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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采矿场紧急撤离管理规定1、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制度;2、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应明确作业人员在发现作业现场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撤离的行动路线;3、每个生产中段至少有两个符合规定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表的两个安全出口相通,并保持畅通;4、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5、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靠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6、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出口,发现有影响顺利通行的障碍物应及时清除,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7、当井下发现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按应急预案实施立即通知相关人员撤离,并报告值班人员、采场厂长及公司领导;9、应急情况解除后,应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完成整改内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9、做好相关记录,上报安全部备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