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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隐患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类隐患的治理管理工作。3 术语和定义3.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3.2 事故隐患分类3.2.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3.2.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
2、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一般应根据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风险确定;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中介机构(评价单位)、企业进行评审和界定。4 职责4.1 安环部是隐患治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存在的隐患进行登记,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上报给公司领导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2 各部门负责组织部门人员定期排查隐患,并上报安环部。4.3 公司内任何员工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利和义务向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报告,相关负责人员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隐患情况立即组织核查并予以协调处理。5
3、隐患治理管理程序5.1 隐患排查5.1.1 公司总经理或副总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公司事故隐患的排查;安环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生产车间事故隐患排查;各生产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事故隐患排查。5.1.2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检查人员要尽快通知隐患所在单位,指出隐患部位,内容及影响,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报安环部按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于重大隐患,检查人员要以书面的形式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送达隐患所在单位。5.1.3 公司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事故隐患。任何个人在安全生产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公
4、司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相应物质奖励。5.1.4 总经理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5.1.5 对于对外发包、出租的项目,公司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5.2 隐患整改5.2.1 隐患整改应本着“四定、三不推”的原则进行。即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期限、定负责人、定整改资金;班组能整改的隐患不推给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主管职能部门,主管职能部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领导。5.2.2 公司
5、各职能部门、车间是隐患整改工作实施的责任单位。在实施整改工作中要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四定”原则。5.2.3 隐患所在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后,必须对隐患进行整改,不得拖延。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本部门负责人或公司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必须订出计划,在大检修期内限期整改。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特殊管理办法,报主管厂长(副总)批准,实行现场监护。5.2.4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安环部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5.2.4.1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5.2.4.2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5.2.4.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5.2.4.4 负
6、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2.4.5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5.2.4.6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5.2.5 整改措施实施后须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认可。5.2.6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贮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5.3 隐患统计上报5.3.1 公司安环部负责每季、每年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总经理签字。5.3.2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5.3.2.1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5.3.2.2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5.3.2.3 隐患的治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