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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及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3 职责3.1 生产部负责审核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登记培训记录并对培训成绩或效果建档备案。3.2 生产部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取、换证情况档案。3.3 各单位负责所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换证培训的实施,并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4 管理程序4.1 定义4.1.1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
2、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4.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作业、公司内机动车驾驶作业、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4.2 特种作
3、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4.3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证件作废,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4.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持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证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4.5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声明作废。补发证等费用自理。4.6 外单位来本公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服从公司安环部的管理。4.7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进行再教育管理。4.8 特种作业人员脱岗半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