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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书甲方(物业企业)乙方(建设单位):为维护业主的合法 权益,明确甲乙双方 责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国务院物业管 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 办法及省市相关政策规 定,甲乙双方只项目名称)的承接查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维护业主的合法 权益,明确甲乙双方 责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 查验办法及省市相关政策 规定, 甲 乙双方对项目的承接查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承接查验内容一、按承接查验办法第 14条规定:乙方已依法向甲方 移交如下基 础资料(与交档案馆资料相符):一、按承接查验办法第14条规定:乙方已依法向甲方移交如下基 础资料(
2、与交档案馆资料相符):1、2、 3、4、5、6、7、8、9、10、11、12、乙方尚未向甲方移交的资料:1、2、3、4、5、6、其中1 :、 、 、于 月日前向甲方移交;2:、 、 、 、于物业交付使用后 日内向甲方移交。二、按承接查验办法中16条规定进行现场查验:查验范围为共用设备设施、物业共用部位、物业 服务用房、 设备设施用房等业主共有财产。1、共用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备、监 控设备、水泵、水 箱、避雷设施、楼道灯、电视 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2、共用设 施:包括消防设施、安防监 控设施、人防设施、 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
3、、路灯、 排水沟渠、池、雨污 水窨井及地下总管、化粪池、垃圾容器、 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 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3、共用部位: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 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 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 的查验结论:O经甲方查验,乙方确认,上述物业共用部位、 设施、 设 备存在的问题如下:1、2、3、4、 5、 6、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存在的问题确定解决方法如下:1、2、3、4、5、6、第二条 承接查验及交接时间现场查验时间: 年 月 日至年月二、物业交接工作:物业交接
4、工作 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 资料明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 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 由甲乙双方共同 签章确认。乙方将物业 服务用房、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交接给甲方,按_方式:1、现场查验 后即交 接给甲方,不合格项目乙方另行整改;2、现场查验 合格双 方办理交接手 续后交付甲方。第三条承接查验标准承接查验标准: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经 设计部门批准的建 设图纸资料,及国家强制性法规和规范文 件。整改完毕后,甲方应重新组织承接查验。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与物业买 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所 交付物业的
5、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配置和建 设标准。2、乙方制定的临时 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甲方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3、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4、乙方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30日前,与甲方完成物 业 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5、现场查验20日前,乙方应当甲方向移交竣工 验收资 料、 设备清单及技术资料、配套设 施准许使用文件、物业质 量保修文件和物 业使用说明文件等。6、乙方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甲方共同确 认现场查验 的结果。对查验 不合格项目,乙方
6、应当及时解决 并组织甲方复验。7、乙方应当与甲方约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方式,向甲方 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 乙方不得以物 业交付期限届 满为由,要求甲方承接不符合交 用条件或者未 经查验的物业。二、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当对乙方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 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2、甲方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进行现场检 查和验收。3、甲方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 和试验等 方法现场查验,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配 置标准、 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4、甲方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数量
7、和质 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乙方。5、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及 时解决查验不合格项目,并参加 复验。6、甲方应当配合乙方以所 约定的方式办理物业交接手 续,交接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 备。7、甲方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 料和记录建立 档案并妥善保管。物业 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 业主所有。 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 甲方应当在前期物 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 起10日 内,向业 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甲方擅自承接未经查验 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三、甲乙双
8、方的权利义务1、甲乙双方应 于承接查验合格物业交接后30日内,甲 方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符合验收要求的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2、甲乙双方应 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公示) 告知业主。3、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六条违约责任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约 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二、物业交接后,乙方未能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 共 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 安全受到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 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乙方 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
9、造成经济 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四、自物业 交接之日起,甲方 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 业服 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 定的以及行 业规范确定的维修、 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 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第七条 保修条款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 规定的保修期限 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保修责任。乙方委托甲方提供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保修服 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 约定。本协议 作为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以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调解,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 执一份,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甲方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盖章)签字:乙方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盖章)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