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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甲方(购房人):身份证号码:现住址:联系电话:乙方(保证人):国联置业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电话:65993090丙方(售房单位):地址:电话:甲方因购买 房屋,向(委托)贷款银行申请借款,由乙方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为确保各方利益,落实产权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签署本协议:一、甲方同意委托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承诺在丙方向其交付所购置房屋为其办理入住手续时,将办理房屋所有权
2、证书所需交纳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交由丙方代收,并积极配合丙方办理所购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二、丙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10个工作日内,需通知乙方,将房屋所有权证直接交由乙方收押。丙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甲方,否则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乙方在办理完毕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将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书交(委托)贷款银行。四、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要求调换、转售、转让房产时,甲方或丙方必须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如因甲方或丙方违反前述约定,造成乙方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
3、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利向甲方或丙方追偿。五、甲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见合同各方当事人处;甲方受托人:_、身份证号码:_、联系电话:_、_、地址:_ _。甲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所留地址不详造成通知无法送达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六、本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合同如有不同之处,以本协议为准。七、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八、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一份。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