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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银行授信业务限时办结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员工工作作风转变,提高授信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增强授信人员竞争意识,提高本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授信业务稳健发展,结合本行业务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限时办结,是指符合受理条件的授信业务,经办授信人员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授信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放款等环节管理事项。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经办授信业务所有授信人员。第四条 本制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明确的原则。第二章 办结时限第五条 本行授信人员应当遵守首问负责制,在本职范围内、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办理或答复,不得推诿扯皮,敷衍
2、了事。第六条 根据授信产品、风险程度以及审批流程等确定业务办理各环节的办结时限,具体时间节点以各环节建立的登记簿时间为准。(一)低风险业务(含全额存单质押、全额凭证式国债质押、金融债质押、黄金质押、金融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全额保证金项下授信业务等),原则上受理调查办结时限为T+1日,贷款审查办结时限为T+1日,贷款审批办结时限原则为T+1日。(二)非经营性个人业务(含汽车消费贷款、个人购房贷款、下岗再就业贷款、农机具收费权质押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原则上受理调查办结时限T+3日;贷款审查办结时限为T+2日;贷款审批办结时限T+1日。(三)经营性个人业务,原则上受理调查办结时限T+3日,贷
3、款审查办结时限为T+1日;具有独立审批权限的贷款审批办结时限T+2日;需要上报授信管理委员会的贷款审批办结时限T+3日。(四)公司类业务(含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以及银行承兑汇票、委托贷款、保函等表外授信业务),根据业务产品和项目的不同,确定各环节不同办结时限。1.授信金额为500万元(含)以下的流动资金授信业务,受理调查办结时限为T+3日,审查办结时限为T+2日,具有独立审批权限的,审批办结时限为T+2日;需要上报授信管理委员会审议的,审批办结时限为T+3日。2. 授信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授信业务,受理调查办结时限为T+5日,审查办结时限为T+2日,审批办结时限为T+3
4、日。3.固定资产或项目融资授信业务,受理调查办结时限为T+5日,贷款审查办结时限为T+3日,审批办结时限为T+5日。 (五)授信业务需经总行行长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授信业务审批办结时限相应延长1个工作日;需要现场重新核查的,日期相应顺延,但最长办结时限不超3个工作日。(六)授信业务审批通过,经放款中心审核,符合放款条件的,放款办结时限为T+2日。第七条 经初审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客户。第八条 经办机构及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限时办结登记簿,详细登记授信业务各环节的受理办结日期,有效监督落实办结时限。第三章 相关责任第九条 根据所办事项,各环节直接经办人为该环节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按时办
5、理和办结业务的责任。第十条 授信业务主体因自身原因,未按本行规章制度或未按本行经办客户经理要求提供手续的或不配合工作的,经查实,不属于本行工作人员责任,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第十一条 业务各环节承办人员应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条线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检查与指导。本行审计稽核部应加强限时办结制度的检查与监督,确保限时办结制度有效落实。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二条 未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造成工作延误的,给予经办人员通报批评;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三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门、各支行(部)负责人,因疏于管理,造成本部门、本
6、机构的承办人员违反本制度,被客户投诉、举报和上访的,除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罚外,总行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支行(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第十四条 本行条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不执行本制度的,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外,还应与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年度评先评优等挂钩。第十五条 处罚标准。(一)经查实,在一个年度内未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达到5次(含)或客户投诉达到3次(含),情况属实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二)经查实,一个年度内客户经理在受理调查环节出现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除按本条款第(一)项内容的处罚外,还给予客户经理相应降低一个级次处理。见习客户经理出现上述情况的直接取消客户经理任职资格。(三)经查实,服务效率低下或存在主观原因故意拖延办结时限,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经办人员调离所在岗位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阜阳x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