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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理条例、信访条例、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探索并建立警医联防联动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各类“医闹”行为,正确引导医患双方依法依规解决医疗争议。具体措施如下:一、当患方因医疗争议投诉,医疗机构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接待和咨询,介绍治疗过程,解释处置争议的程序,告知其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享有的权利,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二、在处置医疗争议时并有下列“医闹”行为之一的,邻水县九龙医院应当及时邻水县九龙公安派出所报告: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或擅自进入医务人员住
3、宅骚扰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滞留、弃留医院的;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诊疗秩序的;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停尸闹丧、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通道及大门的;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三、公安机关参与处置时,院方要确定专人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包括强制处置)时,现场始终要有院方的专门人员做宣传、疏导工作,保证对话渠道畅通。四、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医院或公安机关在接待室或相关场所做好现场证据取证,应当进行实时录像和同步录音,并妥善保存录像、录音资料.五、发生群
4、体性医疗争议事件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并迅速派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向患者及家属介绍和解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正确引导患方办理尸体解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诉讼。六、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报警后,应立即出警,并视情调度警力.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置:发生人员聚集、5人以上干扰医院正常秩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九龙公安派出所处置;发生“医闹”行为的,参与者在50人以下的,九龙公安派出所立即上报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负责处置; 50人以上的由县公安分局指挥处组织治安科、国保、特勤等有关部门警力处置;事态特别严重的,由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协调处置.七、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
5、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稳妥开展处置工作.对一般性干扰医疗秩序的,要向患方耐心宣传法制,协助卫生部门做疏导安抚、宣传解释工作,迅速恢复秩序。对于拒不将尸体移至太平间或殡仪馆的,要在宣传疏导的前提下配合院方将尸体送走,经反复宣传无效的,要限定时间强制处置;对于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要依法协助医院组织强制处置.对于辱骂、威胁医务人员的,要及时制止;对于围困医务人员的,要控制事态,适时处置;对于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要强制解除对医务人员的人身限制;对于围攻、殴打医务人员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强制处置.对于占据办公、诊疗场所的,要进行疏导控制;对于不听劝告,严重影
6、响正常工作、医疗秩序的,要限定时间强制清场。对于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要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置;对拒不听从劝告并发生打砸抢的,对有关人员依法强行带离现场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打横幅、贴标语、围堵大门、堵塞通道的,要限定时间自行撤除;拒不听从劝告的,要强制疏通和清场。对于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要在教育疏导的前提下,依法进行处置。八、公安派出所应负责核实参与“医闹行为人员的数量和身份,并留存照相或录像等取证资料,相关人员资料由县公安分局治安科备案,便于全区联防联动打击职业“医闹”。九、公安机关对于拒不听从劝告、带头闹事、煽动闹事、妨碍执行公务的
7、为首人员,可依法强制带离现场进行审查和训诫,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对于参与“医闹”事件人员、与医疗争议当事人无关人员、雇用人员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人员,公安机关要深挖扩线,严厉打击参与人或幕后操纵者。十一、医患双方协商对话时,公安机关可视情派员参加,协助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及时制止各种围攻、谩骂等过激行为,维护好对话秩序. 邻水县九龙派出所 2011年5月10日警医联动机制为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和工作秩序,保护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条例、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
8、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探索并建立警医联防联动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各类“医闹”行为,正确引导医患双方依法依规解决医疗争议。当患方因医疗争议投诉,医疗机构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接待和咨询,介绍治疗过程,解释处置争议的程序,告知其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享有的权利,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在处置医疗争议时并有下列“医闹”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丰禾镇公安派出所和县卫生局报告: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或擅自进入医务人员住宅骚扰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滞留、弃留医院的;占据医疗
9、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诊疗秩序的;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停尸闹丧、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通道及大门的;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并参与处置,公安机关参与处置时,院方要确定专人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包括强制处置)时,现场始终要有院方的专门人员做宣传、疏导工作,保证对话渠道畅通。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进行实时录像和同步录音,并妥善保存录像、录音资料。县卫生局接到医疗机构发生群体性医疗争议事件的报告后,应迅速派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向患者及家属介绍和解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正确引导患方办理尸体解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诉讼。邻水县丰禾派出所 二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