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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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企业防雷、 防静电的安全管理, 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 发生,特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防雷、 防静电安全管理要求, 适用于企业易燃易爆 危险场所。三、职责3.1 安全部门为企业的防雷、防静电归口管理部门。3.2 企业归口部门负责对防雷、 防静电设施的检测, 或请有资质 单位检测。3.3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四、规定4.1 防雷措施4.1.1 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等应采取 防雷措施。4.1.2 建筑物应根据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 )的规定 采取防雷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应有防直击

2、雷、 防雷电感应和防止 雷电波侵入的措施,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 Q;第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防直击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Q,且宜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 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第三类建筑物应防 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 Q,且宜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4.1.3 严禁在独立避雷针(塔)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 压架空线等。4.2 接地保护4.2.1 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 除另有规定外, 均应接地或接零。4.2.2 接地装置的设计应符合 GBJ65-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 接地设计规范规定。4.2.3 通用电器设备的

3、保护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 面和机械强度要求。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作为接地线时,应在 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4.2.4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规定:a)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 接地电阻不应超过5.2 Q;b)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 Q;c)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 4 Q,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 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 10 Q;d)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 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 只作防静电的接地 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 Q。

4、4.3 静电防护4.3.1 在易燃易爆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有产生静 电导致其他事故的场所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对各种静电装置应定期维 修保养和检测。4.3.2 防静电用品及器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 导静电胶板,其对地电阻值应为 5.0 X1041.0 X108 Q;(2) 人体静电测试仪检测范围 0测量值误差不大于士10% ;( 3)工作服的摩擦带电量应小于 0.5uC/ 件,服装布料的摩擦电位应 低于500V,鞋对地等效电阻值应为 5.0 X1041.0 X108 Q;( 4)生产工器具使用的棉织品或防静电织品,织品的电荷面密度应小于 1uC/m 2,摩擦起电电位应小于 500V 。4.4 检测防雷接地装置、 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检测 2 次。发现不合格应 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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