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监护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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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作业监护人管理规定1、编制目的:为规范生产部在特殊作业中的监护人管理,保证特殊作业监护人素质满足监护工作需要,确定设备内作业、动火作业、抽堵盲板作业、高处作业等监护人资质,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部范围内特殊作业所设监护人的管理。3、监护人的职责3.1 监护人在执行特殊作业监护任务时,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并应随时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同时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使用相应防护用品及工器具。3.2 监护人在接到特殊作业许可证后,依照作业许可证要求,逐一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作业许可证签字确认情况,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必须到现场确认,对未落实的安全防范措施项目,不应签字认可, 而应督

2、促作业单位予以落实,在未落实妥当之前,严禁进行相关作业。3.3 随时检查确认实际作业内容与作业票要求相符,严格掌握作业时间不符不作业,作业地点不符不作业,作业部位不符不作业,作业人员不符不作业。3.4 监护人在执行施工作业监护期间, 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有事必须离开时,应首先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让其他监护人员到场, 保持现场有人监护; 如果没有替换监护人,应该停止特殊作业后方准离开。3.5 监护人在执行监护过程中,应专心关注检修、施工作业情况,发现危险情况或发现与作业许可证要求不符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并要求施工单位消除危险或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待查明原因排除危险后方可恢复施工。3.6

3、 监护人在执行监护过程中,不得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避免发生因监护不利,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3.7 监护人在执行监护过程中,应当对人员违章行为进行劝阻,劝阻不听的,有权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向区域管理人员及安全人员汇报。3.8 监护人应检查确认后备应急器材物资完好,现场备用。现场出现任何意外或发生事故,监护人应及时上报,并立即实施现场应急。3.9 动火作业监护人员应及时组织清理现场,保障作业点周边通道畅通、焊割部位附近无易燃、 可燃物品, 高空作业关注火花飞溅范围;与设备内作业人员定时联络,关注作业人员状态; 注意周边作业环境, 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立即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3

4、.10在作业过程中,随时进行检查,操作结束后,对作业地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3.11作业前给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使作业人员明确作业内容及作业过程中存在哪些危险及确保安全的关键点。3.12 随身携带作业证,并负责保管。3、作业监护人资格4.1 作业监护人应该是已经能够独立上岗作业人员;监护人熟悉作业区域环境和工艺情况、设备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能力,懂应急救援知识。4.2 作业监护人必须责任心强,组织纪律性强,能够正确检查确认、使用特殊作业所需的后备应急物资、器材,身体健康,没有相关特种作业的职业禁忌症。4.3 设备内作业监护人必须为男性,身体健康且无职业禁忌症,现场付操作

5、以上职位人员承担; 带毒害介质、窒息性介质设备内作业监护人必须由现场主操作以上职位男性人员承担。4.4 带压不置换动火、 重大危险源区域动火监护人必须由现场主操作以上职位人员承担;一级动火作业监护人必须由现场付操作以上职位人员承担。4.5 带介质抽堵盲板作业监护人必须由现场主操作以上职位人员承担。4.6 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吊篮作业监护人必须由主包机以上职位人员承担。4、管理内容:车间在安排特殊作业监护人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确保监护人满足不同类别作业监护人资格要求,否则车间相应管理人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a) 所有设备内作业、动火作业、抽堵盲板作业、高处作业必须设立监护人。b) 作业过程中

6、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如需离开必须待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离开现场后方可离开现场。c) 监护人更换时必须现场交接作业情况、安全措施情况,实行交接签字制度,待接替的监护人签字后原监护人方可离开。d) 监护人对作业中使用的防护器材、器具进行使用前确认,使用中检查、使用后维护并回放原备用处。e) 对连续作业,按照要求定期填写安全措施检查确认结果及定期分析结果;如不能够定期分析或分析结果异常,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离。f) 监护人有权对安全措施不到位、没有应急防护措施及出现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时有权停止作业不予以监护并上报车间、安环处5、考核细则6.1 特殊作业未设置监护人的,每次考核车间500 元。6.2 监护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每次考核车间100 元。6.3 监护人未在票证上签字或更换监护人后未签字确认的,每次考核车间 50 元。6.4 监护人对作业人员违章情况不制止的,每次考核车间20 元。6.5 其他由安环处视情况进行处理。6、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本制度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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