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和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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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辩状和答辩意见 答辩状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 质证意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借助各种证据方法,旨在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成特定的力的一种诉讼活动而提出的意见。 对原告李*的起诉,代理人经庭前多次对原、被告周围群众的走访并结合委托人及其家属的陈述,现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告不同意离婚。 诉讼双方当事人世居*村,生于斯、长于斯,双方自小相识,双方家庭之间也是知根知底,并非诉状中所述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婚前双方也并不缺乏沟通了解。 原告提出离婚

2、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基于夫妻双方缺乏了解及家庭琐事,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摆脱逐渐老去且疾病在身的被告。 原告自1999年前后起家庭观念变得非常淡薄,对被告实施精神上的软暴力,未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义务。 但为了这个家庭,为了孩子的成长,张*忍气吞声,长期生活在压抑痛苦之中。正是在重重压力之下,xx年张*不幸罹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从此后原告更是违背道德、良知和国家法度对张*不管不问,完全不念半点夫妻情分,有遗弃之嫌疑。 张*现在的状况是因疾病失去劳动能力,更无任何谋生手段,日常生活全部靠娘家接济,生活境况惨淡,03年所患疾病至今尚需持续的药物治疗。其父母也是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离婚后的生活如何保障

3、? 二、关于共同财产。 被告03年患病后便逐渐丧失劳动能力,且居于农村,无任何经济收入。原告的收入情况也从来不告诉被告,因此被告对共同财产的多寡无法掌握。但原告现在经营一企业-*织布厂,虽然表面上其不是*织布厂的出资人(登记出资人为王*),经调查及被告亲属辨认,xx年该厂工商登记时所有签字都是原告所为。 根据工商登记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经查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中并未发现这两项资料。有理由认为该厂的实际出资人就是原告,这也是周围群众的普遍认识。 因此,我们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是原告1999年至今

4、11年的工资收入及*织布厂的合理利润,根据历年昌邑纺织行业工资水平,作为一个企业主管人员,年平均工资4万元较为适宜,11年共计44万元。xx年起至今企业合理利润50万元。共计94万元。 现被告居住的本村住宅五间,系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风俗习惯,此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关于婚姻期间及离婚后的扶助及医疗费用。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此义务延伸到双方离婚以后,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婚姻法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本案中如判决原

5、、被告离婚,离婚后的被告方依靠自己的能力是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更无任何谋生能力,无力满足自己合理的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且婚姻期间所患疾病需要常年药物治疗,医疗费用开支不可预见。 考虑到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达14年,原告在婚姻存续的较长时间内,在被告疾病缠身、生活无着的困境下未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双方育有共同子女,并且原告有很强的给付扶养费的能力,因此,无论从法律义务亦或道德义务上,基于社会公平原则,原告有责任在离婚后给付被告扶助费用。 我们认为时间以5年较为适宜,此时婚生女已成家立业,有独立生活及赡养能力。根据现有的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每年抚养费及医疗费以1.2万元为宜,共计6万元。 因此,如判决离婚,被告应分到共同财产不少于47万元,扶养费用6万元,共计53万元,鉴于被告的现实情况,同时应考虑被告离婚后的居住问题。 鉴于原告的种种表现及被告的凄惨境况,恳请法庭能本着维护公平正义、尊重公序良俗、扶危救困的原则,依法作出裁判。 此致 昌邑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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