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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再审答辩状_民事再审答辩状民事再审辩论状1答 辩 人:兰州志翔彩板压型板有限公司。住 址:兰州安静区。被辩论人:临夏凌峰建筑有限公司。地 址:甘肃省临夏市。我公司接到省高院转来凌峰公司民事再审申请书一份,阅后认为:凌峰公司的再审申请仍在重复一、二审的观点,再审申请假话、空话居多,缺少理性成份,没有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事实胜于雄辩!为澄清事实,维护权益,针对凌峰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辩论如下:一、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安静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1、双方在合同书第六条约定“仲裁地:兰州安静。”并没有选定详细的仲裁委员会,经我公司向市仲裁委了解,兰州市安静区没有设立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第18条
2、规定:上述约定属“约定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审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看法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3、本案属承揽加工合同纠纷,凌峰公司定做的产品均在安静区我公司车间加工完毕,由凌峰公司派车来我公司验收提货。产品的“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兰州市安静区。我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安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4、一审法院向凌峰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诉讼状后,在辩论期内,凌峰公司提交了书面民事辩论状,对管辖权并未提出异议,说明凌峰公司已认可并承受一审法院管辖审理本案。因此
3、,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依法管辖。凌峰公司所称“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工作人员剥夺当事人正值的诉讼权利,是地方爱护主义?”云云,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其所谓“法院岐视凌峰公司”更是不理性的说法。二、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1、本案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仅为15万余元。2022年7月上旬初工程完工,双方进展了验收,凌峰公司对工程质量比拟满足,此时剩余款项为154665.71元,凌峰公司即托付信用社向我公司电汇15万元,后又支付我公司安装工人差旅费1010元,余款仅为3665.71元。假如我公司工程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凌峰公司怎能在验收后即支付15万元款项?2、双方验收后,对凌峰公司
4、提出的所谓“质量瑕疵”彩钢板局部划伤(其缘由是凌峰公司运输中,车辆颠簸所致),我公司派员两次修理,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单。但凌峰公司收到我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单后,仍拖延不予签字,后又单方截留了信用社150000元汇款。由上述事实可知,我公司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一、二审判决凌峰公司付清我公司余款153885.71元公正合法,应当维持。因此,本案“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完全是适当的,合法的,凌峰公司“审判程序违法”的观点根本不能成立。三、我公司彩钢板不存在质量问题。1、我公司非常重视产品质量,在同业内有良好的质量信誉。一、二审时,凌峰公司提交了所谓彩钢板存在质量
5、问题的两张照片,但经法庭质证,根本证明不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凌峰公司提出“工程存在漏水,彩钢瓦屋面划伤(是凌峰公司在运输中划伤),至今未修复”不是事实。我公司本着对客户负责的看法,两次派员修理(凌峰公司2022年7月18日信函已认可此事实,其在再审申请中称“没有修理”不是事实),并向凌峰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单,但凌峰公司却拖延不予签字。3、工程验收后,凌峰公司已经单方自行运用工程,依据法律规定,工程应当视为合格,凌峰公司不再具有“质量异议权”。4、凌峰公司所谓“安检门倒链安反无法运用”的问题,在双方验收时凌峰公司并没有提出,在2022年7月18日的函中只字未提,在一审民事辩论状时也没有提
6、出,直到一审庭审时才提出此问题,这说明安检门倒链安装的位置凌峰公司是认可的。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安检门倒链安反无法运用”的问题。“安检门倒链”是依据客户的须要安装,不存在反正的问题。这只是凌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借口之一。5、凌峰公司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我不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你就没有工程合格的证明,我就可以不付工程款。”这明显不符合商业规那么,不符合诚信原那么,属违约行为。事实证明,我公司承揽加工的彩钢板不存在所谓“质量”问题。四、对凌峰公司的其他观点的辩驳:1、凌峰公司所称的本案所谓 “地方爱护主义”、“见不得光的东西”等纯属其无根无据的主观臆测、虚构。我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法
7、人企业,历来遵守法律经营,诚信经营,对“贪腐”深恶痛绝。在本案审理中我公司始终用证据和事实讲道理。本案两审法官依法办案,均开庭审理;一、二审法院也严格遵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两次庭审凌峰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是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状况下开庭审理并判决的。凌峰公司所称:“司法贪腐”、“地方爱护主义”等纯属其无根无据的主观臆测、虚构,其无依据诋毁司法尊严的做法是非常不理性的,也是很不负责任的!2、凌峰公司所称:“给全市客运车辆经营者造成480多万元的巨大损失,群众怨声载道,民意沸腾”等观点,更是无根无据。对此我公司不再辩论,坚信再审法官对此能做出正确的判定。五、请人民法院对
8、凌峰公司进展法制教育。人民法院是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是主持公正的地方。我公司坚信:通过本案再审审查,只能再一次的证明:一二审法官依法办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精确,判决公正合理,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生效民事判决书。我公司也请再审法院对凌峰公司进展法制教育,请凌峰公司敬重法律,敬重人民法院,敬重人民法官,敬重事实;在诉讼中不要信口开河,说不负责任的话,说无根无据的话,否那么只会降低自己的信誉。综上,本案两审法官依法办案,工作谨慎负责,审判公正合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判决公正,请予维持;凌峰公司再审申请理由牵强,没有证据,不能成立,请再审法院依法驳回。此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辩论
9、人:兰州志翔压型板有限公司。20xx年12月2日再审辩论状2辩论人:陈某,女,汉族,自由职业,住 。被辩论人:谢某,女,汉族, 。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 。因被辩论人不服(20 )象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案,辩论人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就被辩论人的再审申请,辩论以下:一、被辩论人主见原审程序违法,剥夺了其参与诉讼的权利,没有依据。首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干脆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本案当中,依据开庭传票的记载,被辩论人及原审被告领取开庭传票的时间是20xx年6月2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是6月4日。因
10、此,即便被辩论人的开庭传票是由原审被告领取,其也是婚姻存续期间领取,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本案开庭传票依法也已经送达给了被辩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其担当。其次,被辩论人与原审被告在领取法院的开庭传票后,短时间内就通过协议的形式办理了离婚登记,并且据辩论人事后了解,原审被告在与被辩论人协议离婚时,放弃了分割主要财产的权利,将主要的财产均留给被辩论人一人。此外,被辩论人及原审被告在离婚之后,仍旧共同居住,双方离婚不离家。由此可见,被辩论人与原审被告办理离婚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躲避法律责任,而不是因为双方的感情裂开。此外,辩论人在起诉时,已经将被辩论人的联系电话供应给了法院,法院也依法电话通知了
11、被辩论人,其也明显已经知道被起诉的事实,并授权由原审被告处理本案。否那么,原审被告如何获得被其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办理托付手续?况且,经被辩论人的申请,法院也已经查封、冻结了其一张银行卡,在此情形下,被辩论人主见其不知道被起诉,明显不合常理。因此,被辩论人主见其未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致使其无法获知关于本身审理的任何情形”,明显与本案的事实不符。二、被辩论人主见辩论人与原审被告合谋虚假诉讼,企图以诉讼形式非法谋取钱财,纯属恶意中伤,无理狡辩。首先,本案有原审被告出具的借条,有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据确凿、充分,足可以证明辩论人与原审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真实、合法的。此外,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婚姻关
12、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属于共同债务。因此,辩论人据此起诉被辩论人及原审被告合法有据,何来虚假诉讼?其次,如上所述,原审被告在离婚时,放弃了对主要财产的分割,而且双方在离婚之后仍旧共同居住,离婚不离家。在此情形下,被辩论人主见原审被告与辩论人合谋谋取其钱财,岂不是很可笑?况且,据辩论人了解,在本案之后,被辩论人及原审被告相继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涉及的金额高达几十万,莫非都是合谋谋取被辩论人的钱财?三、原审判决被辩论人与原审被告共同担当归还责任于法有据。首先,依据婚姻法司法说明二其次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见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
13、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此可见,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能够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但是本案当中,被辩论人及原审被告均未能供应任何证据证明辩论人与原审被告约定该借款为原审被告的个人债务或者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因此,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该借款应当认定为被辩论人及原审被告的共同债务。其次,被辩论人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假设干规定其次条的规定,主见应当由原审被告或者辩论人担当举证责任,明显是对该法
14、律规定的恶意曲解。因为婚姻法司法说明二其次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主见债务为非共同债务的一方担当。此外,虽然被辩论人无法对消极事实进展举证,但是如其所述,举债用途属于踊跃事实,其完全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原审被告将该借款用于何种用途,进而证明其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是其至今仍未能供应任何证据证明原审被告将该借款用于何种用途。因此,相应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辩论人担当,而非辩论人。第三,至于被辩论人所提到的风险防范的问题。辩论人同样认为,被辩论人与原审被告结婚多年,双方理应知根知底,出于风险防范,被辩论人应当尽早与原审被告离婚,以幸免担当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但是被辩论人明显同样也没有采纳有效措
15、施防范风险,以至于除了本案之外,还要面临其他债权人数十万的债务追讨。事实上,被辩论人不仅没有采纳风险防范措施,反而对于原审被告大量对外借款的行为乐享其成,因为据辩论人了解,在原审被告大量借款期间,被辩论人是常年不工作的,一切家庭开支均是依靠原审被告。第四,关于借条与银行流水不符的问题。其一,没有任何法律制止在款项给付之后再补写借条,因此,被辩论人以借条与银行流水不相符为由,否认借款事实存在没有法律依据。其二,20xx年4月22日所补写的借条虽然注明此前的借款均以还清,但是其仅仅是针对信用卡本身所形成的借款,而非是双方的全部借款。如原审被告已经归还了其他的借款偿,其应当有相应的转账记录或者收据收条,但是本案当中,其未能供应任何的证据予以佐证其已经归还的事实。因此,被辩论人主见原审被告已经归还了其他债务,以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综上所述,辩论人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确凿,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合法、合理,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因此,恳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辩论人的再审恳求。此致象山区人民法院答辨人:20xx年 月 日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