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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机构、人员准入制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 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母婴保健技 术考核合格证。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 娠。2、条件允许制 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 (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 (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4)患严重 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5) 政策外怀孕的。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 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
2、级医院 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 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 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4、定点施术制 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中 执业许可项目施术。5、信息通报制 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 每月 5 日将上月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 同时抄报同级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6、责任追究制 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 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终止
3、妊娠管理制度(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 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 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 署意见。(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 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 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 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 记备案工作。1. 获准开展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 施行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 娠 14
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2. 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 20 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 户口簿施术; 20 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 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 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 关证明。 属于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 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 出具的相关证明。(四)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 严禁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施行人 工(药物)终止妊娠术。(五)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取 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