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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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3篇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1  第十九条 市人民*应当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市场运作、有偿使用、控制风险、专家评估和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下列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   (一)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前瞻性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二)已完成实验室试验进入中试阶段的科技项目;   (三)重点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四)产业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其配套项目;   (六)其他基础性或者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誉;   (二)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三)具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能力;   (四)每年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试验的经费占本年度销售收入的3%以上。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程序:   (一)机构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二)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初步审查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三)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四)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投资可以采取股本投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进行科技风险投资。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与控制的监控机制,降低专项资金的投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管理,接受市*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2  第二十九条 科技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是指为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活动提供代理、咨询、评估、技术产权交易、信用及投资担保、会计、法律等有偿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条 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科技风险投资活动,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咨询、推荐项目和进行项目评估;   (二)提供投资策划;   (三)提供会计、法律等服务;   (四)接受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委托管理科技风险投资项目;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科技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法律和行业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与其他市场主体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可以为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及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各种渠道引进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风险投资管理人才、高科技人才和高新技术项目。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3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采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   第四十四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阅读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1)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3篇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1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注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新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市人民*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要求。   现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市人民*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加强技术改造,增强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发展素质。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现有生产企业整合提升,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企业。   第十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无害化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严格产品出厂检验。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标识。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开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禁止对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扩建。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台,多渠道多形式适时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   第十六条 鼓励销售或者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中的产品。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七条 销售者应当提*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交易,禁止恶意竞价销售。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2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和属地原则,依据国家、省规定标准,向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按设计要求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额返退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使用情况同比例返退建设单位。   返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自出具验收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门返退建设单位。   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应当设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结余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其他。   第二十七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补助;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示范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和培训;   (五)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达到规定比例,经省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增值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举办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介活动,交流情况、发布信息、总结经验。   第三十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新型墙体材料的了解,营造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综合分析。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综合分析报告,加强宏观调控,防止产能过剩。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公布企业诚信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抽检,依法查处生产劣质产品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计、施工、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第三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适时通报行业信息;规范行业人员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抵制恶意竞争,维护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健康发展。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3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新型墙体材料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审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进场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检验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将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合格进行签字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2) ——太原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全文3篇 太原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全文1  第二十三条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为:   (一)跨越汾河桥梁的安全保护范围为桥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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