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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视管理暂行方法?已经2021年11月3日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视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建立工程平安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以下统称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的建立及
2、其监视管理,适用本方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建立及其监视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建立的责任主体。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立工程概算。第五条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对全国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视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的监视管理。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视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的监视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实施监视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视管理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实施监视管理。第六条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建立的日常平安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催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设施
4、建立责任。第二章 建立工程平安条件论证与平安预评价第七条以下建立工程在进展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平安生产条件进展论证和平安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立工程;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立工程;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立工程;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立工程;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立工程。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建立工程进展平安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平安条件论证报告。平安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工程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平安生
5、产的影响;二建立工程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平安方面的相互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的影响;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其建立工程进展平安预评价,并编制平安预评价报告。建立工程平安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立工程平安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的规定。第十条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立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平安生产条件和设施进展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
6、计审查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立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进展设计,编制平安专篇。平安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立工程平安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平安对策措施。平安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十二条建立工程平安专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立工程概述;三建立工程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平安分析;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平安设施设计采取的防
7、范措施;七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十平安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平安预评价报告中的平安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建立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立工程
8、初步设计报告及平安专篇;五建立工程平安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展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方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建立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立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及平安专篇;三建立工程平安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9、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立:一无建立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展设计的;三平安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编制的;四未按照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的规定进展设计的;五未采纳平安预评价报告中的平安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
10、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的建立工程及其平安设施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立:一建立工程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平安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平安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十七条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八条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
11、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展,并与建立工程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平安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标准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发现平安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单位发现平安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顿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展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
12、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顿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平安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一条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平安设施进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建立工程竣工后,根据规定建立工程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展试运
13、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立工程,应当在建立工程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立工程平安许可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平安设施进展验收评价,并编制建立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建立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立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立工程竣工投入
14、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申请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二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立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五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六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平安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
15、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方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立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平安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建立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四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五从业人员平安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平安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第二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