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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信管理办法(xx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公司微信公众平台对外宣传和销售支持的功能,保障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和反馈,维护网络传播秩序,特制定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信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依照规定申请设立“xxxx”微信公众平台,账号包括微信服务号x,以此作为公司官方微信平台,负责发布公司的相关信息。其他任何微信账号均无权代表公司发布信息。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以公司名义、总公司各部门名义、各分支机构名义和以公司员工名义注册认证的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管理与约束的主要依据。第四条 公
2、司公众微信平台和个人微信发布的信息均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公司微信公众平台由总公司综合管理部进行统一管理,任何以公司部门、分支机构或公司员工名义注册认证的微信公众平台均需向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进行资质申请、账号认证、信息审核等。微信公众平台中涉及公司新闻、企业文化等微信内容由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提供。第六条 总公司各部门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平台(包括微信订阅号与服务号)新闻、资讯等内容的提供,并由总公司多元行销部进行汇总。制定发布计划、版面规划等工作由总公司多元行销部完成。(一)发布的内容中,如仅为图片、文字资讯的
3、,全部由总公司多元行销部完成;(二)如为功能发布(涉及开发)的,则由总公司多元行销部提供内容素材,由总公司信息管理中心开发并发布。第七条 总公司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微信公众平台的技术支持与信息推送。信息管理中心设立专职微信管理员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操作和维护。微信访问密码由信息管理中心微信管理员负责管理,不得向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泄漏。第八条 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对以下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统一管理。(一)以公司名义注册认证的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包括以公司名义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等名义开设的官方认证微信公众平台;(二)工作人员认证微信,包括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名义开设的认证微信以及经公司批准的
4、其他工作人员开设的、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信;(三)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开设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信公众平台,不得擅自使用公司、各部门、机构全称、简称和视觉识别系统作为微信公众平台的昵称。第九条 未经书面批准和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公司信息,或更改公司微信公众平台资料。第十条 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关于公司的不当信息一经核实,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将立即责成其进行删除或修改,相关当事人应积极配合。第三章 公众平台内容发布要求及程序第十一条 在公司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第十二条 公司微信平台发布的信息范围包括:(一)公司新闻及相关
5、通知;(二)公司品牌宣传、企业文化、公益活动等;(三)保险知识宣传及产品推介、行业及市场信息;(四)各部门提出,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第十三条 公众信息发布程序凡需要面向公众发布的信息必须经机构、部门负责人同意、总公司风控合规部审核、总公司条线分管总审批。由总公司多元行销部汇总,经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复审批准后方可发布。第十四条 公司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必须确保其准确性、时效性和合规性。要注明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尽量达到图文并茂。第十五条 总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年度信息发布计划。常规信息发布由总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提前
6、三个工作日提出发布需求及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紧急发布的信息由总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提前一个工作日提出发布需求及办理审批手续。第四章 员工微信管理第十六条 任何员工个人建立的微信账号、微信群不应以公司、机构的全称、简称设立(含昵称)。不得以公司名义制作、发布、复制、转发微信。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微信信息应遵循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原则,不得使用微信或在微信群中发布公司业务经营数据、尚未公开的产品信息、客户信息、运营信息及其他违反公司制度要求的信息。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不得在微信上发布公司正式工作会议信息、图片,及未经本人许可的公司员工照片;不得发送公司管理层个人信息及图片;不得在微信中发表不当言论刻意诋毁公司、贬损同业和个人。第十九条 相关违反规定的内容一经查实,将责令本人对微信内容进行修订和删除,涉及违反国家法律及公司制度要求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将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