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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之韵 读洞穴奇案后感 一如以往,我拿到书便打开从头开始看起,但正是这种可能略有欠缺阅读习惯,让我在读这本书的时候,后悔不已。当我很艰辛的读完了那些导读后,蓦然看到目录的时候,才发现原来我还没开始读。这时,不由得感慨起来,从来没有见过一本书能有如此多的序、导读。当我读完这些导读的时候,我知道了故事的大致梗概,知道了那些法官的思想,知道了这是一本很伟大的书,知道了我已经陷入那些牛人的思维中去了。重振旗鼓之后,我耐下心来仔细的阅读之后的正文,可是不幸的是我貌似被这本书狠狠的耍了一下。我以为我是带着思考去阅读这本书的,但是当我读完特鲁派尼大法官的观点之后,我非常赞同他的观点,的确,一个法官应该尊重
2、法律条文。作为一个意气奋发的青年学生,我最看不惯那些依靠特权进行潜规则的东西,我一向来是赞成按明文条例行事。特鲁派尼法官坚持的,既然法律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他支持四人有罪。后来,看到福特斯法官的陈词,首先,他认为,案件发生在联邦领土外,没有人会认为我国的法律适用于他们,因为领土原则是假定人们在同一个群体内共存,而实定法也是建基于人们可共存的可能性之上,故此案在道德上也可如地理上脱离法律约束,案发时他们非存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当我看到这个论述时,我发自内心的佩服他,我觉得他讲的很有道理,而且立足点如此新颖,站在一个我无论如何都想不到的视角来辩证。其
3、次,法律条例不能依照字面意思来加以适用,作者用自我防卫的法律来加以证明,法律应正确传达众议院的意志,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所以判官也应该具有同样的智商,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及疏漏。因此他主张无罪。看完福特斯法官的论点,我被他严谨的逻辑折服了,非常同意他的观点。可是,看到这里我就有点疑惑了,为什么我觉得他们都讲的都很有道理,都赞成他们的观点,可是,他们的观点却如此截然不同。有罪与无罪,这不是一道判断题吗?对与错,不是应该只有一个答案吗?同时,我又对自己有点失望,为什么我没有自己的思维,而我被他们的想法牵着走。慢慢的看下去,我发现挑战才是刚刚开始。第三个大法官唐丁,在对获救人员的同情和他们
4、残暴行为的痛恨厌恶之间煎熬,当一个大法官,在理性与感性之间纠结,他选择了弃权。虽然他无法接受福斯特的意见,判词首先就将靶子指向福斯特法官:如果说本案应该适用“自然法”,那么我们这些并非处于自然状态的法官又从何处取得了解释自然法的权力的呢?而针对福斯特的目的解释理论,唐丁法官认为法律的目的有时是难以确定的,有时是多重的,目的与目的之间有时也会出现冲突。;然而另一方面,他又承认,“当我倾向于维持初审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名英雄的生命为代价换来的。”的确,对于这个案件,情与法之间的纠结,才是这个案件的症结吧。说法,杀人偿命,亘古流传,更何况是这种残忍的杀人方式呢;说情,他们当时
5、的情况,死一人却能救4人,而这4人,更付出了另外10个人的性命。我想唐丁大法官这种想法也许会是多数人的心声吧。基恩大法官,赞成维持原判。上述事实上说是即四人有罪。一开始,他便一针见血的指出了本案的困难所在即未能区分本案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我的同事不愿意接受法律要求判决被告有罪的事实,我也同样如此。但与我同事不同的是,我尊重我的岗位职责,它要求我在解释和适用联邦法律的时候,把我个人的偏好抛在脑后。”为接下来的论证做好铺垫以后,他提出了民主政治中立法至上的原则。“从这个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法院有义务忠实适用制定法,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正义观念。”在法与情之中,基恩大
6、法官用他的职业操守,选择了法。最后一位大法官汉迪,引用了主流媒体的一个民意调查,“你认为最高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洞穴探险者?”大约百分之九十的受访者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仅给予象征性的处罚。民众的态度如此鲜明,因此他支持撤销初审有罪的决议。因为“法庭应该考虑民情”。也是,常言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那么既然这么多受访者认为无罪,的确应该考虑到他们的意见。当我看完5个法官的论述后,我彻底懵了。5个法官,我深深的同意他们每一个人的观点,包括那个弃权的唐丁法官。可是他们最后的结果却是2:2。在这种纠结怀疑的心情下,我继续读下去了。下面的内容是美国叶尔汉姆学院哲学系教授彼得萨伯假设此案在五十年后翻案,再次虚拟
7、了九位大法官的判决意见,限于篇幅其中的内容不想一一例举了,只是结果,还是令人崩溃的4:4.看到最后,我感觉就像什么都没看。貌似被作者小小的耍了一下,走了一趟迷宫又回到了原点。在看的过程中,很享受每一个法官精辟的论点,但放下书,脑子里一片混乱。放开书,静静的想了一会,慢慢的,我的心情已经由崩溃恢复到平静了。其实仔细想想,我不应该给自己这么大压力,也许一直读理科的缘故,我的思维总是定在公式,对错中。我开始意识到,这个世界也许并不只有对与错之分,有很多事情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同时,那些大法官的论证的确很严谨,代表着各自的观点,信仰。作为一个初次接触法律的人,被他们的观点引导着,也实属正常现象吧。在
8、这种放松的心情,我又仔细看了一遍洞穴奇案。带着欣赏的眼光,我又一次的感受了那种思维的碰撞之美。他里面的任何论证,对一个没有任何法学基础的人来说,也不显得晦涩,但有一种很奇怪的感受,我很难把他们的那些论证方式搬到自己的思维中去。是不是这就是一种法律哲学,而我还没有这种功底去吃透他呢?我只是读懂了内容,却没提炼出他的那种思维。我想,对于这场虚拟的案件,我没有必要表达、也无法表达出自己的观点。究竟有罪还是无罪,这么多大法官也难争对错,而我,也深深的处在这种纠结与矛盾之中。我同情那个被吃掉的受害者,可是我也非常非常理解那些吃人的幸存者的无奈与挣扎。话说回来,如果是一件易于判决的案件,那这个案件也失去了
9、它探究争论的意义。对于这本书,我更想跨出该案子谈谈自己的一些思考。看了这本书,我最大的感动是看到了他们对法律的那种尊重。我们得注意到这个案件被提起诉讼的背景:洞穴地处偏远,而且山崩仍在继续,营救工作的困难大大超出了事前的预计。为了解救这5位由于山崩而困于洞穴中的人,营救人员花费了很大的经济代价,以及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当千辛万苦的从洞穴中把4个人救出来之后,经过一系列治疗之后,4位探险人员以“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4位活下来的人中,不仅仅含有自身的价值,为了救他们,花费了惊人救援费用以及牺牲了10位营救人员的生命,他们身上的价值可谓巨大。但最终,等他们恢复健康以后,很快
10、被提起了诉讼。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律已经植入了他们的意识里,在他们的眼里,法律是至高无上,不能被任何世俗的价值观左右的。同时,也彰显了他们对法律的尊重。虽然法官们各执己见,但我觉得这只是对法律的不同见解,他们坚持自己的信念,用各自的理论来论证,表现出了法律的严谨。第二,即便是情理和法理的冲撞。于情,我相信很多人都是认为吃人者无罪的。因为一个人的死去换回了另外4个人的生命,而且,这是一场相对公平的竞争,因为在投骰子以前,他们反复的论证这个规则在数学上的公平性,即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吃掉的那一个;于理,我们可以发现在本案中那个国家的刑法,制定故意杀人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人的生命权不受侵犯,进而惩罚那
11、些侵犯他人生命权的犯罪分子。的确,那四个人是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应当被杀。情与法的纠结,造就了这个案例的经典之笔。另外,还有法官们面对舆论的态度。尽管这个案子广受关注,但是每个法官都能坚持自己的看法,坚守法律的尊严。虽然他们观点各异,但对法律的执着,让他们忽略了外界的压力,作出自己的选择。的确,大众是有自己的正义观和价值观,但他们并不专业。即使对事实的认定已经清楚明了,依据普通大众的意见作出的判决也未必就合乎法律精神,未必就公正合理。所以,还是需要法官依赖他们的专业知识,独立、中立地对案件作出判决。因为即使是同样一个案情,人们也可能面临用不同的法律原则对之作出判决的选择。而在作出这样的选择的时候,显然是作为专家的法官更可能找到合乎情理的原则,来对当前的案件作出判断。 我回忆中国的各种案件,不乏群众跪求法官轻判抑或请求法官从严判刑,面对这些来势汹汹的“民意”时,很多法院会抵挡不住社会飞来的唾沫星子,被民意左右着最终的判决。我们的法律氛围,是不是应该学习一下他们,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呢?看了洞穴奇案这本书,发现自己的确很渺小。但在这场情与法的思考中,我想我还是收获了不少,虽然还是没能吃透这本书,但是那种思维碰撞的美妙,已感受不少。法律之韵,在这里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