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商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市商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襄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襄办发20149号)、襄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襄财行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接待,是指上级、平级、下级单位来市商务局检查指导、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所发生的公务接待活动。机关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2、。第四条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机关公务接待费用纳入局机关预算管理,单独列支。第五条 实行对口接待。除国家和省直部门副厅以上领导、外地市(州)商务局主要领导、各县(市)区领导和商务局主要领导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外,其他公务接待活动,不论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一律由对口领导、协助分管领导和对口科室负责接待。无法对口的,由局办公室根据局主要领导的指示,确定接待科室或统一安排接待。第六条 实行事前审批。局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把关”。审批流程:接待科室持派出单位公函报局分管领导签批,综合性接待需经局主要领导签批;接待科室持局领导签批的公函,到办公室填写市商务局公务接待审批单,办公室对
3、公函及审批单内容审核把关,签署意见;财务科对经费预算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单次接待预算超过2000元(含酒水)的需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接待审批单内容包括承办科室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及人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陪客人数、经费预算。第七条 严格接待标准。公务接待活动中,一般安排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科室协助安排用餐的,餐费由接待对象自理。确因工作需要,整个活动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执行标准:早餐每人每次不超过50元,中、晚餐每人每次不超过90元(不含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对能够合并安排
4、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工作餐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酒水每瓶单价不得超过200元,每次每桌接待不得超过2瓶。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第八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科室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签把关。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第九条 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十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报销凭据包括:财务票据、就餐
5、消费菜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接待报销单据需经手人、科室负责人签名确认,局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局财务科复核,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报销。第十一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摆放花草。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禁止上下
6、级之间、科室之间或科室内部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第十二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制度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局机关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局财务科负责每月对公务接待支出情况进行公示,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检查、审计。第十四条 严格商务接待管理。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商务来访人员,按照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商务局联合印发的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襄财行发20162号)执行。严禁扩大商务接待范围、增加商务接待项目,严禁以商务接待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