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837-200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GA837-200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doc(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372009 GA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Security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civil explosives magazine 20090629发布 2009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李军刚、亓希国、张国亮、谭权、章文义。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1 范围
2、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治安防范基本要求,是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设计、验收、评价等工作的基本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教学、科研、检测等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非军事目的工程爆破的爆炸物品储存库。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井下爆炸物品储存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
3、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7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民用爆炸物品 civil explosives 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
4、器材。3.2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 unit of civil explosives 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 3.3 技术防范(技防) technical protection 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安全防范手段。3.4 人力防范(人防) personnel protection 执行安全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和/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人、组织和管理等)。3.5 实体防范(物防) physical protection 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构)
5、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3.6 报警值班室 alarm duty room 用于设置治安防范控制系统的建筑物。 4 治安防范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治安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构建安全、可靠、实用、先进、配套的防范体系。4.1.2 治安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应遵从以下原则: a) 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原则; b) 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性、先进性、配套性和兼容性、可扩展性原则。4.2 技术防范基本要求 4.2.1 技术防范应符合GB 50348要求。4.2.2 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入侵报警、视频
6、监控等技术手段的防范系统,其中,库房应安装入侵报警、视频监控装置;库区及重要通道应安装周界报警、视频监控装置。4.2.3 技术防范系统应预留远程联网的通信接口。4.2.4 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GB 50394要求; b) 库房内无人时,入侵报警装置应进入设防状态;库区无人员、车辆进出时,周界报警装置应进入设防状态; c) 入侵报警装置、周界报警装置每次撤防时间不应超过2h,紧急报警装置应全天处于设防状态; d) 报警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并能按时间、区域、部位灵活编程设防或撤防;应具有防破坏功能,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并指示故障区位
7、;当有报警时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地址及有关警情数据。4.2.5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GB 50395要求; b) 报警值班室所设监控终端,能对所有监控图像进行记录,多画面或轮回显示各监控图像;应能与报警系统联动,当报警发生时,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可设置为移动画面帧测记录方式,帧测灵敏度为对摄像重点区域内有人员、车辆或应设防物体移动时即起动,图像记录连续性指标不少于10帧s; c) 摄像视场角应覆盖目标80%以上(对出入口和直接被监控目标摄像设防的视场角应实现全覆盖),录像的清晰度不低于(352288)彩色像素点阵
8、,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d,观看所摄录的图像应能明确辨识被摄录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 d) 被监控目标的照度应符合摄像机正常图像的照度要求,在照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辅助照明设施或使用具有夜视功能的视频监控探头。 4.2.6 报警、视频监控与辅助照明灯光应实现联动;报警信号、视频监控图像信号、声音复核信号应做到同步自动切换,同时也可任意切换,报警信号显示屏的信号显示应能指出报警现场的位置;报警、视频监控装置应显示、记录、储存所有的报警信号、图像信号。4.2.7 通讯设施终端应连接至或安装在报警值班室;报警信息的对外发送、本地储存、声光提示、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等应采用自动方式;报警值
9、班室内应张贴报警联系电话,且值守人员在报警值班室内任何部位均能方便看见。4.2.8 报警、视频监控应具有备用电源,要求对控制台设备视频部分供电不小于1h,报警部分供电不小于8h;交流供电恢复后,备用电源自动充电。4.2.9 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应能在使用现场环境条件下稳定工作,并应达到工程设计要求。4.3 人力防范基本要求4.3.1 人力防范应符合国务院令第466号要求。4.3.2 值守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年满18岁,不应超过55岁; b)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 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 d) 具备完全民事
10、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能熟练操作与治安防范及安全保卫有关的装备器材; e) 接到报警信号后,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4.3.3 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4.3.4 经常对保管员和值班守护人员等开展以防盗(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并有培训记录。4.3.5 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会议记录。4.3.6 建立出入库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看护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
11、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4.3.7 建立健全被盗(抢)、丢失等案件、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和案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3.8 储存库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4.3.9 值班守护人员熟记与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通讯联络方法,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4.3.10 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4.4 实体防范基本要求4.4.1 实体
12、防范应符合GB 6722、GB 50089、GB 50154、GB 17565要求。4.4.2 储存库房的门应为双层门,内层门为加金属网的通风栅栏门,外层门为防盗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内、外两层门锁钥匙应由双人分别保管,开启门时两人应同时在场。库窗应设置铁栅栏、金属网,库区应设置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围墙。4.4.3 应设报警值班室,确保对以技术手段为主的防范设施实施统一控制;报警值班室应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其结构应坚固并具备防破坏能力;报警值班室应有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具;报警值班室严禁设置床铺;报警值班室应安装值班报警电话并保持24h畅通。4.4.4 可移动民用爆炸物品库的结构应经过国家有
13、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4.5 犬防基本要求4.5.1 库区应配备2条(含)以上看护犬。4.5.2 看护犬应为大型犬,夜间应处于巡游状态。4.6 应急处置基本要求储存库应依据本标准,制定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应急预案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并每半年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演练。 5 管理措施5.1 储存库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标准的实施;单位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具体组织实施治安防范工作。5.2 本标准的实施由储存库所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整改。5.3 储存库所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爆炸物品库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参与治安防范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工作,提出防范需求和使用要求;治安防范工程的建设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设计方案应符合GA/T 74的规定;治安防范工程竣工后,由公安部门根据GA 308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5.4 储存库治安防范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或部门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准确记录每次的检测维护详情。5.5 储存库治安防范系统出现故障,应在48h内恢复功能。在修复期间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应急措施,并于24h内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