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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思考对学生的培养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学生在学校活动时间长,会出现伤害事故,处理起来就有些棘手。有法律认识的问题,也有对问题处理的态度问题,还有学生家长的心理接受能力的问题,笔者就此问题结合一些实际工作中的经验谈谈看法:一、明确学生的监护人是谁案例1:某学校在前些年,有一个学生*某因为打架伤害了另外一个同学,医治好后,学校把双方学生家长请到一起来进行处理,*某的家长认为自己是个政府领导,很没面子在一个小小的学校校长面前进行处理,于是激动地说:“孩子在学校来了,一切事情由学校负责”。这里就有一个法律问题应该明析: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
2、年人的监护人。”接着进一步说明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未提出“学校监护”的问题。这是立法专家们经过慎重研究的庄严的法律,并不是法律的疏忽。实践中,我们教师也非常清楚,教师是不可能承担为学生监护责任的。学校的定义是:国家依法进行教育教学的机构,学校对学生的安全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而不是监护人的责任。案例1的学生家长的语言,明显地错误地认为:学生进入学校,共监护人的资格就过渡到了学校。我国民政管理的相关规定中,对监护人的变更明确规定的的必须履行的程序和法律文书资料。在民法通则中还有一条规定,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过
3、错的除外),这一条可以持出,学生作为人,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是必须承担其责任的。学生的行为后果必然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完全责任。没有可推卸的任何理由。监护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是可以推卸的而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旅行的职责,又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二、把握好法律对学校过错责任的界定学生在校活动受到伤害的时候,学校是否有过错,这个问题就意味着学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界定学校是否有过错我认为可以分以下几点把握:1、事件的发生是否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有的人认为只要是学生的伤害学校就脱不了干系,这是何等的错误,学校既不是监护人,这种说话显然错误。学生在家或学校回家的路上的伤害,学校就不应该免任
4、何责任。案例2:我学校学生宋刚,在来校路上玩乒乓球,被一摩托车撞伤成左股股骨折,学校立即将其送进医院,通知家长来处理,学校等学生家长来到医院后交给家长救治护理,学校就离开了医院,并多次打电话到医院理解医治情况,但学校没有承担任何经济责任。2教育教学活动是否是按规范操作的案例3:体育课的立定跳远,教师讲解示范,组织管理到位,而某学生起跳后落地不稳而摔伤,其责任就不在学校(当然学生有某种生理疾病,告知学校不能参与某项活动而学校强制行造成伤害的除外)。3、学生伤害是否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学校给学生讲解了硫酸对人体的伤害作用,学生放学回家将电瓶里的硫酸倒出来伤害了邻居的小朋友,家长就说
5、这是学校教的,我认为学校就不应该承担其责任。学校教给的知识,学生不是合理地利用而是拿回去制造灾难,责任在其监护人,出现凶杀案不可能追究钢铁厂家的责任吧,就是这个道理4、学生的伤害是否是应为学校设备设施的缺陷。案例4 :某学生在教室窗台上坐着玩,不小心摔下去受伤,这件事出现后就认为学校设备及设施有缺陷而要求学校承担其责任,我认为这就要看教室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其窗台的功能是支持窗户通光的,而不是拿来供学生坐着休闲玩的,学生擅自改变其用途而受伤责任就在学生自己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学校没有过错学校就不能去承担责任,这样明确责任学校处理起来才能心中有数三、处理问题要讲究策略由于学生家长中
6、普遍存在学生送到学校一切事情就应该由学校负责的认识,一旦学生出现伤害事故,家长心情激动。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冲突,我认为要把握好以下几点1、关爱学生,学生出现伤害,学校义不容辞第担负起临时监护人的责任,并立即通知家长前来处理,家长来校时,见到学校已经作出了合理处置自然心情就好多了,不容易激动了。2、透明公开,依法办事对学生伤害处理让学生家长冷静地思考,学校可将相关法律法规给家长学习,学校与家长都能认识到同一个法律知识思想就能够统一,特别是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学校处理办法是学校处理此类事件的重要依据3、与学生家长促膝谈心有效沟通,学校所处地域,应该是当地知识文化的权威中心,家长对学校有一种本能的抵触情绪,他们认为农民文化知识贫乏,学校教师高高在上。如果学校不能放下架子,他们就会产生抵触使问题难处,若教师或学校领导与他们平易近人缩小距离就会使他们产生认同感于学校配合,合理处理好学生的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