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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乐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教师)考核是教学管理中检验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 培养优良的教风、 学风的重要环节。本办法对考核的命题、组织实施以及阅卷等环节提出如下具体要求。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凡指导性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 查两种。第二条 考核形式为试题、论文、作品、表演等,每门课程的考核形式按照 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第三条 课程成绩一律为百分制,一般由期末考试与平时考查成绩组成。平 时考查成绩可以是课堂提问、 作业、 单元测验等环节的成绩。 各部分所占比例由 教研室根据课程情况确定,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成绩的70 左右。专业主课 80 分(含)以上为及
2、格,其他课程 60 分(含)以上为及格。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实践等环节的考核参见 xx 音乐学院本科毕业 设计(论文)管理规定和 xx 音乐学院实践活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第二章 命题第五条 考核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充分体现教学目的,全面反映教 学大纲的广度与深度; 要做到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又要考察 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真实地反映学生学习的实际水平。第六条 试题不能有基本科学性错误,题目的表述要准确、严密;试题内容 应覆盖教学大纲所要求的主要知识点; 试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台阶, 以拉开学生成 绩差距,但不出偏题、怪题,不出平时测验或复习时的原题。第七条
3、题量适中,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的考试时间掌握在 90 120 分 钟;专业课考核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第八条 使用统一教材,教学内容、目的相同,分班讲授的课程,在同一种 考试形式下应使用统一试题。第九条 每门课程均同时命两套以上试题并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套 试题须题型相同,题量、难度相当,尽量避免重复。第十条 命题教师应按教务处的统一要求规范试题格式,在考试前三周将试 题提交教研室和系(部)负责人分别审核批准, 对不合格的试题,教研室和系(部) 负责人应提出意见,由命题人按要求修改或重新命题, 但不得延误试卷提交时间。第三章 试卷管理第十一条 系(部)教学秘书在考
4、试前两周将审核过的试题交教务处。各门 课程的试题均须经教务处审查后统一安排印制, 任课教师不得自行印制。 对于未 及时交试卷而导致试卷印制和考试延期者,按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考试管理人员协同制卷人员印制试卷, 任课教师校对确认无误后, 按考场分装保管。监考人员在考试前半小时领取试卷。第十三条 试卷在传送、印制、保管过程中必须严格保密,接触试卷的考试 管理、印刷、 保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试卷内容, 违者按情节追究教 学事故的责任。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各考场监考人员当场清点试卷,核查无误后交回教务第十五条 阅卷教师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将阅毕的试卷以 及成绩
5、单、 试卷分析表等相应材料交回教务处。 由教务处负责成绩登记和试卷的 保管工作。第四章 考试组织与实施第十六条 期末考试必须在每学期最后二至三周内进行,如确需提前进行考 试的课程由所在系(部)提前两周提交申请,交教务处审核批准,方能进行。未 按照此规定执行者,按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七条 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 包括课程、时间、地点、人数、 监考教师等,日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第十八条 考试前,教务处与任课教师需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查,一门课 一学期缺课超过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必须重修该门课程。第十九条 表演或口试形式考核的课程需有打分依据。表演专业主课考试原 则
6、上要有音响、 音像资料留存; 音乐学、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主课考试由各 专业教研室确定,一般按照论文或者作品形式进行,各系须有相应的管理规定。第五章 监考与巡考第二十条 期末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必须到场,除任课教师外每个考场原则上设两名监考人员,任课教师与监考人员同样履行监考职责。第二十一条 监考职责如下:1. 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 10 分钟到场,检查考场情况,维护考前秩序,监督 考生在考前将有关考试的材料和通讯工具上交;2. 考前宣读与考试有关的纪律和规定,考试铃响后,分发本门课程的试卷;3.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对考生名单进行核实,杜绝替考现象; 不得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
7、聊天、擅自离开岗位,不回答或暗示学生除了 卷面印刷不清以外的任何问题;4. 监考中发现学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应立即制止, 情节严重者要及时上 报;5. 严格按照考试规定掌握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份数,填写考场记 录。第二十二条 院领导、系(部)和教务处负责人组成考试领导小组,对考试 的各环节进行监督巡查。第六章 阅卷与复核第二十三条 阅卷人以参考答案为依据,公正、客观的阅卷,以教师的职业 态度,严格杜绝错判和感情分,评卷标准必须前后一致。第二十四条 试卷批改统一用红笔。采用加分的方式判卷,答对的打“V”,给 全部分数;错的打“X”给零分;部分对的打半对即“V上加一点”,给部分分数。 以
8、论文或作品形式考核的课程, 阅卷人须对论文或作品给予书面评语或说明给分 理由。第二十五条 批改完毕后,阅卷人须复核。如发现批改有误可在原处更改并 签字。阅卷结束后,教研室、系(部)和教学督导室分别随机抽取试卷( 10 15)进行复查,如发现明显偏离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须重新阅卷,错 误率过高等严重问题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由阅卷人登记成绩单,一式两份交教研室和系(部) 负责人签字盖章, 在考试结束一周内交教务处一份, 交系里一份分别保存; 同时 上交的还有试卷、成绩分析表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七条 成绩一般在下学期初公布,一经公布,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学生如对考试成绩确有异议, 可在成绩公布三周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由教 务处会同任课教师、 系三方共同复核, 并将最后结果告之学生本人, 学生本人不 得查卷。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xx 音乐学院 2008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