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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资料GF20150212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可修改编辑说 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 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
2、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 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 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 项:1.专
3、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 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 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三、服务期限1
4、四、质量标准1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六、合同文件的构成1七、词语定义2八、合同订立2九、合同生效2十、合同份数2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3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31.1词语定义31.2语言4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41.4适用法律42.委托人的义务52.1 提供资料52.2 提供工作条件52.3 合理工作时限52.4 委托人代表52.5答复52.6支付53.咨询人的义务5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5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6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7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74.违约责任7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7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75.支付85.1 支付货币85.2
5、支付申请85.3 支付酬金8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8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86.1 合同变更86.2 合同解除86.3 合同终止97.争议解决97.1 协商97.2 调解97.3 仲裁或诉讼108.其他108.1 考察及相关费用108.2 奖励108.3保密108.4联络108.5 知识产权10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12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1.2 语言12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21.4 适用法律122.委托人的义务122.1 提供资料122.2 提供工作条件122.4 委托人代表122.5 答复123.咨询人的义务12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123.2 咨询人的工
6、作要求13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13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134. 违约责任13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3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135. 支付135.1 支付货币135.2 支付申请135.3 支付酬金136.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146.1 合同变更146.2 合同解除147. 争议解决147.2 调解147.3 仲裁或诉讼148. 其他148.1 考察及相关费用148.2 奖励148.3 保密158.4 联络158.5 知识产权159.补充条款15附录A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16附录B 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18附录C 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19附录D 委托人提
7、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20可修改编辑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投资金额: 。5.资金来源: 。6.建设工期或周期: 。7.其他: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 A。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 。五、酬
8、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 (大写)( )。2.计取方式: 。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2.订立地点: 。九、合
9、同生效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 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叁份,咨询人执叁份。委 托 人: (盖章) 咨 询 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 理 人: (签字) 代 理 人: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住 所: 住 所:账 号: 账 号: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
10、”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
11、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