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范围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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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院由立案庭统一负责案件的收案、审查、审批、立案等工作。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下面 向您简单介绍立案受案范围以及立案运行规程: 一、收案一、收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受理下列各类案 件: 1、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即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涉外、涉港、 澳、台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 级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

2、行政案件。 5、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及人民检察院提抗诉的案件。 6、赔偿案件。 7、执行案件。 8、申诉复查、申请再审案件。 二、审查二、审查 l、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对起诉书有否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 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进行审查。 2、一审法院移送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对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上诉状(或抗诉书) 、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及全部案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3、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应对当事人提供的主体资格的材料、法律关系设立、变 更和解除的材料,诉讼请求的材料等进行审查。 4、一审法

3、院移送的民商事上诉、行政上诉案件,应从上诉人的主体资格、上诉期限、缴 纳上诉费等方面进行审查。 6、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对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效力及申请时效等进行审查。7、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应对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及申 请的时效等进行审查。 三、审批及立案三、审批及立案 依照法律规定和本院案件管理的规定,由立案庭负责所有案件立案材料及时录入电脑, 并由立案人员进行审查。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审和执行案件,立案承办人人应在七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提出 具体意见,报庭领导审批,经庭领导签批后,由立案承办人在立案管理系统对民事、行政 诉讼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立案,并分

4、别编立案号。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 理。对二审案件材料不齐备的,通知原审法院及时补充。二审材料齐备后,在二日内立案 并分别编立案号。 四、计算诉讼费用及办理上诉案件立案前缓、减、免交申请四、计算诉讼费用及办理上诉案件立案前缓、减、免交申请 除二审案件以外,所有案件均由立案人员统一计算诉讼费用。 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七日内,应向我 院交纳诉讼费用,如预交确有困难,可在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书面申请, 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一审判决书、上诉状、交纳上诉费通知书。立案承办 人填写诉讼费缓、减、免交呈批表,并提出具体意见,报

5、庭长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一审案件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办理程序同上。 由立案人员承办并经审批同意上诉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的,由立案承办人制作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不同意上诉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的,立案承办人制作的不同意通知书中应明确限期交费的内容并送达当事人。对在预交期 内既不预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或在发出不同意通知书后逾期不交费的,由 立案庭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诉讼期间,发现需要补交诉讼费的,由业务庭通知当事人补交诉讼费;案件审结后,需 要补交诉讼费的,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作出裁定,予以补正。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后,我院 诉讼费收费处凭开户银行的现金缴款单或转帐进帐单开出诉讼费单据,一份交当事人,一 份附卷。 五、案件移送五、案件移送 立案庭所立案件在立案后次日内移交业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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