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总结 张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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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考点总结经济法考点总结第二章 经济法概述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学术界现无定论,但共同认为是:1、市场规制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三、经济法的本质:1、经济法是在社会本位法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指部门在调整规制一定范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纠纷矛盾时所体现出来的基本立场,主旨思想,价值取向。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人恶化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3、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2、经济法的法域属性/经济法的法域归属(1)不是私法:EL 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协调、调节“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要发挥重要作用(2)各种观点

2、:经济法是公法(杨紫烜)经济法是属于第三法域(多数学者):公法+私法宏观调控法:公法市场规制法:公法+私法四、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和专业性(二)经济法具有政策性(三)经济法具有政府主导性(四)经济法具有综合性1、公私综合2、运用各种法律调整手段综合调整:(熟悉)(1)市场规制微观与宏观调控手段相结合(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相结合(3)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结合(4)命令服从于平等协商相结合(5)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五、体系(概念不看)(二)构成:1、取决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2、共识: EL 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由两大部门构成6、经济法的渊源1、

3、概念:经济法的形式渊源(选项不管说什么都选择的是“经济法的形式” )2、种类:经济法的渊源种类:1、制定法渊源(是主要渊源)制定法渊源(是主要渊源)(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行、署(5)地方性法规四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7)地方性法规四级地方人民政府(8)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2、非制定法渊源非制定法渊源(1)习惯法习惯法补充渊源补充渊源(2)判例法只在香港香港是经济法的渊源3、法定解释法定解释(1)立法解释(2)行政解释(3)司法解释七、经济法的地位(

4、重要)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1)联系: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在渊源方面,他们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在独立地位方面,他们都是独立发的部门,都属于国内法体系;在作用方面,他们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重要的法的部门。(2)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精神不同;作用不同;调整方法不同。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联系: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有各自的调整对象,但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在渊源方面,两者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渊源形式;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是独立的法的部

5、门,都属于国内法体系;在作用方面,两者都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的改革和发展起着重大作用。(2)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原则不同;主体不同;调整方法不同。8、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构成(干条条不需要展开,直接记住)1、社会本位原则2、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3、可持续发展原则 每年的 6 月 5 日是世界环保日国家的政策或举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资源方面:节约和开发并举,节约放在首位9、经济法律关系(2)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三个构成要素1、主体(2)框架模式(非常熟悉)两层模式 (干预主体)国家(主要是政府)规制主体、调控主体(干预受体)市场主体规制受体、调控受体国家(主要是政府

6、)干预主体三成模式 社会中间层主体中介市场主体干预受体2、内容:权利义务(只能行使,不能放弃)3、客体:(1)概念: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重要)经济干预行为经济干预行为所及之物科学技术成果(不选智力成果,只能选择科学技术成果)经济信息(3)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运行)产生、变更、消除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除的原因经济法律事实(重要) ,法律事实包括: 经济行为 和 事件十、经济法制的划分(表格一定记住)经济法制的实施第 3 章 主体二、经济法主体的框架模式:两层、三层(上面)三、经济法主体的特征:(一)EL 主体外延的宽泛性(二)EL 主体行为的特

7、定性(三)EL 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四)EL 主体在法律形态和组织形式上的多样性第 2 节 干预受体/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最基本的分类:经营者和消费者2、消费者(重点) (理解+记忆) (判断是不是消费者)(1)概念:我国相关立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的、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2)特点:1、消费者必须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进行生活消费;2、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3、消费者从经营者处须通过交换有偿获得商品或服务。(3)消费者的地位:1、在市场交易中是弱者地位 弱者地位决定经济法特别保护消费者符合法的公平价值目标。 (重要)2、在经济发展中是主

8、权地位(重要)主权地位 消费者说了算消费者是上帝主权地位决定经济法特别保护消费者符合法的效率价值目标。 (重要)3、经营者:普通经营者 和 特殊经营者(2)特殊经营者具有所有经营者的营利性特点在形式上主要是是企业或公司特殊性:(调节、服务、监管/社会经济)1、经济鉴证性经营者:法律服务行业、法律服务行业、评估服务行业、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价格鉴证服务行业。2、经济调节性经营者: 市场规制功能宏观调控功能:各大商业银行:工行、农行、建行等3、市场中介性经营者:一定是民间私人资本设立的,依法为市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包括 经纪公司;职业介绍所;人才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行第四章第四章 公

9、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一)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特征:(1)资合兼人和性(2)封闭性公司: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向社会募集资本(3)规模较小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日:公司成立之日即工商机关签发执照之日设立是过程;成立是结果(二)公司的设立原则:1、主要是严格的准则主义2、辅之以核准主义/审核主义(三)公司设立的方式(非常重要)1、发起设立(1)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发起人认缴(2) 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可以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1)只有股份公司可以募集设立(2) 即 发起人仅认购股份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股本总额 35%)其余部分认股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认股人

10、)或向特定对象募集(=3 万元可在登记前足额交清也可分期交清 a.登记前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 =注册资本 20%=最低限额 3 万元B.其余部分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B.一人公司=10 万元 (股东必须在公司登记前足额交清)(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2、股份有限公司(6 项)(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 人(自然人或法人)(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 万元(上市公司=3000 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

11、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五、公司的名称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一个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构成:1、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 2、字号或商号 3、行业或经营特点 4、组织形式6、公司的资本(2)出资方式(1)货币:30%(2)非货币:4 种方式: 知识产权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3)股东出资的抽回成立之前 可以抽回承担出资违约责任成立之后 不得抽回但可以转让(资本维持原则)(5)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7、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权利机构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 一般有限公司 3-13 人 股份公司

12、 5-19 人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监督业务和财务8、股东的表决权(1)人头权(2)资本权2、体现:股东大会决议(1)特别决议的四部分: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对增减公司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组织形式须经过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9、公司的合并:吸收合并 和 新设合并法律后果:公司合并后,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继承。10、公司的分立:派生分立 和 新设分立法律后果:1、公司分立前的债权:由分离后的各公司按所达成的协议继承。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1)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如果分离之前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书面清偿协议时按协议约定。

13、十一、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概念:是指 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依法变更为有限公司12、本(总)公司分公司这种分类原本是本公司和分公司,当本公司开立 3 个或 3 个以上的分公司的时候,就可以将本公司称作总公司。(二)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受总公司管辖13、母公司子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1)性质不同(2)业务活动范围不同(3)组织机构不同(4)诉讼主体资格不同14、公司的解散和清算6、二篇 3 个问题一、分论EL 具体制度 (国家干预经济,主要是进行(微观市场监管)与(宏观调节控制) 市场监管(规制)法 (微观领域) (第二编)宏观调控法 (宏观领域) (第三编) 第二编

14、 市场监管法 / 市场规制法一、概念: 市场监管法 / 市场规制法 / 市场管理法是指: 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制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市场监管关系 / 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监管法 / 市场规制法)二、市场监管法体系7、四章 竞争法(1 节 概述)第四节 竞争法一、竞争(二) (竞争法中)的(竞争):即(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市场竞争经济竞争商业竞争)2、包括:合法正当竞争 和 违法不正当竞争(广义)(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导致的(某领域的“竞争过度” ) 不正当竞争(狭义) (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经营者)排斥限制竞争导致的(某领域的“

15、竞争不足” )“(非法)垄断”或“限制竞争(遏制自由竞争) 二、竞争法(一)概念:指 调整【国家在 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所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竞争过度”是(竞争秩序从坏到好的改造)(坏好)改造使(遭到破坏的竞争秩序)恢复到(有效有序公平状态)反垄断法 (反限制竞争法)规制 (非法垄断)或(限制竞争)“竞争不足”是(竞争秩序从无到有的构建)(无有)构建为(竞争不足)注入(竞争活力) ,使(经营者之间)展开(公平有序自由竞争)(三)竞争法的(地位)在(EL 的市场监管法中): 处于(核心地位) 、属于(核心内容)在西方,被称为:“经济宪法(章) ” “自由企业的大宪章” “市场经济的基石”8、二节 反不法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概述1 (“不正当竞争” )这一概念, (最早出现)在: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定: 反不法2 条 2 款:“不正当竞争,是指 经营者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经营者 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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