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 第二节 中国近现代婚姻家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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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中国近现代婚姻家庭立法一清朝末年的亲属立法受外力压迫,完全是照搬了西方的立法1910 年 大清现行刑律 (诸法合体) 过渡性质的 包括了一些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 但是还是古代封建法律的继承。1911 年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婚姻近代化的尝试,是旧中国第一部独立的民法草案,设有亲属一编。大体上是以德国日本的民法典为蓝本,但也保留了历代封建法律中的某些内容。二民国时期的立法(1)北洋政府时期除了援用大清现行刑律外,还通过大理寺作出大量的判例和解释,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此外,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于 1915 年制定了民律亲属编草案并在 1926 年制定了民律草案亦有亲属一编均未正式施行,在现实生活中

2、的影响是有限的(2)国民党统治时期法制局在 1928 年起草了亲属法草案立法处六法全书一部分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1931 在形式上实现了中国婚姻家庭法从古代型向现代型的转变,但是这个亲属编一味的仿效资产阶级的亲属立法,脱离了中国的实际,仅从法律本身来看可以纳入近代资产阶级高级婚姻家庭法的类型,但他并不是婚姻家庭制度改革成果在法律上的反应此外,他以国民党的(九点原则)为依据,体现了政党特性,既有封建性,也有资产阶级特性,他大量抄袭了德日民法典的原文。总的来说,在在这一时期,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占有统治和支配地位。用资本主义法律改良封建性质的法律,来维护旧的,封建性质

3、的婚姻家庭制度三 民主革命时期的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代表利益:劳动人民 性质:新民主主义性质是对婚姻家庭改革的探索,实行保护军人的政策。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共产党即宣传了解放妇女、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主张,为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改革做了思想上理论上的准备。但是对婚姻家庭制度法律方面的改革却是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开始的。1927 年后,一些根据地实行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颁行了闽西婚姻法 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随着全国性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1931 年公布施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并于 1934 年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其主要内容有:(

4、一)关于婚姻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确定男女婚姻已自由为原则。(二)对结婚条件和结婚制度的规定。规定了登记结婚。(三)离婚及其程序。是以离婚自由的原则。(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五)保护革命军人的婚姻。在内容上有他的局限性,主要是调整有关结婚和离婚的有关问题,对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关系缺乏相应的法律调整。某些规定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实施的时间也不长,但是在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为后来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法律基础,是新中国立法的源头。2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如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总的来看,是以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

5、姻家庭制度为宗旨的。 从内容上看,均是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家庭关系比较少涉及。对军人的婚姻在法律上进行特殊的保护,如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以及山东省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一)1950 年婚姻家庭法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并且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和各种有效的工作,城乡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顺利实现了从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其主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初步建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分为 8 章 27 条: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

6、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其宗旨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部婚姻法既包括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改革,也包括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这部婚姻法在中国和世界上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为中国新婚姻家庭制度的胜利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中国的自主婚姻大量增加,和睦家庭大量涌现。(二)1980 年婚姻法分五章 37 条,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附则。对原来的婚姻法在上述五个领域都有所改变。后来又陆续出台了收养法等法律,一个以宪法为立法依据,以我国现

7、行婚姻法为主体,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已经初步形成。1 修改 (1) 结婚年龄:将结婚年龄从男 20 岁,女 18 岁(虚)提高到了男 22 周岁, 女 20 周岁。(2) 禁忌婚:将原来的“兄弟姐妹禁止结婚” 、 “五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问题从习惯”的灵活规定改为“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亲属:配偶、血亲、姻亲。兄弟姐妹不是直系血亲,是旁系。(3)结婚程序:针对婚姻实践中意举行婚礼仪式承认结婚的错误观念,明确规定了“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4)一方要求离婚程序:将“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节。如调节无效时,应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 ”改为“可由相关

8、部门进行调节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行政调节是诉讼离婚的前置条件。二 补充( 1 )基本原则:增加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利的原则,实现计划生育的原则( 2 )新增家庭关系一章,规定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等(3)判决离婚:明确规定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节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4)执行:增加了制裁加强制执行的条款。(三)2001 婚姻法的修正2001 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 ,变为 6 章 51 条,增加了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1 总则:增加了夫妻忠实义务,家庭成员敬老爱幼的宣言性规定。有针对性的补充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2 结婚:在禁止结婚疾病中删去麻风病。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3 夫妻财产制: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明确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完善了约定财产制。4 离婚:列举了感情破裂的具体具体情形,增加了不直接抚养方度子女的探视权,确立了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经济补偿制度、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制度5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利,补充了祖孙间有条件的赡养义务,强调父母再婚自由。6 专设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对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救助措施,加大了对各种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制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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