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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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0 号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已于 2004年 12月 9 日经卫生部 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吴 仪 二五年一月五日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预防 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国家、 省、设区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 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 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

2、生事件应急机制;健 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 控制专业队伍建设 ,提高流行病学调查、 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 测检验能力。第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整 合资源,明确职责、提高效能,城乡兼顾、健全体系”的原 则,坚持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体系,保 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第四条 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疾病预防控制 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 理,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3、行政部门负责辖区疾病预 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高 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发挥辖区 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作用,提高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的综合 能力。第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 导下开展职能范围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 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第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七条 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组织接受所在辖区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具体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第八条 国家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研究和技术 创新工作,鼓励、支持开展疾病预防

4、控制有关科学技术的国 际交流与合作。第二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 市级和县级四级。第十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 制专业特点与功能定位,以及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实 际,明确职责和任务,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健全机制,规范管理,认真履行自身 的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是:疾病预防与控 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 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 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第十二条 国家

5、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一)实施全国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开展质量 检查和效果评估;组织实施全国性重大疾病监测、预测、调 查、处理,研究全国重大疾病与公共卫生问题发生发展规律 和预防控制策略;(二)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机制,指导和 参与地方传染病疫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参 加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三)开展免疫规划策略研究和实施效果评价,对预防性生物制品应用提供技术指导;(四)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促进全国公共卫生检验工作规范化;负责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网络技术管理和菌毒 种保存管理;(五)建立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全 国疫情、突发公共卫

6、生事件和健康危害因素等相关公共卫生 信息网络;(六)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体系,研究和推 广安全性评价新技术、新方法;(七)组织实施国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八)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 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负责指导全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工 作;(九)负责疾病预防控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考核;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规范性指导;(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 先进技术;拟订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标准。第十三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7、(一)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本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对重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监测与预测预警;实施辖区免疫规划方案与计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开展疫苗使用效果评价,参与重大 免疫接种异常反应及事故处置;(二)组建应急处理队伍,指导和开展重大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调查与处置;(三)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及毒物与污染物的检验 鉴定和毒理学检验,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质量控 制;(四)建设省级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全省疫情及相关公 共卫生信息网络;(五)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卫生 学评价和干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职 业卫生、放射卫生和

8、环境卫生等领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 警工作;(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 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承担辖区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 作;(七)指导全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社区卫生服务工 作;(八)开展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 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业务考核;规范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 工作;(九)参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推广先 进技术;参与拟订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标准。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一)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 任务,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组织开展本地

9、疾病暴 发调查处理和报告; 负责辖区内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 组织、 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二)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因素,实施控制措 施;(三)开展常见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和常见毒物、污染 物的检验鉴定;(四)开展疾病监测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 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辖区疫情及相关 公共卫生信息;(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 检验检测任务;(六)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七)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 培训和业务考核;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 作。第十五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一)完成上级下达的疾病预防控制

10、任务,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的管理和落实;负责辖区内疫苗使用 管理,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二)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 收集、报告,落实具体控制措施;(三)开展病原微生物常规检验和常见污染物的检验;(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 检验检测任务;(五)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组织和 农村乡 (镇)卫生院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负责考核和评价,对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六)负责疫情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 指导乡、村和有关部门收集、报告疫情;(七)开展卫生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 病知识。

11、第三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人员管理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 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自查、抽查与考核相结合的定期考 核制度。第十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 于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实验室建设,建立健全管理 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志,专 用标志由卫生部制定。第十九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配置,按照编制 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执行。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 内部考核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员聘用制,逐步 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第二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要以维护人民身体健 康为宗

12、旨,热爱疾病预防控制事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业务 技术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二十一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备能够熟练 掌握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管 理、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实验室检验等相关技能的人 员,在疫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有效开展现 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加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能力建设,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人员数量的比例在规 定编制内为: 国家级和省级 2030%、设区的市级 30 40%、 县级 40 50%。第二十二条 加强队伍建设,调整优

13、化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人员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 领导应由专业人员担任。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培训机制。加强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保证业务技术人员 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 服务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 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 (财社 2000 17 号 )和关于农村卫 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 (财社 200314 号)的规定, 由同级政府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计划等部门要按照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编制内人数和预算定额落实人员经费,保证其履

14、行职 责的必要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 重点疫情监测、 重大疾病预防控制、 计划免疫等项工作的合理需要。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疾病预防控 制体系建设、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地 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重 大灾害防疫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同时, 卫生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完善公共卫生财政经费保障体系 的要求,在深入研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济运行机制的基础 上,制定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补助有关政策和 办法。第五章 城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

15、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 加强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网络的建设,合理安排城市社区、农 村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经费和建设资金,保证开展疾病预防控 制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 染病预防工作的开展。第二十九条 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可由政府举办的 卫生机构提供, 并按其服务数量与质量, 予以合理经费补助; 也可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 医生按照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购买,所需经费列入卫生经费预 算。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指导下,承担基层疾病预防 控制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 做好以下工作:(一)

16、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二)传染病疫情、 疾病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三)指导有关单位和群众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和环 境卫生整治工作;(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五)承担乡村(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六)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设置的预防保健组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服务人口、 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预防保健人员。业务、机构建设与发展 等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 工作的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村级卫生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 工作中的作用,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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