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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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行动方案 一、 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加大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力度 聚焦新污染物治理相关领域,加强关键技术攻关,鼓励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暴露评估、危害评估、计算毒理、环境危害机理、迁移转化规律及重点优先控制新污染物污染防治技术等相关研究与应用示范。鼓励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和市级相关重点科研项目,推动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联盟、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开展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基础研究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涉新污染物科学研究,提升创新能力。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组织相关机构积极申报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 2、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基础能力建设 加强本市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本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技术体系。积极组织申报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广泛深入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政策宣贯和业务培训,重点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监管、执法等专业技能理论与实践培训,加快补齐业务短板。提升执法装备标准化水平和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实行人才定期交流机制,鼓励项目合作,联合培养人才。培育一支业务精湛、视野开阔、结构合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人才队伍。 二、 新污染物治理的意义 国际国内尚无新污染物的权威定义,从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角度出发,可以认为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新污染物种类繁多,目前全球关注的新污染物超过20大类,每一类又包含数十或上百种化学物质。随着对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新污染物的类型和数量也会不断发生变化。 (一)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延伸的重要任务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仍然突出。《行动方案》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的要求,从源头出发,充分发挥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发动机的牵引驱动作用,科学筛查评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精准识别需要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为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新的目标靶向,打通源和汇的通路,依法实施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形成全生命周期、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长效机制,有效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和高品质生活的重要抓手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我国是化工生产大国,调查显示,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的高产量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达600余种。这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在生产、加工使用和消费等各环节都可能进入环境,带来潜在的环境与健康风险,危害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活质量,以及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和永续发展,正逐步成为当前制约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深入改善的新难点,也是继雾霾、黑臭水体之后,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啃的硬骨头。我国新污染物治理起步较晚,与面临的形势和要求相比仍存在诸多短板,突出体现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调查监测基础薄弱、环境风险底数不清、人才队伍和科技支撑能力严重不足等方面。《行动方案》以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为根本目的,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基于问题导向,提出精准施策、系统推进要求,为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有力支撑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 (三)是加快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助力 新污染物治理主要涉及化工行业及其下游产业链,近年我国工业技术和管理水平整体大幅提升,但大量企业仍处于产业链低端,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参差不齐,部分行业存在落后产能过剩、绿色贸易壁垒等问题。《行动方案》通过源头防范+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管控措施组合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引领、优化作用,推动化工及相关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提升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和绿色制造水平,加快提高工业产品质量标准,增强行业创新活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 新污染物的特点 (一)新 新污染物种类繁多,目前全球关注的新污染物超过20大类、每一类又包含数十或上百种化学物质。随着对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被识别出的新污染物还会持续增加,因此,联合国环境署对新污染物采用了Emergingpollutants这个词,体现了新污染物将会不断新增的特点。 (二)环境风险大 一是危害严重性。新污染物多具有器官毒性、神经毒性、生殖和发育毒性、免疫毒性、内分泌干扰效应、致癌性、致畸性等多种生物毒性,其生产和使用往往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很容易造成严重影响。 (三)风险隐蔽性 多数新污染物的短期危害不明显,即便在环境中存在或已使用多年,人们并未将其视为有害物质,而一旦发现其危害性时,它们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进入环境介质中。 (四)环境持久性 新污染物多具有环境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可长期蓄积在环境中和生物体内,并沿食物链富集,或者随着空气、水流长距离迁移。 (五)来源广泛性 我国现有化学物质约4.5万余种,每年还新增上千种新化学物质,这些化学物质在生产、加工使用、消费和废弃处置的全过程都可能存在环境排放,还可能来源于无意产生的污染物或降解产物。 (六)治理复杂性 对于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的新污染物,即使达标排放,以低剂量排放进入环境,也将在生物体内不断累积并随食物链逐渐富集,进而危害环境生物和人体健康。因此,以达标排放为主要手段的常规污染物治理,无法实现对新污染物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此外,新污染物涉及行业众多,产业链长,替代品和替代技术不易研发,需多部门跨界协同治理。 四、 新污染物的研究概况 近10年关于我国新污染物的研究数量总体呈现递增趋势,这从侧面说明了我国新污染物的问题愈发受到学术界的重视,但关于污染水平定量分析的研究平均每年仍不足30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对新污染物的监测技术依然相对落后,尚难以开展全域性的新环境污染物监测。虽然关于新污染物研究的文献数量较多,但绝大多数的文献聚焦在对新污染物的种类、特征识别以及新污染物对动植物、人体健康的影响作用分析等方面。对于区域污染水平的定量研究则相对较少。 新污染物的承载载体较多,如动植物、水体、大气、沉积物等,并且不同载体所采用的计量单位均不同。以内分泌干扰物为例,其在水体中的浓度通常用ng/L表示,而在沉积物中则是ng/kg,这导致不同载体中的污染物浓度数值之间难以换算。因此,本研究重点选取以水环境中新污染物为研究对象的文献进行梳理,提取不同水体中的污染物浓度值。另外,由于存在基于同一水体开展研究的不同文献得出的新污染物浓度数值不同和不同新污染物类别在同一水体中浓度不同等问题,本研究在提取数值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将新污染物分为内分泌干扰物、全氟化合物、微塑料三大类分别进行整理,在这三大类中,如果存在污染物小类别数值不一致的情况,则选取小类别中较大的浓度值作为提取结果。二是如果在不同年份对同一水体的某类新污染物存在多项研究结果,则提取年份最近的研究结果。三是如果对同一水体某类新污染物实施研究的年份也一样,则选取所有研究结果中较大的新污染物浓度值作为提取结果。 五、 新污染物治理存在的问题 从此,新污染物风险防范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至今,我国的新污染物风险防范工作已经在制度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监测评估、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一系列进展。构建了国家斯德哥尔摩公约协调机制、危险化学品管理协调机制,风险防范能力不断提高。 但由于我国新污染物治理起步较晚,仍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一是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最新制定和修订的关于防治大气、水和土壤污染的法律中无新污染物风险防范相关条款。现行地表水、大气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包含一些新污染物。二是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新污染物多存在于水体、空气等介质中,容易发生迁移扩散,而目前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机构均未将新污染物作为监管对象。三是评估监测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尚未建立新污染物评估框架,评估大多停留在基础层面,应用层面较少,无法满足现实中复杂的风险防范需求。四是科学研究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国的新污染物研究多停留在基础研究领域,在风险防范政策措施方面的研究相对薄弱。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基本没有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六、 新污染物治理现状 近年来,我国在包括新污染物在内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制度、体制机制、监测与评估、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展。制定了与新污染物风险防范相关的一系列法规、规划、标准、政策,从生产、运输、销售、使用、进出口等环节对风险防范做出了规定。建立了新物质登记制度、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环境管控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农药管理制度等。构建了国家斯德哥尔摩公约协调机制、危险化学品管理协调机制。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淘汰、减排、替代和治理方面,均取得一定进展。 2001年,国家863项目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的筛选与控制技术立项,标志着新污染物风险防范相关工作的开端。同年,我国签署《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通过制定产品行业标准、产品监测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监测标准,将部分内分泌干扰物列入了危险化学品名录、环保综合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开展减排和替代技术示范等手段,截至2020年,已全面或部分淘汰20余种(类)POPs物质,包括部分多溴二苯醚等内分泌干扰物和PFOS等全氟化合物。我国开展了POPs履约成效评估监测,抗生素、全氟化合物、微塑料等饮用水水质监测,内分泌干扰物生态风险评估,新型POPs传输机制评估等监测和评估。针对微塑料,已开始开展海洋和极地监测,并在2020年最新发布的限塑令中要求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七、 污染物治理总体要求 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加强制度、科技和财政支撑保障,加快补齐新污染物治理短板,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全面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坚强支撑。 到2025年,完成国家重点管控物质和本市重点行业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完成首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围绕饮用水水源地、典型工业园区、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试点,适时发布本市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实施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管理;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全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健全,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体系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逐渐形成,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八、 新型污染物来源 (一)工业污染源 工业企业产生的含新型污染物的污水排入水体,进而影响饮用水水质。 (二)给水系统污染源 例如双酚A(BPA)、烷基酚、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多环芳烃类(PHAs)等内分泌干扰物会从塑料配水管道溶入水体。氯消毒会增加多环芳烃从煤焦油沥青涂层的配水管道浸出的可能性,从而污染饮用水水源。 (三)污水处理系统排水污染 由于污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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