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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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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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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第四条【过罚相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五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树立包容审慎执法观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七条【基层党组织建设】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目标管理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第九条【主要职责】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本级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第十条【层级职责划分】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 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县域复杂违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辖的市辖区内一般农业违法案件,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农业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调用下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乡镇涉农执法力量,由其承担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第十一条【案例发布制度】农业农村部定期发布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总结农业行政执法经验,指导全国农业行政执法法律适用,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质量。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第十二条【执法办案指导小组】省级、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选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骨干,组建执法办案指导小组,加强对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提升基层执法工作能力和质量第十三条【综合执法和行业管理关系】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线索处置、信息共享、检打联动、协助执法等协作配合机制第十四条【执法资格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专业考试,按程序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配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不得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农业农村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负责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第十五条【执法培训】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大纲,指导建立部、省、市、县四级培训体系,明确培训职责和任务分工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制定本地培训计划,具体落实培训任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执法培训执法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培训。

培训情况应当作为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晋升的依据第十六条【日常业务学习】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和农业专业技术知识,提升执法办案能力鼓励和支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十七条【问题研究】农业农村部门领导班子应当定期研究、解决或者协调推动解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大问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托科研院所、高校、法律顾问、法学专家等,及时研究解决农业执法办案中的疑难问题,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第十八条【执法人员轮岗】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培养通专结合、一专多能的执法人才第十九条【人员表彰和奖励】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辅助人员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临时借调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严禁使用辅助人员直接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第二十一条【执法练兵】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聚焦执法办案主责主业,结合本地实际,定期开展执法练兵活动,发现和培养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执法尖兵和办案能手。

第三章 执法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基本要求】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第二十三条【依法保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第二十四条【履职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需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依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自由裁量】农业农村部可以根据统一和规范全国农业行政执法裁量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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