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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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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主要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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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主要制度克拉玛依市湖南商会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克拉玛依市湖南商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克拉玛依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指导第三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第四条 本会理事、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须经监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筹备组组织筹备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具体实施新一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有30名以上的会员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本会换届选举只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方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视为无效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当选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和监事选举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担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担任;监事长选举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担任选举结束后,应按规定于会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作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资格。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如无法推荐出新人选,协会须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会长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第十六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克拉玛依市湖南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克拉玛依市湖南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提前1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报会长审定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会员可以与秘书处事先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2/3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第十条 凡制定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均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不得以鼓掌方式表决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按照《克拉玛依市湖南商会民主选举制度》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克拉玛依市湖南商会理事会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克拉玛依市湖南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八)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议通过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工资福利待遇;(十一)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第七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秘书处可以就事项与参会人员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第八条 理事会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理事会决议事项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召集或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会长)书面委托的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或主持。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二)出席理事名单,也可附上会议签到记录;(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克拉玛依市湖南商会监事会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克拉玛依市湖南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第三条 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不参与表决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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