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企业对外支付中注意八个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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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学习资料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企业对外支付中留意八个涉税问题(老会计人的体会)大力进展服务贸易,扩大服务进出口,对于我国实现外贸增长方式和经济进展方式的转变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国际服务贸易快速进展的同时,中国的服务贸易也得到了蓬勃进展.一,与对外支付实践相关的涉税法律规定服务贸易进口,必定涉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国的纳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

2、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税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担税款代扣代缴义务.1999 年以来,国家外汇治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出台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372 号,以下简称 372 号通知)和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218 号),两文件现已作废.2021 年 11 月国家外汇治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164 号,以下简称 64 号通知)出台,规定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3、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 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2021 年 11 月国家外汇治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2152 号,以下简称 52 号通知) 出台,对 64 号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相关的规定仍有2021 年 12 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治理方法等.二,文件规定的八大问题(一)问题之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依据 64 号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金额标准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3 万美元).在此,“单笔支付等值 3 万

4、美元以上”不是指税务证明文本中的“合同总金额”,而是“本次支付金额”.(二)问题之二: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第 1 页,共 6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1,服务贸易( ServiceTrade ),指国与国之间相互供应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64 号通知将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收入列举为从事运输,旅行,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运算机和

5、信息服务,专有权益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消遣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取得的收入.2,收益( Receipts ).64 号通知中将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列举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酬劳,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 包括职工酬劳,投资收益等. 52 号通知规定,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 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应申请办理 税务证明.3,经常转移( CurrentTransfers),又称

6、无偿转移或单项转移,是指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间无等值交换物的实际资源或金融项目全部权的变更.64 号通知中将其列举为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经常转移项目收入.4,资本项目( CapitalAccount),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本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依据52 号通知,应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资本项目包括:第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支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其次,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

7、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三)问题之三:提交税务证明的主体1,对外支付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个人概念关于这一问题,文件规定较为模糊. 64 号通知对对外支付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主体表述有两种:“境内机构和个人”, 税务证明文本中和 52 号通知中的表述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在这里,“个人”是指仅“境内个人”仍是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境外个人”, “境内”是指行为发生地在境内仍是主体身份属境内,简洁产生歧义.372 号通知对主体问题表述为“境内机构及个人”.对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066 号)

8、规定, 372 号通知中规定购付汇对外支付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的范畴,是指通知附件所指明的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供应各种服务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这里对-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第 2 页,共 6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外支付的“个人”应为“境内个人”.同为“汇发”系列的文件如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调整经 常项目外汇治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0619 号)中表述的“境内机构和

9、个人”为“境内居民个人”.笔者认为从法规的连续性来看, 64 号通知中对外支付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 税务证明的“个人”也应为“境内个人”.2,相关外汇治理法规中“境内个人”的概念1996 发布并经 2021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 (以下简称外管条例 )对“境内个人”的说明是,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 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2007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的个人外汇治理方法对“境内个人” 的说明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3,相关外汇治理法规中“境内机构”的概念外管条例对“境内机构”的

10、说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372 号通知规定, 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4,境外个人对外支付不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52 号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时应依据个人外汇治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即应依据个人外汇治理方法 ,个人外汇治理方法实施细就等外汇治理相关规定办理及提交资料.5,部分境外机构对外支付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52 号通知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 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 A 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

11、购汇汇出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税务证明.据现行规定, 答应在中国境内进行 A 股投资的境外投资者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即 52 号通知把对外支付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 税务证明 的主体扩大为部分境外机构,是否仍包括其他境外机构或个人,有待国家外汇治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下一步的文件明确.小编寄语:不要希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学问把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 实务体会, excel 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存.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确定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

12、切.有证书学问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需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懂得和把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学问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第 3 页,共 6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四)问题之四:出具税务证明的税务机关2021 年 12 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治理方法),该方法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

13、当分别向支付地主管国税机关和主 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实践中,应第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征税机关不在同 一地区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持征税机关的完税证明,到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 证明.可见,治理方法对出具税务证明的税务机关的界定为支付地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 地税机关.对于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基于其税务征管的特点,为了便利其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2152 号,以下简称52 号通知)特别规定,原就上由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

14、税务机关出具,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征税机关出具.应当留意的是,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税务证明时,无需对税务证明的出具机关为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征税机关进行判别.仍应留意的是, 主管税务机关为海洋石油税务 (分)局的境内机构在办理对外付汇时所提交的税务证明,仅需主管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盖章,无需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五)问题之五:税务证明审核机构的界定1,除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外, 税务证明由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164 号,以下简称 64号通知)规定,对于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外汇指

15、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 税务证明 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 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2,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的情形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是指境内机构和个人某些对外支付用汇按现行外汇治理规定应由外汇局审核其对外支付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的对外支付.如 1996 年 7 月起实施的结汇,售汇及付汇治理规定第15 条所列的超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超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偿仍外债利息等情形.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治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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