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小前提的构建法律事实的认定第一节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一、客观事实(一)什么是事实维特根斯坦说:“世界是事实的总体所谓事实,就是发生的事情,即诸事态的存在人们可以将发生和存在的一切现象和状态(包括精神的或物理的)都称为事实二)什么是客观事实当所认识的“事实”与实存的事态相一致时,这一“事实”即为“客观事实”第一节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三)客观事实的形式1、表现为某种状态例如损害事实2、表现为事物之间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例如亲属关系3、表现为事物一定程度上确定不移的发展趋势例如犯罪形态第一节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二、法律事实(一)相关概念1、指称法律规范中的事实要件纯粹法学研究的内容罗马法中,把“因其存在而使主体获得或不再拥有主体权利的那些限制或条件叫做法律事实或者说“法律事实是法律使某一权利的取得、丧失或变更赖以发生的条件,换言之,是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2、指称作为制度事实存在的法律规范本身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对象第一节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二)裁判事实的二重性1、裁判事实(adjudicative facts),有时也称法律事实,但与作为规范的法律事实是极为不同的一个概念,它是对曾经发生或存在的具体行为或事件而言的。
2、裁判事实的双重属性:一方面,裁判事实作为争议事实实际上就是与案件有关的、可能引起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生活事实或自然事实,属于已然事实,包括事项、情节、行为和事件等另一方面,裁判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又是一种规范事实,只有与法律规范相关的生活事实或自然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而与法律规范无关或不符合规范的生活事实或自然事实则会被排除,在这一意义上,裁判事实也是适用法律规范的结果第一节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3、裁判事实主要受制于以下两方面:一方面,裁判事实必须与客观事实(生活事实或自然事实)相竞合;另一方面,裁判事实还必须与规范事实相竞合裁判事实如果不符合客观事实,这一裁判事实作为一种事实判断就是一个伪命题;同时,如果裁判事实不符合规范事实,即使它符合客观事实,也就是说这一事实判断也是一个真命题,但在法律上它只是一个无意义的命题,不能作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第一节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三、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一)相关观点1、法律事实应当是客观事实2、法律事实应当最大程度的接近客观事实3、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二)二者的关系1、客观事实只有存在与否,而法律事实则有真假2、客观事实只有通过司法程序认定才能成为法律事实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或蕴含关系第一节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思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中的“事实”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第二节 法律事实与证据一、什么是证据(一)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二)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属性一、客观性标准纯客观说:证据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这在我国90年代以前占主要观点,是基于对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观的误读人类思维按其本性是能够给我们提供并且正在提供由相对真理的总和所构成的绝对真理的科学发展的每一阶段,都在给绝对真理这一总和增添新的一粟,可是每一科学原理的真理的界限都是相对的,它随着知识的增加时而扩张、时而缩小 列宁: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客观性标准张晋红在证据的客观性特征质疑中主张否定客观性:A.证据不免渗入人的主观意志,因而客观不能B.客观性理论与法官对证据的认定权相悖C.诉讼证据的客观性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规律D.“客观真实”转向“法律真实”,为舍弃客观性提供了理论依据一、客观性标准反对的声音:陈光中: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2001)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价值论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他不同意否定认识论对证据制度起指导作用的观点他认为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是要努力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达到诉讼客观真实客观真实即真实,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的内容,是相对真实与绝对真实的辩证统一如果法律真实不与客观真实相结合,必然不同程度地走向主观主义一、客观性标准主客观统一:A.证据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性;B.证据必须具备和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能通过某种方式感知;C.证据是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结合的产物,证据的收集、采集都带有人的主观性;D.人的主观能力性不是某个人的个人感知,而是受制于其所在社会的背景知识。
二、关联性标准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联系逻辑关联:证据在推论上并无公平合理之可能,无阐明疑难之可能,无助于发现真实之可能或无发现待证事实之可能法律关联:因证据的可采性不足以抵偿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需不当之浪费时间者;产生不当之偏见或混乱或误导陪审团之实质危险者,以及其他应排除情况二、关联性标准品格证据:一般规则是,一个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征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问题上不具有相关性类似行为:关于相似犯罪、错误或行为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某人的品格以说明其行为的一贯性,也即“一次为盗,终生为贼”的逻辑是不成立的二、关联性标准特定的事实行为:关于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关于支付、表示或允诺支付因伤害而引起的医疗、住院或类似费用的事实,关于某人曾经或者没有进行责任保险的事实,和解或要求和解而实施的特定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行为人对该事实负有责任的证据加以采用二、关联性标准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二、关联性标准如何判断关联性:(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这个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三、合法性标准反对合法性的理由:A.它只是认定证据的诉讼程序问题;会否认客观性B.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审判人员依法赋予,非固有之C.本质是在审查之前就存在的,合法性只涉及证明力D.实践难题:未依法搜集或未认定的证据是否为证据?三、合法性标准支持合法性的理由:A.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不否认其客观性B.证据表现形式的合法性C.证据来源合法三、合法性标准支持合法性的理由:A.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不否认其客观性B.证据表现形式的合法性C.证据来源合法三、合法性标准证据的形式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三、合法性标准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毒树之果”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取的物证的规则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
第二节 法律事实与证据一、法律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一)只有具备证据资格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证据资格(能力):是指在诉讼中有关人员所提出的证据材料能否被采用所依据的标准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判例来确定二)只有符合证据规则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并且符合证据规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资格证据资格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英美法系多从关联性角度来规定证据资格: 关联性证据是指具有这样一种趋向的证据,即对于任何能够对诉讼结果产生影响的事实来说,有些证据将比无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 可采性:有关联性的证据一般可采纳,一切无关联性证据不可采纳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2条证据资格大陆法系一般从合法性或法律性来看证据资格: 对证据能力的审查限制较少,一般从两个方面限制来预先排除: A.积极限制方法:规定证据的种类 B.消极限制方法:在证据的收集与调查程序上设立一定的条件第二节 法律事实与证据二、证据力:指证据事实对待证案件事实存在与否及存在状况所具有的证明作用,即证据的可靠程度西方国家对于证据力一般采用三种方式:由法律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法国的完善的证据方式:书证、自认、决定性宣誓。
不完善的:证言,推定,补充性宣誓通过证据规则:英美法系的如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规定原则并由法官自由判断我国是自由判断 第二节 法律事实与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第三节 证据与待证事实一、待证事实(一)实体法事实对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或定罪量刑)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二)程序法事实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第三节 证据与待证事实二、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一)证明结论与待证事实证明结论是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并作为证据再次进入证明环节中待证事实是证明活动的最终对象证据和证明结论都服务于待证事实的确定工作第三节 证据与待证事实(二)证明责任1、客观证明责任:认定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的责任(1)优势证明标准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法官相信案件事实的存在比不存在更有可能性(more likely than not)。
采用优势证明标准的裁判错误率很高优势证明标准适用于:民事案件第三节 证据与待证事实(2)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使法官相信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排除了所有的怀疑适用于:刑事诉讼案件、行政拘留(3)清楚而有说服力证明标准高于优势标准而低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适用于:普通行政案件第三节 证据与待证事实2、主观证明责任(1)抽象的主观证明责任:是法律预设的责任,不可转移;(2)具体的主观证明责任:在一方提出证据,另一方如果不反驳就将承担不利后果的时候所承担的一种责任,此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换思考案例第一个人将被害人从世贸大厦顶层扔下,独立行为的第二个人在被害人坠落到49层时朝他开枪,在落地前被害人已经死亡思考案例情况一:甲将乙击昏在一棵树下后扬长而去,乙被之后的雷电击中死亡情况二:甲将乙击昏在一棵树下后扬长而去,事后证明甲明知是雷电多发时节,希望乙被雷电击中而乙恰好被雷电击中情况三:甲将乙击昏在一棵树下,误以为乙已经死亡而离去,之后乙被雷电击中死亡第四节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一、因果关系问题因果关系关注的是两个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一)从时间上,两个事实之间要存在逻辑关系;(二)从经验或实证的角度看,两个事实之间存在相互关联;(三)两个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不会因为第三个变量对该两个变量的影响而被解释掉。
二、法律因果关系问题(一)法律事实因果关系是建立在人的行为和损害之关系基础之上的1、因果之理存在,还需分析因果条件在具体背景下是否被满足2、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不仅不是必然的关系,也不是因果现实的一般条件,而是法律附加的条件,是一个与人的主观相联系的条件(二)法律事实因果关系考虑的多是异常条件,通常不考虑正常条件下自然发生的一些情况(三)人的行为如是多数的话,要综合考虑空间和时间的关系(四)在法律论证中,因果观需要整合法律目的第四节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二、认定法律因果关系的理论学说(一)罗马法时代:在法律中,我们所探寻者为近因而非远因;(In jure non remota causa, sed proxima, spectator)(二)概念法学的理论1、必要条件理论:若无被告之加害行为,则不会发生原告的损害结果据此,被告的行为必须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2、可能的(或自然的)结果理论:错误行为人仅对可能的损失结果负责;3、实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