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文化创新立法的必要性及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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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进文化创新立法的必要性及其路径 文化起源于人类创新实践,文化发展的本质就是文化创新。文化起源于创新,又归于创新。加快推进文化创新立法是新时代背景下,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文化自信,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要求。同时,也是力图通过法律的进步倒逼文化创新思维、创新体制、创新实践的进步。一 问题之缘起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很注重创新的国家。早在魏书中就有“革弊创新”的提法,周书也有“创新改旧”的论述。文化创新简单地讲就是文化领域的改旧出新。当然,从具体内容上看,文化创新的内涵是极其丰富的。经济学家约瑟夫A.熊彼得认为,创新包括五种形式:开发新产

2、品、引进新技术、开辟新市场、发掘新的原材料来源、实现新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1文化领域的创新其实比经济领域的创新更为复杂,因为它不仅包括产品、技术、市场的创新,还包括观念的创新。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文化创新就是指人们的文化观念,文化的表现内容及表达和传播方式,文化的保障制度,文化的支撑技术与载体的改进、革新和发展。也就是说,文化创新包括主体观念创新、文化表达表现内容与形式的创新、文化制度创新、文化技术及载体的创新这四个方面。文化创新是人的主体性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文化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人化”;“文化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人的发展,是人的主体性的张扬”。2在当前经济社会急速发展,科学

3、技术日新月异的新形势下,人的主体创新观念、创新能力和主体创新需求都空前提升。起源于人之主体能动性的文化,其创造创新就成为人类自我实现与自我发展的内在需求。特别是,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核心的现代科技越来越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文化行业的发展模式和人们的文化生活方式,文化创新于是便成为当下我国文化领域新的逻辑起点、动力源泉和目标走向。甚至可以说,文化发展的实质就是文化创新。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的文艺座谈会中就强调“创新是文艺的生命”。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创新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在现代法治环境

4、下,文化创造创新活力的激发、文化创新路径和前景的拓展,以及文化强国战略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的引领、保障和推动。近年来,我国在文化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突出性成果,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等文化法相继出台,而且这些文化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文化创新进行了肯定、倡导和鼓励。但是,既有文化法对文化创新的规定是简单化、碎片化的,只是将创新当作促进文化行业发展的手段,而没有将文化创新提升到文化行业、文化领域发展的本质需求的层面进行相应的制度建构。正是在此意义上讲,当前我国文化创新方面的立法仍相当薄弱,无论是整体性的文化创新方向的引领、文化创新基础制度的构建,还是细分文化行业中的具

5、体文化创新制度、创新举措都缺乏文化创新专门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当前我国遭遇文化科技融合力度不足、传统文化行业加速边缘化、文化体制改革进展缓慢、文化领域创新发展乏力等困局的重要原因。我们强调推进文化创新立法,就是立足我国文化创新发展的现实问题及需求,推动引领和促进文化创新的专门法(单行法)的制定和出台,形成文化创新法律制度体系,以引导和促进文化创新观念的培育、文化创新体制的建构、文化创新环境的营造、文化创新支撑技术和元素的发展、文化创新力量的保护等。毕竟,尽管文化创新缘起于主体观念创新,求助于文化科技创新,落实于文化内容创新,但是根本上又依托于相应法律制度的引领与保障。或者说,文化创新

6、的进度和深度关键看文化创新立法的推进程度及文化创新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力度。因此,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履行文化创新的使命,从文化创新基础法的研究和制定、文化创新立法文本资源的整理及基础性制度资源的总结与探索等层面研究和推动文化创新立法是我国法治建设与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二 推进文化创新立法的必要性推进文化创新立法是因应当前我国文化领域改革发展的现实议题,特别是促进信息科技新时代传统文化行业创造创新、扭转整体文化行业“软收缩”态势、破解文化体制改革进展缓慢的困局,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一)信息科技新时代传统文化行业创造创新的内在要求现代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日益深刻地改变着文化的生产、传播

7、、消费方式,以致大量传统文化企业、文化事业单位因无法及时回应数字、信息技术时代发展趋势而日益陷入了边缘化的困境。因此,当前迫切需要通过文化创新立法的价值引导与制度建构,促进科技倒逼文化领域的现代化,特别是传统文化行业的创新创造。当前信息技术新时代,传统文化行业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传统文化行业专业性知识积累的比重与速度远低于新技术部门,导致其对社会需求的回应性不足。在现代经济发展进程中,知识信息技术的联系更加紧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应用之间的转换迅速,知识正成为巨大的财富来源。新兴文化行业将“数字化”、“全息化”和“交互性”等高新技术运用于全新的文化产业,促进传统文化产业升级,推

8、动不同文化行业之间融合发展,对社会经济的贡献远大于传统文化行业。传统文化行业由于经费投入不足、人才缺乏,专业性知识积累的比重与速度比新技术部门低得多,直接导致传统文化产品与新技术融合度不足,更新换代滞后,过于依赖固有模式,产品创新速度过慢。这样一来,传统文化行业无论是功能上还是内容上,都已无法完全满足现代市场的竞争态势与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以致在竞争力日益弱化的过程中加速边缘化。其二,传统文化行业治理结构与运营方式跟不上行业创新需求,行业创新动力不足。传统文化行业,特别是一些国有文化企业、文化事业单位仍过于依赖政府的“庇护”,治理结构与运营方式尚不能真正跟现代市场接轨,不能跟现代的信息

9、技术创新需求接轨。特别是,在陈旧的治理结构和运营方式的影响下,传统文化行业的开放性、市场与社会参与性、对现代信息科技的敏感性严重不足,缺乏创新意识、创新动力与创新活力。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文化行业无法及时、有效地把握现代信息科技时代的发展契机,回应新兴文化行业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冲击,以致陷入边缘化的困境。在当前信息科技新时代背景下,传统文化行业加速边缘化困境之原因是多方面的,其解决路径也应当是多元的。但是,在现代法治环境下,加强文化创新立法,形成相应的方向引领和法律制度保障,无疑是促进传统文化行业积极把握时代机遇,回应现代信息科技冲击,实现创造创新、改革发展的最根本、最有力的方式和依托。具体而言,

10、推进文化创新立法能从以下几个方面回应传统文化行业的时代需求。一是,通过文化创新专门法的确认和引导,破解传统文化行业创新意识与创新动力不足。创新意识与创新动力不足,是当前传统文化行业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文化创新专门法的制定能够以法律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引导社会创新环境的营造、企业创新机制的建构、创新意识的培育、创新人才的培养等。引导和促进传统文化行业在创新人才及创新意识培育上摆脱简单的关注行业和团队自上而下的培训,而对本行业一线知识和技术体系、信息需求缺乏足够的关注和重视的弊病;引导和促进传统文化行业管理者在观念上改变对产品数量增长的过度追求,重视以现代信息科技提升文化产品或服务质量和效益;引导和促进

11、传统文化行业走出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差的困境,促进行业与地方的创新系统的对接,以及创新激励机制的发展完善。二是,通过文化创新专门法的制度创新,破解传统文化行业创新模式的缺陷一方面,传统文化行业的改革和创新多是依赖于程式化的政府参与机制的推动,参与者局限于少数成员,大多数成员并不能被有效地动员起来参与创新。文化创新专门法通过治理模式的倡导及多元参与制度的构建,能够在肯定政府在文化创新上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更多地释放市场、社会、传统文化行业从业人员的创新力量,并引导和保障他们的创新行为,营造多元共创的新格局。另一方面,文化创新专门法通过创新激励制度,有利于调动传统文化行业内部与外部的创新主动性与积极性

12、,扭转当前传统文化行业在专业知识积累和传播的过程中,传承和解释多于创新和传播、被动的接纳多于主动创新的弊病。三是,通过文化创新专门法的价值引领与制度建构,保障和发挥现代科技支撑文化创新创造的强大功能,破解传统文化行业创新对数字、信息、技术吸收和利用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当前我国传统文化行业大多对于新技术接纳是被动式的,而非主动融合新技术。制定文化创新方面的专门性法律,以法律的权威性确认现代信息科技对于文化创新的价值与功能,并形成引导、鼓励和促进文化与现代信息科技融合、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的系统制度,将有利于释放并彰显现代科技对传统文化行业创新发展的强大功能。(二)扭转整体文化行业“软收缩”态势的必

13、然需求当前,文化行业被公认为朝阳行业,能够在现代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城市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在我国整体经济形势相对低迷的形势下,文化行业因为仍然能够保持持续增长的基本态势,所以也被寄予了较多的期待。但是,在文化行业快速发展,成效斐然的背后也暴露出了新的形势与挑战。我们将这种已显露于包括传统文化行业、新兴文化行业在内的整体文化行业中的挑战称之为文化行业的“软收缩”。它区别于一些物质生产领域的因产能下降、市场需求不足、盈利下降等所呈现的“硬收缩”,主要表现为公共文化绩效逐步下滑、基层公共文化机构“空转”增加、文化产业发展速度下降等。也就是说,尽管当前我国文化行业大面上呈现正向增长,但整体上的

14、发展势头却开始大大收缩。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课题组调研观察到基层文化单位,特别是基层公共文化场馆的“机构空转”、3发展态势“软收缩”现象较为严重。实质上,当前整体文化行业“软收缩”态势主要肇因于其发展方向的紊乱、管理方式和运营方式的滞后。加快推进文化创新促进立法,正是扭转这一困境的最基础、最有力的方式。一方面,唯有研究和加快推进文化创新立法,逐步形成文化创新法律体系,确认文化创新的价值,明确文化创新发展的时代要求和行业措施,确立相应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才能引导和促进整体文化行业确立创新发展的目标,并积极运用创新思维、创新技术等破解发展瓶颈,明确创新发展新路径。另一方面,研究和制定文化创

15、新专门法,能够从新时代我国文化建设发展的实际出发,基于人民群众文化参与和文化消费的现实需求,以及现代文化行业的整体发展规律,明确我国文化行业发展的整体原则和方向,构建文化行业的创新管理制度,形成科学的公共文化投入制度、文化单位绩效考核机制、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与激励机制,打造开放包容的文化行业发展模式和发展体系。(三)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再出发的时代要求尽管“十二五”时期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整体改革进展尚有所不足。由于文化体制的深层次改革涉及多方面关系,包括文化单位的产权制度安排以及基于产权的党政关系、政企(事)关系和政社关系之间的结构化模式。也就是说,深层次的文化体制改革应包括管理体制

16、和行业体制的结构性调整。这显然会面临着“改革者被改革”的困局。在“触动利益往往比触动灵魂还难”的现实情况下,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度推进必然会举步维艰。只有加快推进文化创新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弘扬创新的时代旋律,才能倒逼新时代的文化体制改革向纵深迈进。一方面,党的十九大明确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化自信”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确立及文化自信的形成须建立在全体人民群众对文化建设发展有整体性、系统性和目标性的法律确信的基础上。只有依托于具有基本法属性的“创新法”建立起系统的文化法律体系,才能在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过程中,向全社会提供基本共识性规则和稳定性预期,进而凝聚文化创新发展共识,培育并树立文化自信。另一方面,要贯彻党的“五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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