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思考(~)

上传人:I*** 文档编号:187093208 上传时间:2021-07-2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35.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思考(~)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思考(~)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思考(~)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思考(~)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思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思考(~)(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思考() 登记离婚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一种重要方式,不仅注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保障双方的婚姻自由,而且手续简便快捷。但是,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过分看重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导致草率离婚、恶意离婚及虚假离婚现象泛滥,未成年子女利益没有得到最大化保护。所以,有必要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稳定社会秩序。一 登记离婚的概述依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离婚方式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登记离婚,又叫协议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即当事人就婚姻现状、儿女抚育和财物处置等形成合意,共同签

2、署离婚协议书后交由有关部门审核,以达到解除夫妻法律关系的目的。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在婚姻部门进行离婚登记的就有314.9万人,进行诉讼离婚的有69.3万人。1由此可见,多数人会选择登记离婚解除婚姻关系。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夫妻经过协商后一致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是进行离婚登记的必要文件。所以,在我国是不认可口头协议效力的,即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它使有关部门在审查当事人是否满足登记离婚条件时,主要看其之间是否有离婚的共同意愿。离婚协议主要包含当事人是否属于自愿离婚、儿女交由哪一方抚育、夫妻之间共同财物的处置以及债务如何清偿等,可见,离婚协议既

3、包括财产问题,又包括人身问题,属于混合性质的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何时生效,我国尚无明文规定,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离婚协议是从夫妻签署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离婚协议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后才发生法律效力。2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原因是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民法中的合同一般是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在离婚协议中既有财产处理,也有人身处理,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应适用婚姻法和民法中的相关规定。所以,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于合同中的“成立即生效”。夫

4、妻进行离婚登记前须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将离婚协议书提交相关机关审核后则可登记离婚,所以对于离婚协议来说,夫妻签字时则成立,但是,协议成立并不等于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协议的内容是以双方解除婚姻法律关系为前提的。如果二者夫妻关系存在,则协议就谈不上生效。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选择登记离婚时,应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办理登记离婚的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核后进行离婚登记,方可解除婚姻关系。因此,签字的协议书是进行登记离婚时必要的文书材料之一,只有经过相关婚姻部门的审核确认,进行离婚登记并且发给离婚证(即在法律上正式没有夫妻关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非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在登记离婚之前,协议签

5、好之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其属于附条件协议,如果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并登记离婚,该协议就没有生效。在社会生活中,有很多人认为只要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就生效了,这样导致当其中一方悔约时,另一方会持离婚协议书直接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夫妻关系,并且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强制执行。此举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为该协议只成立没有生效,不能按照协议的内容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因此,笔者认为,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应该在婚姻登记机关最终审核通过并且进行离婚登记之后。二 登记离婚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

6、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一)登记离婚制度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登记离婚,需要满足下列六个条件:第一,夫妻需要向有关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第二,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夫妻需携带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关于离婚自愿性、抚养子女、共同财产的处理以及债务清偿的离婚协议书;第四,夫妻双方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第五,夫妻双方各自应提供2张2寸的证件照;第六,夫妻双方应携带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23条至第28条规定的身份证件。3(二)登记离婚制度的特点1.夫妻双方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进行离婚登记夫妻双方需达成一致关于是否属于自愿离婚、未成年子女交由哪一方抚养、夫妻关系存续期

7、间的共同财物的处置以及借款如何清偿等问题的协议书,并且亲自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待有关部门审核并发给离婚证即可解除婚姻关系。2.程序简易、便捷夫妻双方登记离婚时只要证件齐全,一般都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办理,当天离婚登记手续就可以全部完成,并且离婚登记的成本相对较低,只需交纳几元钱的工本费。3.协议更易履行由于登记离婚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为了更快地解除婚姻关系,往往会自主自愿地履行协议,这样不仅避免了走诉讼程序的烦琐,而且缓解了夫妻双方的矛盾,更有利于婚姻纠纷的解决。(三)登记离婚制度的程序1.申请夫妻协议离婚时,必须携带各自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共同到有关机关办理

8、相关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机关的规定,在离婚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2.审查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夫妻的离婚手续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有关夫妻离婚的法律规定。双方理应如实告知工作人员相关事实,工作人员则可以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现实状况进行严格审核,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应当予以离婚登记并发证,如果不满足相关规定的,则不予离婚登记,并且以书面的形式向夫妻双方解释不予登记的原因。43.登记登记是离婚程序中的最终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对夫妻双方的婚姻事实进行严格审查,并且查明真实后才能收回结婚证、发放离婚证,这就意味着双方不再是夫妻关系。如果查明离婚并

9、非出自当事人的自愿,或者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和财物分配问题还有异议,则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要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三 我国登记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登记离婚属于一种较为经济、快捷、保密性强、和谐友好的解除夫妻关系的方式,只要夫妻之间就婚姻状况、财物与债务的分割和清偿、子女的抚育等达成一致且都出于其明确的意思表示,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就可以收回结婚证,使他们之间在法律上不再有夫妻关系。由于我国的登记离婚办理手续简单快捷,费用较低,并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所以在夫妻解决婚姻关系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不仅如此,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能够充分尊重

10、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减少双方的矛盾,受到了广泛的好评。但是,登记离婚在社会生活中也逐渐显露出很多弊端。(一)过度注重当事人的离婚自愿性,导致恶意离婚现象突出登记离婚制度是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充分尊重夫妻的离婚自由性。但是,自由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由。过度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就会有不怀好意的人为了某种目的钻法律的空子,进行虚假离婚或是恶意离婚,其主要表现为借离婚来逃避债务、达到分房要求等。为何这些行为会屡屡得逞呢?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夫妻离婚只要达成一致性,就可以解除法律上的关系,而对于双方是不是出于最真实的想法却缺乏法律支撑。也许有人会说,夫妻既然签了离婚协议书,就表明

11、他们是愿意离婚的,但是这并不能表明就是出于当事人本身真实的想法。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譬如工作人员的职业水准和法律技能不高,婚姻部门对于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关系的审查仅仅限于形式审查而忽略实质审查,虚假和恶意离婚现象频发,单纯凭借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就可以对抗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更有甚者为了某种目的不惜手段欺骗对方与自己离婚,而后堂而皇之地与第三人结婚,损害双方之间的感情,甚至危害社会,其后果不堪设想。为防止协议离婚的滥用,世界上采取协议离婚制度的国家大多对协议离婚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如设置分居期限(如奥地利、捷克、意大利、匈牙利、芬兰、挪威、爱沙尼亚、丹麦和德国等),设置考虑期限(如

12、法国、俄罗斯、比利时、瑞典、奥地利、瑞士和葡萄牙),设置与考虑期相联系的离婚申请的再次提起制度(如比利时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提出离婚申请后6个月内,必须以同样的程序重新提出一次),设置和解程序(如德国、意大利、英国)。这些对协议离婚的限制性措施,成为违法协议离婚的刹车器,是协议离婚制度不被滥用的制度保障。相形之下,我国婚姻法协议离婚制度不仅未设相应的保护措施,而且还要求“当场办理离婚登记”,把对婚姻的支配权无保留地交给了处在离婚的旋涡中,完全可能丧失正常理性的当事人,并使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成为世界上最自由的离婚制度。(二)登记离婚只进行形式审查,无调解程序,难以杜绝草率离婚现象婚姻登记条例第1

13、3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种“审查”是形式审查,即只是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自愿离婚进行简单询问,不涉及调解问题。因此,登记离婚程序在启动前后,国家公权力、社会组织、其他私人力量都无从对当事人进行任何的劝阻和帮助。在时间上,法律也没有给当事人提供进一步思考的可能性,难以杜绝草率离婚现象,增大了登记离婚的比例。(三)离婚手续过分简化,容易导致草率离异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夫妻之间经协商一致后欲离婚,就能向有关部门递交申

14、请书,但当事人提出离婚申请时,法律却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的条件,比如婚龄限制,这样最容易造成“闪婚闪离”的情况。5因为这种没有做任何的婚龄限制的法律规定,很可能使那些正处于婚姻磨合期的夫妻因为冲动而选择离婚,特别是现代化城市中的年轻一代,他们早早步入婚姻的殿堂,对对方的婚姻观念和做事方式等还未了解清楚就匆忙组织家庭,结婚后的磨合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了争执,双方又都冷静不下来,极易草率离婚。协议离婚的成本非常低,只需要几元到十几元的工本费,并且简便快捷、效率高,不用当事人经过漫长的等待,也不用办理复杂的手续。种种因素导致社会上草率离婚的人越来越多,因此,完善登记离婚的法律规定势在必

15、行。(四)不能有效地维护未成年儿女的权益父母离婚,受伤害最大的不是他们自己,而是孩子。父母之间关系的破裂不可避免会对子女身体或是心理产生阴影。即使父母再怎么和平离婚,孩子也会因为家庭关系的分崩离析而受到极大打击。不仅如此,孩子还会产生心理上的芥蒂,各种不安的情绪和感受压抑在心里无法排泄,造成心理负担过重。我国的婚姻法中明文规定夫妻应当恰当地解决子女的抚育问题,但是如何“恰当”却无法衡量,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既没有看重孩子对于父母离婚的意愿性,更没有考虑到父母的离婚是否能够充分地保护孩子的利益,尤其是未成年孩子的利益。6况且在实践生活中,夫妻双方只顾忙于厘清自己的婚姻关系,不顾及对自己孩子的影响

16、是否降到最小,他们放弃未成年孩子本应该得的抚养费和生活费,甚至放弃抚养责任和探望权等,他们互相迁就只为能够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不会去充分考虑未成年儿女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受伤害最大的永远是孩子,在成长的道路上他们的身心健康可能会受到损害。(五)离婚协议的执行缺乏强制性夫妻双方选择离婚时,必须就其婚姻状况、财产与债务的分割和清偿、子女的抚育等达成一致且都出于明确的意思表示,有关登记部门才可接受申请,否则,将不受理离婚申请。但是当事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因此,协议生效后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夫妻中有一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可诉至法院令其履行协议的内容,经法院审判后仍不执行,则对方可以依据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最后问题得到了解决,但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网络 > 云计算/并行计算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