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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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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ppt课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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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原理 财政法 金融法,宏观调控法原理,一、概述 (一)宏观调控 1、宏观调控的含义 是指调控主体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为了实现宏观变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 2、宏观调控的特点 1)以社会总供求和总需求为调控的宏观目标 2)以间接手段为主要的调控方式 3)以经济规律为运作机制二)宏观调控法 1、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1)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何者为经济法的核心,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认为市场规制法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经济法的核心; 核心之一论 认为宏观调控法应为经济法的核心 2)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 宏观调控法调整的直接目标是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市场规制法调整的直接目标是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宏观调控法调整的是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中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法调整的是国家队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竞争行为进行直接规制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侧重于经济利益的引导,通过市场中介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方法更侧重于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直接规制性,即限制、禁止、许可、鼓励等。

宏观调控法的制度规范多为诱导性规范;而市场规制法的制度规范多为强制性规范,2、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从实体和程序法两方面保障依法调控 2)尊重市场原则:这是处理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原则 尊重和符合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市场规律,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安全、有序、宽松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秩序;善于利用利润平均化规律分配社会财富;善于利用‘‘经济人”规律调控市场行为 3)适度调控原则 3、宏观调控法的构成 1)计划法、产业政策法 2)财政(税收)法、金融法 3)国有资产法 4)对外贸易法,二、宏观调控法的制度要素 宏观调控法旨在为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宏观调控行为的适用等设置法定的规则 (一)调控主体 1、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中央与地方 地方政府有没有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 缺乏相应的信息条件;地方政府自身的利益结构与导向,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中,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掺进自身的利益目标,甚至可能从局部利益出发,罔顾全局利益,做出与中央宏观调控背道而驰的决策 实施宏观调控的主体,不是地方政府,只能是中央政府 2、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权力分配 司法机关没有宏观调控权; 应对各类具体的宏观调控权作出具体的划分; 在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还可能存在授权立法问题。

二)调控目标 1、基本目标 保持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2、具体目标 经济增长 币值稳定 就业 国际收支平衡 3、各具体目标之间的关系 有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一面,但各具体目标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调整某一目标时,其他目标同时会发生联动变化现实中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兼顾各项目标之间的关联性,发挥其相辅相成的综合效应三)调控手段 1、调控手段的协调 2、调控手段的冲突 (四)调控程序 1、确立宏观调控决策的制定、颁布流程 大体包含以下环节: 提议程序 论证程序 建议评估机制 预警机制 应急性机制 2、建立救济制度 纠偏机制、补偿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保障机制 3、建立监督机制,财政法,一、概述 (一)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简而言之,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关系具有财产性 财政关系具有管理性 财政关系具有社会性 财政法是一种强行法 财政法是一种确认和规范政府财政行为之法 财政法是一种宏观调控法,(二)财政法的原则 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财政法定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形式上的要求,它旨在保障民主原则在制度上的实现一般表现在财政权力(利)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

财政健全主义: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旨在降低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运行不至于偏离安全稳健的目标其核心问题即在于,能否将公债作为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 财政平等主义 :财政平等是财政法治的价值追求,(三)财政法的基本内容 1、财政基本法 2、预算法 3、政府采购法 4、国债法 5、财政转移支付法 6、税法 7、国有资产管理法 8、财政监督法,二、财政管理体制法律制度 (一)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制度 事权,是指国家依法确定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处理公共事务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职权 三种模式:集权式,分权式,复合式 (二)中央和地方财权的划分制度 财权多表现为税权税权是指议会或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税收事项及其有关活动规则的权力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种确定权及税收收入归属权等三)财政转移支付法 财政转移支付又称财政补助支出一般表现为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为解决财政失衡而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的让渡给下级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 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包括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和财政补贴两大类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可划分为下述几种形式: 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特殊转移支付,建设性转移支付。

三、预算法 (一)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国家预算和单位预算 预算法,概而言之,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预算关系,是指国家在预算资金的筹集、支出、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二)预算的原则 1、公开性:公众有获取政府预算信息、参与政府预算编制和审议的权利,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要公诸于众,让公众了解,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2、完整性:要求政府的预算必须包括其全部公共收支,反映它的全部财政活动3、真实性:每一预算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都必须依据充分,方法可续,资料确实,计算准确,客观真实,不得主管臆断,假定估算,弄虚作假 4、统一性:包括预算组织的统一性、预算程序的统一性和预算方法的统一性必须设立统一的科目、依据统一的口径、按照统一的程序去计算和编制,各级政府都只有一个预算,所有地方政府预算连同中央预算一起共同组成统一的国家预算 5、年度性:跨年制预算年度和历年制预算年度(我国采用),(三)预算管理职权和法定预算收支范围 1、预算管理职权 2、法定收支范围 预算收入: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四)预算编制的原则与程序 预算编制的程序: 国务院下达预算编制指示——初步审查——审查批准——备案——批复预算,(五)预算审查和批准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六)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部门负责 预算调整是一种正常的预算活动,但是预算调整必须依法进行 (七)决算 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宏观调控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决算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决算草案,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和批准后方可生效 (八)法律监督和违法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做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四、国债法 (一)国债和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是一国中央政府举借的各种债务的总称具体说它是指中央政府通过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借款的方法,来募集一部分财政资金,以满足其行使职能的需要,当债券到期时,国家则必须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国债法是国家管理国债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

(二)国债的发行 国债发行的方式主要有:承购报销;公开拍卖;代销;公开招标;公开募集 (三)国债的转让 目前我国办理国债转让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一是财政系统的财政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二是金融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 国债交易的主体:一类是个人投资者;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五、政府采购法 (一)政府采购概述 1、政府采购的概念和特征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中央及地方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为进行政务活动或为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最终消费需要,以来源于财政拨款的资金,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的身份从国内、国外市场购买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与民间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采购主体的特定性; 目的的非营利性; 资金来源的财政性或公共性和付款方式的特别性; 政府采购的方式具有规范性和公开性;,2、政府采购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 1)经济目标 2)实现传统的外交目标,如保护国家安全 3)在经济的特定部门,刺激国家经济发展,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4)保护民族工业,抵御外国竞争 5)提高产业部门的竞争性 6)弥补全国范围内的地区差异 7)提高环境质量 8)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目标 9)反腐倡廉 10)其他政策考量,(二)政府采购法的概念和原则 1、公平原则 2、公开原则 3、效率原则或竞争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与程序 1、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采购 6)其他采购方式 2.程序 提出专项申请——成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金融法,一、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 1.金融的概念 (1)内涵 《辞源》:今谓金钱之融通状态曰金融,银根。

《辞海》:谓资金融通之形态 金融就是资金融通,即由资金融通的工具、机构、市场和制度等构成要素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有机系统 (2)外延: 金融信用活动+信用基础上货币流通 (与货币和信用相关的经济活动),特点: (1)金融是信用交易: 信用:不同所有者之间以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的运动 与即时清算交易(钱货两讫) 个人信用——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 (2)金融是以货币为对象的信用交易: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金融交易可发生在各种社会经济成分之间(理论上):严禁企业间借贷分类: (1)直接融资:股票、债券、民间借贷 (2) 间接融资: 银行借贷 功能: (1)货币供应功能: 通货(钞票、铸币),构成央行负债,存款(原始存款、派生存款),构成商行负债 (2)资本筹集功能:集小成大,集腋成裘 (3)资源配置功能: (4)风险转移功能: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5)支付功能: (6)市场约束功能:对筹资者和金融机构起到约束作用 (7)宏观调控功能:,3.金融法的概念: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金融关系: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参与者为金融 机构(当然主体)及其他工商企业、个人(非当然主体) 4.调整对象:金融机构组织关系;金融业务(金融交易);金融管理(金融监管+金融调控); (1)金融机构组织关系:内外部关系 (2)金融交易关系 : (3)金融调控关系 : (4)金融监管关系,我国金融法基本原则 (1)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内外) (2)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金融安全) 信用、交易帐户、操作,二、我国金融法的体系结构 1、金融机构组织法 2、银行业务法 3、外汇管理法 4、票据法 5、证券法 6、信托法 7、保险法,二、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的设立 随着银行的大量设立和银行业务的不断开展,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1、信用问题;2、票据结算问题;3、扩大贷款造成的支付问题;4、银行经营风险和竞争问题;5、政府融资问题 (二)中央银行的地位 中央银行处于整个社会资金运动的中心环节,是国民经济运动的枢纽,是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中央银行对货币的供应、对信用的保障和对金融的监管,为经济体系提供了稳定的货币环境和稳定的金融秩序,对国民经济发挥着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

对其独立地位问题上,人们见仁见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不受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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