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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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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资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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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题论坛 法 学 杂 志 LAW SCIENCEMAGAZI NE 编者按:为了配合 《 物权法 》 的制定工作,自2005年开始,我刊连续开设了由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主持的“ 物权 法专题论坛 ”,今年我刊将继续开设该论坛,以期有助于我国物权法立法工作的开展 作者简介:王利明(1960 - ) ,男,汉族,湖北仙桃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 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 Analysis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 Protection Of Jus Rerem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 物权法(草案)》 中规定了各类所有权并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物权法反映我国的基本经济 制度的立法目的,也使物权法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物权法 平等保护原则 目前,对《 物权法(草案)》 中是否应当区别规定各类 所有权并进行平等保护,个别学者仍有不同意见笔者 认为,《 物权法(草案)》 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既体现了物 权法反映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目的,而且也使《 物权 法 》 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基本国情,不仅坚持了正确的立法 方向,而且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一、 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 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 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 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 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我国民法主要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 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物 权法如果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物权主体的平等物权的主体是纷繁复杂的, 但各类物权人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是民事主体在物 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民法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 确认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人格,并对各类民事主体 实行平等对待无论个人在客观上财富多寡、 种族为何 在民法上都属于平等主体,因而物权的主体也必须体现 此种平等性这就是说,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 权范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例如,土地只能属于公有,即国 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私人不得享有 ) ,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 物权不具有平等性此种平等在物权法中主要体现为如 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 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尤其是,如果物权的设定和移 转必须采取合同的方式,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当处在平 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越于另外一方的权利 例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出让方式设定建设 用地使用权,尽管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代表国家的国有土 地管理部门,另一方为法人或公民,但双方的地位必须是 平等的另一方面,各类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也应当平 等遵循物权行使的规则,例如要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损害 他人利益即使国有财产进入交易领域,也必须要和其 他财产一样遵守相同的规则 (二)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针对各个主体都应 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即使是国家与其他主体 发生产权纠纷,当事人都有权请求法院明晰产权,确认归 属也就是说,都平等地享有确权请求权,在这方面任何 一方都不应具有优越于他方的权利根据过去的有关规 定,在国有资产与其他财产发生争议时,由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部门处理,此种作法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产权,其自身就是争 议一方当事人,在国有财产之上发生产权纠纷时,其无法 承担裁判的角色,而必须由争议的当事人平等地向有关 司法机关请求确认 (三)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 到平等保护。

物权法的精神是,只要属于合法所得的财 产,都要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公有财产要予以保护,私人 的合法财产也要保护一方面,各个物权人在其物权遭 受侵害以后,都可以平等地享有物权请求权、 侵权请求权 以及其他请求权,通过行使此种权利,使自己遭受侵害的 财产得到恢复、 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 遭受妨害的现 状得以排除另一方面,各个权利人无论在保护的范围 ·2· 法 学 杂 志 物权法专题论坛 LAW SCIENCEMAGAZI NE 还是保护的力度上,都应当是一致的,不能说侵害了公有 财产就要多赔,而侵害了私人财产就要少赔甚至不赔 平等保护既追求形式的平等,也追求实质的平等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所说的平等保护是指实质的平等 ① 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例如,对不同的财产在遭受损害 时要提供同样的救济,这确实是体现了实质平等的含义 但是《 物权法(草案)》 中的平等保护也体现了形式平等, 比如,确认物权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是体现了形式上的平 等,因此平等保护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结合 二、 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理由 物权法应当以平等保护为基本原则笔者自从参与 《 物权法 》 制订工作以来,一直呼吁我国物权法应当将平 等原则贯彻到各项具体制度中。

笔者甚至认为,这是《 物 权法 》 的首要原则在《 物权法 》 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 主要理由是: (一)这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准确反映按照《宪 法 》 第6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 所有制形态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 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 宪法 》 虽然规定了国有经济是 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但同时维护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 展根据这样一种所有制所采取的战略取向,就是我们 不是搞绝对的私有化,而是实行多元化,鼓励和保护多种 所有制的共同发展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 主义所有制的基本特点财产关系是最主要的经济关 系,各种财产权是这种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属于上 层建筑的范畴法律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合法财 产权益,以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既然 我们对各种所有制要一视同仁、 平等保护,促进其共同发 展,物权法作为基本的财产法,必然要以维护基本经济制 度为首要任务,因而物权法所确认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 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正确反映宪法促进多种经济形 式的共同发展,其中也是平等保护的要求,因为平等保护 的目的就是促进这几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没有平等 保护就难以有共同发展,失去了共同发展,平等保护也就 失去了其存在的应有目的。

尤其需要指出,只有通过物 权法规定平等保护的原则,才能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的基本经济制度,排除各种“ 左 ” 的和“ 右 ” 的干扰,坚定社 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 (二)物权法只有确立平等保护原则,才能维护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成果我 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正是因为我们坚持了各种所有 制平等保护、 共同发展的方针,最大限度地挖掘了社会主 义公有制的潜力,调动了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 使中国经济20多年能够保持高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迅 速提升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也正在于此实 践表明,此种平等保护原则符合我国国情,也是中国改革 开放取得的伟大成果、 中国经济迅速腾飞的关键所在 所以,我们要维护改革开放的成果和中国经济的持续发 展,就必须坚持此种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原则充分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市场经 济秩序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是民事主体 进入市场的基础,对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正是市场经济 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只有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 保护,才能建立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 展,并最终有利于公有制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 广大民众通过合法经营、 诚实劳动等途径积累了相当多 的财富,也使我们的综合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人民生 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如果对私有财产不予以平等 保护,不仅将极大损害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严重阻碍 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 (三)平等保护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 济的繁荣平等保护原则不仅要求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 护,而且也要求将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 位置财富是由芸芸众生创造的,充分释放个人创造财 富的潜力,是搞活经济、 迅速提高我国综合国力的基础 古人说,“ 有恒产者有恒心 ”,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权平 等、 充分的保护,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 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 恒产 ”,也很 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 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 通过物权法强化对这些财产的平等保护,才能鼓励亿万 人民群众创造财富、 爱护财富、 合法致富如果我们对各 类财产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对私有财产“ 低看一眼 ”,甚 至采取杀富济贫的办法,公民不敢添置创业,企业不敢做 大做强,就会出现许多财富大量浪费、 资产大量外流的现 象,民穷国弱,整个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无从谈起虽 然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在主体、 客体等方面是有所 不同的,如土地就只能为国家或集体所有,而不能为私人 所有,但这并不能成为将公有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在法 律地位、 保护方式等方面区别对待的理由。

(四)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也 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明现代法治以贯彻平等 原则为特征,而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也必然要求其享 有的财产权受到平等保护财产权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 础,也是个人的基本人权平等地保护每一类财产权,就 是尊重了个人人格的平等,尊重了个人基本的人权不 仅有利于构建市场经济的基础,而且有利于消除封建残 余和等级特权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尤其是平 等保护也有利于防止与遏制一些政府机关以及某些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民、 法人的财产权,这对我国和谐 社会的建设也是非常必要的 (五)平等保护原则也为司法实践中法官正确处理各 类纠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目前关于各类产权的纠 纷较多,其中不少涉及到公有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纠纷,人 ·3· ① 黄莹:《 物权法草案的三大亮点 》,载《 法制日报 》, 2006年2月27日 物权法专题论坛 法 学 杂 志 LAW SCIENCEMAGAZI NE 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普遍感觉缺乏处理此类产权 纠纷的规则比如说,历史遗留下来的挂靠在集体名下 实际上是个人出资的企业有很多产权纠纷,这些纠纷的 处理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 纠纷时,首先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原则 三、 平等保护原则的误区与澄清 正确理解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必须澄清几种对 平等保护原则的不恰当认识: (一)公有财产特殊保护论此种观点认为,《 宪法》 规 定,“ 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意味着对公有财产实行 特殊保护;如果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就背离了社会主 义方向所以,物权法应当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的保护个 别学者甚至主张如果在 《 物权法 》 中不明确写上对公有财产 的特殊保护就是违宪此种观点显然是对《 宪法 》 的误解 我们在物权立法中必须对这种观点进行澄清 我国《 宪法 》 和《 民法通则 》 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有财 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 宪法 》 也规定了合法的个人 财产受法律保护例如,我国《 宪法 》 第11条规定:“ 在法 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 国家保护个体经 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 家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 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所以强调保护公有财产与 私有财产是并举的,绝对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 而对《 宪法 》 的规定断章取义。

党的“ 十六大 ” 报告也明确 指出:“ 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 “ 必须 毫不动摇地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 所以, 实行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 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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