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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与14版本的详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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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与14版本的详细对比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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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GB50067-2014,强制性条文,97没有强制性条文 2014共25条强条建筑18条,给排水5条,暖通1条,电气1条前言 主要修改内容 7条,增加了半地下汽车库、多层汽车库的定义,修改了敞开式汽车库的定义 增加了汽车库、修车库分类的面积控制指标 调整了部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调整了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相关要求 调整了机械式汽车库停车规模、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的相关规定 增加了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调整了汽车疏散坡道宽度的相关规定 细化了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增加了自然排烟的相关要求1 总则,1.0.2适用范围 如果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不能完全分隔或不同住户的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扔适用本规范2 术语,2.0.5半地下汽车库(增加)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的1/3且不大于1/2的汽车库2.0.6多层汽车库(增加)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或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一层和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的属于单层汽车库2 术语,2.0.8 机械式汽车库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97规范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和复式汽车库都属于机械式汽车库新规范取消了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和复式汽车库的术语,统一为机械式汽车库 机械式汽车库是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种利用机械设备提高单位面积停车数量的停车形式,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类似高架仓库另一类是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复式汽车库、机械设备只是类似普通仓库的货架机械式立体汽车库,,,,,,,,高尔夫地下立体车库,,复式汽车库,,,,,,,,普通车库加机械设备属于复式汽车库P13 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5.1.1的规定减少35% 地下汽车库2000平米减少35%,1300平米2 术语,2.0.9敞开式汽车库(修改)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3 分类和耐火极限,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增加了汽车库、修车库分类的面积控制指标 此次修订增加了建筑面积的控制值,目的是为了使得停车数量与停车面积相匹配,合理地进行分类。

泊位数控制值及建筑面积控制值两项限值应从严执行,即先到哪项就按该项执行 目的是为了控制设计图纸停车数少,实际停车数多3 分类和耐火极限,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由普通条款改为强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决定着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耐火等级是由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决定的,必须明确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类及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调整了承重墙、隔墙、非承重外墙、柱、屋顶承重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增加了防火隔墙一项防火隔墙比防火墙的耐火时间短,比一般分隔墙的耐火时间长,且不必按防火墙的要求必须砌筑在梁或基础上,只需从楼板砌筑至板顶是鉴于汽车库内火灾负载较少而提出的防火分隔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防火分区划分,3 分类和耐火极限,3.0.3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由普通条款改为强条) 地下、半地下、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97地下汽车库)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二级提高为一级) 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1 新增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 修改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3修改为强条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临或组合建造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4修改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5 相同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

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6 修改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增加)、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7 修改 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 贮存量不大于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2. 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间 3. 一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两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4.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8 修改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间、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4.1.9 修改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汽油罐、加油机) 4.1.10 修改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11 新增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GB50016 5.4.12,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12修改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灭火器材间(消防器材间)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1修改为强条 除本规范另外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原规范注解部分写到条文部分) 细化表格,数值不变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2.1的规定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2修改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为无(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较低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2修改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无(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2 4.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极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无开口(不设天窗),屋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2 3.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处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3增加 停车场与相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当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停车部位高15m范围以下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4增加强条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5修改为强条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 定值增加2m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6修改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7修改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8修改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与燃气(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执行 4.2.9修改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与石油库、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516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10相同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大于50辆,组与组之间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2.11增加 屋面停车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3.1增加强条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3.2修改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Ⅳ类汽车库、修车库以外,消防车道应为环形,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 2.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应(宜)小于12m×12m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3.3修改 穿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的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 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5.1.1修改为强条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其中,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5.1.1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5.1.1的规定减少35%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5.1.2修改 设置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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