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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船 级 社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 构造与设备规范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 2005 中 国 船 级 社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 构造与设备规范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 2005 2005 年 12 月 30 日生效 Effective from December 30 2005 北 京 Beijing 目录目录 总 则 1 中国船级社及其主要业务 2 理事会与委员会 3 责任限定与仲裁 4 信息提供与披露 入级检验与船体结构补充规定 第 A1 章 一般规定 第 A2 章 入级与检验 第1节 通则 第2节 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 第3节 入级检验 第4节 船旗国政府授权检验 第 A3 章 船舶图纸和资料的审核 第A4章 船体结构的补充规定 附录1 C型独立液货舱支座及其支承构件结构强度评估细则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前言 第 1 章 一般规定 第 2 章 船舶残存能力和液货舱位置 第 3 章 船舶布置 第 4 章 货物围护系统 第 5 章 处理用压力容器及液体,蒸气和压力管路系统 第 6 章 构造材料 第 7 章 货物压力/温度控制 第 8 章 液货舱透气系统 第 9 章 环境控制 第 10 章 电气装置 第 11 章 防火与灭火 第 12 章 货物区域内的机械通风 2 第 13 章 仪表(测量,气体探测) 第 14 章 人员保护 第 15 章 液货舱的充装极限 第 16 章 用货物作燃料 第 17 章 特殊要求 第 18 章 操作要求 第19章 最低要求一览表 3 总 则 总 则 1 中国船级社及其主要业务 1 中国船级社及其主要业务 1.1 船级社 1.1 船级社 1.1.1 船级社是一个独立公正的组织,与船舶设计、建造、买卖、营运、管理、保 养、维修、融资、保险、租赁之间没有检验业务以外的任何商业关系。

1.1.2 船级社提供航运、造船、海上开发、相关工业产品制造业、保险、金融以及 其他有关业界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合理标准——入级规范,并依照此规范,进行审图、建 造检验和建造后检验,以验证船舶符合入级规范的要求,并独立签发入级证书 1.1.3 船级社接受船旗国政府的授权,按照船旗国政府的法令和要求进行法定检 验,以验证船舶满足国际公约和船旗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并签发法定证书 1.2 中国船级社 1.2 中国船级社 1.2.1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 )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国 家的船舶技术检验机构,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 1.2.2 中国船级社主要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其相关工业产品的入 级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和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及主管机关授权,执行 法定检验等具体业务以及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 1.2.3 中国船级社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1.3 宗旨 1.3 宗旨 1.3.1 本社的服务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对船舶、 海上设施、 集装箱以及相关的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并通过本社独立、公正和诚实的检验、认证和技术服务,为交通运输、海上开发及相关 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海洋及其他环境服务。

1.4 主要业务 1.4 主要业务 1.4.1 本社的主要业务如下: (1)船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与发证、船舶鉴证检验与发证、船舶法定检验与发 证、船舶审图、外国验船机构委托代理检验与发证、船舶公正检验与安全评估; (2)海上设施检验:海上设施入级检验与发证、海上设施鉴证检验与发证、海上 设施法定检验与发证、海上设施审图、重大海上安全事故调查、海上设施公证检验与安 全评估; (3)船用和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检验:船用和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入级 检验与发证、船用和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鉴证检验与发证、船用和相关陆上工业设 施与产品法定检验与发证、船用和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审图、船用和相关陆上工业 4 设施与产品生产厂认可与发证、船用和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型式认可与发证、外国 验船机构委托船用和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代理检验与发证; (4)集装箱检验:集装箱入级检验与发证、集装箱鉴证检验与发证、集装箱法定 检验与发证、外国验船机构委托集装箱代理检验与发证; (5)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发证; (6)外国政府(地区)授权对船舶公司审核与发证; (7)进出口船舶检验:进出口船舶技术状况勘验、进出口船舶技术状况鉴定、进 出口船舶检验与发证; (8)ISO9000与ISO14000等系列质量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9)相关规范/规则与标准制定:船舶、海上设施和相关工业产品检验规范/标准 制定、受政府委托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标准编制、ISM认证规范/规则制定; (10)相关科学研究:船舶、海上设施检验技术研究与检验技术试验、水上安全和 环境保护技术研究与试验、船用和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检验技术研究试验、船舶入 级标准研究、相关信息技术应用研究; (11)相关技术培训:初级验船师培训、高级验船师培训、验船师与审核员资格培 训; (12)相关技术服务。

2 理事会与委员会 2 理事会与委员会 2.1 理事会 2.1 理事会 2.1.1 由政府有关部门、本社、航运、造船、海上开发、相关工业产品制造业、保 险、银行以及其他有关业界代表组成本社理事会 2.1.2 理事会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2)审议本社工作报告; (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2 技术委员会 2.2 技术委员会 2.2.1 由政府有关部门、本社、航运、造船、海上开发、设计、大专院校、科研、 相关工业产品制造业分管技术领导组成本社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专 业技术分委会 2.2.2 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对本社技术政策和规范科研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定本社制订的船舶及海上设施的主体技术规范; (3)组织对入本社船级船舶及海上设施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分析研究; (4) 根据使用经验、市场需求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出规范编制、修订方面的建 5 议; (5) 对拟纳入本社船舶及海上设施规范的重大科研成果进行审议, 并提出纳入规 范的建议 2.3 船级委员会 2.3 船级委员会 2.3.1 由政府有关部门、本社、船东、石油公司、主管机关、保险、银行和法律及 其他有关业界代表组成本社船级委员会。

2.3.2 船级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通过本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及本社船级管理程序; (2)审议本社船舶及海上设施入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最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对 其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 接受并确认本社提交的船舶及海上设施的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的授予、暂 停、取消或恢复的情况报告; (4) 对船舶及海上设施证书及各种检验技术文件格式提出意见 3 责任限定与仲裁 3 责任限定与仲裁 3.1 分歧 3.1 分歧 3.1.1 本社颁布的规范的解释权属本社总部本社规范由本社译成英文版本,如 对英文版本发生歧义,应以本社现行规范中文版为准 3.1.2 验船师在执行其任务中与有关方产生分歧而影响工作进度时, 有关方应及时 向验船师所在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其申诉处理仍不满意时,则可用书面连同详 细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申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的裁决 3.1.3 如要求本社总部进行审查时,审查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申诉人支付,但证明申 诉人的申诉是正确的除外 3.2 责任 3.2 责任 3.2.1 本社签发的与检验有关的任何文件,只反映检验当时的状况并且,本社承 担的船舶入级是在所涉及的设计方、建造方、拥有方、制造方、销售方、供应方、修理 方、营运方以及其他方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进行的。

由本社签发的任何报告、文件和 证书中所包含的内容,均不意味是减轻或解除上述任何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3.2.2 本社规范、规则是船舶及相关产品的设计、制造及试验的依据规范不能替 代制造厂的工艺控制和质量控制,也不能减轻或解除制造方的责任 3.2.3 本社规范、规则不包括船舶振动、合理的装载与系固、船舶纵倾、正确的操 作、以及避免重量分布可能产生反常的严重应力,本社对上述产生的后果不负责任 3.2.4 本社除在规范规定的有关报告、声明、审图、检验、发证或其他服务外,不 再做其他表述本社在其船舶录、产品录、网站及除入级证书和报告外的其他文件所提 供的信息,是否采用由用户决定,本社不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6 3.2.5 本社按照合同提供服务,在任何情况下本社均不对与本社无直接合同关系 方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3.2.6 本社仅对由于自身疏忽行为而直接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在任何情 况下本社均不对间接损失或随后引发附加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3.2.7 如依法经证明合同关系方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仅仅是由于本社或本社雇员、 代理人或本社其他代表方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本社将承担责任,并将支付赔偿其直接损 失费用,但此赔偿的数额不超过该项服务收费的5倍,且最大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但 如该损失或损害系由如下行为所造成,本社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本社雇员超越其受雇权限的行为; (2)本社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方超越本社对其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 3.3 仲裁 3.3 仲裁 3.3.1 对本社承担责任的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损害最初被发现或 损失形成的6个月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彻底放弃索赔权 3.3.2 除与本社另有约定外, 凡因本规范引起的或与依照本规范提供的服务有关的 任何争议,均应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此仲裁裁为最终裁决并约束有关各方 4 信息提供与披露 4 信息提供与披露 4.1 各有关方应向本社提供入级与保持船级所需要的充分和正确的信息 4.2 本社不会将有关《船舶录》以外的信息披露给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方,但根据 法律、法院决定或船东书面同意除外 4.3 船旗国主管机关的代表或外部质量审核代表如提出要求获得有关信息, 则应保 证他们不会以任何方式复制这些信息或传递给其他方 7 入级检验和船体结构的补充规定 入级检验和船体结构的补充规定 第A1章 一般规定 第A1章 一般规定 A1.1 说明 A1.1 说明 A1.1.1 本规范是以由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以 MSC.5(48)决议 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简称《IGC 规则》 )及其修正案 的技术要求为基础,为申请加入本社船级的船舶满足入级条件而制定。

A1.1.2 本规范包含了 《IGC 规则》 及其修正案的全部内容 (至本规范颁布之前的 《IGC 规则》及其修正案已全部纳入) ,并在《IGC 规则》相应条款中加入了为入级目的而要求 满足的附加条款或解释,并在相应条款前以“CCS”予以标注 A1.1.3 《IGC 规则》中所提及的 SOLAS 1983 修正案第 II-2 章所述条款还应进一步 参见经修正的 SOLAS 74 第 II-2 章的内容 A1.2 一般要求 A1.2 一般要求 A1.2.1 本规范适用于《IGC 规则》定义的所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海船) A1.2.2 拟入本社船级并取得本规范第 A2 章的附加标志的液化气体船,除应满足本 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本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和《材料与焊接规范》的其 他有关要求 A1.2.3 为签发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如果主管机关根据 《IGC 规则》 1.4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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