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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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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资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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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CCF-HZBJ-02(A/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报警产品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 2014-08-31 发布 2014-09-01 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前前 言言 本实施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编号: CNCA-C18-01:2014)制定,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版权归公安部 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许 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目 录录 1.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 1 2.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 1 3. 3. 认证模式选择认证模式选择 2 2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2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 2 4. 4. 认证单元划认证单元划分分 3 3 5. 5. 认证流程及时限认证流程及时限 3 3 5.1 认证流程 . 3 5.2 认证时限 . 3 6.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3 3 6.1 认证委托 . 3 6.2 型式试验 . 5 6.3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 . 6 6.4 认证评价与决定 . 8 7. 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 8 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 8 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8 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9 7.4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 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10 7.6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0 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 10 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 11 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1 8. 8.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 1111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 11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2 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12 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12 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3 8.6 证书恢复 . 15 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17 9 9 认证的变更认证的变更 1717 9.1 变更类型 17 9.2 变更程序 17 10. 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 1818 11. 11.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 1919 12. 12. 收费依据与收费依据与要求要求 1919 13.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19 14.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 . 1919 附件附件 1 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指示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20 附件附件 2 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525 附件附件 3 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认证检验规则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828 附件附件 4 4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3232 附件附件 5 5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3838 附件附件 6 6 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 4444 附件附件 7 7 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 4444 附件附件 8 8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5454 1 0. 0. 引言引言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 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编号:CNCA-C18-01:2014)(以 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

依据实施规则和公 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 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 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本实施细则适 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 整 评定中心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 企业的分类,明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1.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火灾报警产品中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包括以下 产品种类: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消防安全标志 2.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 生产企业(工厂)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应予以配合 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 工厂检查结论; (2) 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 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 专项监督结论; (4)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 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 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 (7) 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 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 行业管理部门、 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 信用等级评价等结果。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表 1 表 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2 类别 分 类 原 则 A 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五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 信息 1-8 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 9 条评价结果为最高等 级(如 AAA 级)作为参考条件) B 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三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 信息 1-8 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 9 条评价结果为较好等 级(如 A 级或 A 级以上)作为参考条件) C 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 A 类、B 类、D 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于没有任何质量信 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 C 类; (2)主动申请证书暂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证书无法正常保持 的生产企业; (3)初始认证委托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 C 类 D 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 C 类 (2)中之外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或撤销的生产企业; (2)未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生产企业;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定中心的获证后监督的生产企业 评定中心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经评议后确定 生产企业的分类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类别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D 类生产企业应至少连续 两次通过监督方可提升到 C 类,按 A-B-C-D 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3. 3. 认证模式选择认证模式选择 3.1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 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3.2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根据认证的基本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认证 模式中酌情增加相关认证要素,具体细化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 3 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的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是获证后监督必须实施的基本模式 必要时,还可采取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等模 式 4. 4. 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实施规则第 4 条和本实施细则附件 1 执行 5. 5. 认证流程及时限认证流程及时限 5.1 5.1 认证流程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评价与决定和获证后监 督等环节。

5.2 5.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按照实施规则第 6.4 条执行 产品检测时限见附件 3 检测时限是认证委托人与指定实验室正式签订检测合同 之日起,至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 评定中心按照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认证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及指定实验室应予以配合 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 超时的,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6.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6.1 6.1 认证委托认证委托 6.1.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 证 委 托 人 通 过 “ 消 防 产 品 网 上 认 证 业 务 系 统 ” ( 、 )向评定中心提出本实施细则涵盖产品的认证委托提出认证委托 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工商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与相 关方的协议等(见附件 2)评定中心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 在 5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 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 4 6.1.2 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评定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 (见附件 2) 。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评定中心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6.1.3 产品的配接要求 委托认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属于必须与相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产品配接后方可正常工作的,应与配接产品一并认证,也可选择已通过强制 性认证的相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进行配接 6.1.3.1 委托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认证,应同时委托与其配接的 应急照明配电箱产品认证,也可选择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产品进行 配接 6.1.3.2 委托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认证,应同时委托与其配接的应急照明控 制器和应急照明配电箱产品认证,也可选择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和 应急照明配电箱产品进行配接 6.1.3.3 委托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认证,应同时委托与其配接的应急照明集 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产品认证,或应与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应急照明集中 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产品进行配接 6.1.3.4 委托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产品认证,应同时委托与其配接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 急灯具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产品认证,也可选择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集中电源型 消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产品进行配接。

6.1.3.5 委托应急照明控制器产品认证,应同时委托与其配接的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 灯具和应急照明配电箱产品认证,也可选择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集中控制型消防应 急灯具和应急照明配电箱产品进行配接 6.1.3.6 已获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与其配接的其他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产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时,应重新进行产品配接变更确认 6.1.4 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 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 (3) 以 ODM 生产方式的委托认证; (4) 对同一单元产品重复认证或命名、型号规格等形式不同,但实质为同一单元 产品的重复认证; (5) 以 OEM 生产方式提出委托认证,其生产企业为 D 类生产企业; 5 (6) 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规则、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6.2 6.2 型型式试验式试验 6.2.1 型式试验合同 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指定实验室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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