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Copyright © United Nations,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www.un.org/law/avl 1 1972 年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 ( 《斯德哥尔摩宣言》 ) 和 1992 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 杜兰大学法学院 Eberhard Deutsch 国际公法教授 Günther Handl 撰文 导言 《斯德哥尔摩宣言》和《里约宣言》分别是第一次和第二次全球环境会议的 成果这两次会议是 1972 年 6 月 5 日至 16 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 环境会议和 1992 年 6 月 3 日至 14 日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 议 (联合国环发会议) 其他出自这两次会议的政策或法律文书,如斯德哥尔摩 《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和里约《21 世纪议程》与这两项宣言在构想和政治上密切 相关然而,这两项宣言的通过本身就具有显著成就相距 20 年,两项宣言无 疑是国际环境法演变的重大里程碑,囊括所谓“现代国际环境法时代”(Sand,第 33-35 页)。
斯德哥尔摩会议是对全球人类的环境影响的首次评估,试图就如何应对保持 和改善人类环境的挑战达成一个基本共识结果, 《斯德哥尔摩宣言》基本上是 支持广泛的环境政策目标和具体目标,而不是详述规范性的立场不过,在《斯 德哥尔摩宣言》之后,全球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显著提高,国际环境决策界亦然 同时,国际环境行动主义的重点逐渐扩大,超越跨界和全球共同问题,涉入到针 对媒体和跨部门的监管以及环境决策中经济和发展思想的结合因此,至里约会 议时,国际社会的任务变成对现有环境方面规范期待的系统化和重申,以及为可 持续发展大胆奠定法律和政治基础 在这方面, 人们期待联合国环发会议以联合国 大会 1982 年《世界自然宪章》(大会第 37/7 号决议)的方式,制定一项“地球宪章” ——有关环境和发展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庄严宣言尽管《里约宣言》的折中案 文并不是最初设想的崇高文件, 无论如何, 重申并发展 《斯德哥尔摩宣言》 的 《里 约宣言》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环境法里程碑 历史背景 1968 至 1969 年,大会第 2398 (XXIII) 号和第 2581 (XXIV) 号决议决定, 1972 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一次全球会议,主要目的是“充任一实践工具以鼓 励……采取旨在保护与改善人类环境并补救与防止其受损害之行动,并对此提供 准则”(大会第 2581(XXIV)号决议)。
因此,会议的基本目标之一是发表一项关于 人类环境的宣言,一份“基本原则文件” 这一基本想法源自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Copyright © United Nations,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www.un.org/law/avl 2 化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会议起草一项“保护和保全人类环境世界宣言”的 建议1971 年,会议筹备委员会启动了宣言工作,案文的实际起草委托给一个 政府间工作组各国虽然普遍同意,宣言不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措辞表述,但宣 言进展很缓慢,因为各国在以下方面意见不同:宣言原则和准则的具体程度,宣 言是否“承认个人对令人满意的环境的基本需要”(A/CONF.48/C.9), 宣言是否并如 何列出一般性原则,阐明各国在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尽管如此,到 1972 年 1 月,工作组得以完成一项宣言草案的起草,虽然该草案需要进一步的工作由 于筹备委员会不愿意打破折中案文的“微妙平衡” ,避免对草案进行任何实质性审 查,这项由序言和 23 项原则组成的宣言草案被提交给会议,但案文同时包含一 项谅解,各代表团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可以就这项案文重新开启谈判。
在斯德哥尔摩,应中国的要求,一个特别工作组重新审查了案文工作组把 案文缩短到 21 项原则,并重新起草了四项新原则针对巴西的反对,工作组将 一项有关“事先通报”的原则草案从案文中删除,提交大会进一步审议会议的全 体会议又在宣言中增加了一项关于核武器的条款,作为新的原则 261972 年 9 月 16 日,会议以鼓掌方式通过了这份文件,并把案文提交大会在大会第二委 员会的辩论期间,几个国家对一些条款表示保留,但没有从根本上对宣言本身提 出挑战抵制斯德哥尔摩会议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及其盟国也是这种情 况最后,大会以 112 票对零票,10 票弃权, “满意地注意到”斯德哥尔摩会议的 报告,包括所附《宣言》(大会第 2994(XXVII)号)大会还通过了第 2995(XXVII) 号决议,其中含蓄地肯定一国有义务事先向其他国家提供信息,以避免在本国管 辖和控制以外造成严重损害最后,大会第 2996(XXVII)号决议澄清说,该届会 议通过的任何决议都不能影响宣言中有关各国在环境方面的国际责任的原则二 十一和二十二 在 1987 年通过“公元 2000 年及其后的环境远景”(大会第 42/186 号决议,附 件)——“在环境发展方面指导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的广泛框架”之后,针对世界环 境与发展委员会(世环发委)具体建议, 大会在 1989 年 12 月 22 日第 44/228 号决 议决定召开联合国环发会议,并开始筹备委员会工作。
这项决议特别呼吁会议促 进并进一步发展国际环境法, 并“酌情审查制定国家在环境领域中的一般权利和义 务的可能性” 有关这项目标以及“在适当文书/章程/声明/宣言中纳入这类原则,同 时适当考虑所有区域筹备会议的结论”(A/46/48)的工作由有关法律和公共事务的 第三工作组承担,其任务扩大到各国在环境领域的权利义务之外,包括“发展”以 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如参与发展的个人、 团体、 妇女以及土著人民等)的权利和(或) 义务1991 年第三工作组在日内瓦筹备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期间举行了首次实质 性会议不过,拟议文书案文的实际起草工作直到 1992 年 3 月至 4 月在纽约举 行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即最后一次会议时才开始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Copyright © United Nations,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www.un.org/law/avl 3 因遭到 77 个发展中国家集团(77 集团和中国)的特别拒绝,最初由世环发委 一个法律专家组倡导的拟订一项公约式“地球宪章”草案的建议未获得批准, 。
它们 认为草案是不平衡的,强调环境而不是发展工作组最终决定采取没有法律约束 力的简短宣言格式以作替代尽管如此,案文谈判极为困难几周会议被程序上 的花招所占用最终,由于筹备委员会主席许通美(Tommy Koh)的有力干预, 最后案文才得以提出 该案文被提交环发会议进一步审议, 并作为“主席的个人案 文”定稿 虽然一些国家威胁就该宣言重开谈判, 但提交的案文在里约仍然获得通 过案文虽然未作任何改动,但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提出解释性声明,从而记 录其对《宣言》一些原则的“保留”或意见大会 1992 年 12 月 22 日第 47/190 号 决议核准了《里约宣言》 ,并敦促采取必要行动贯彻落实从那时起, 《里约宣言》 在国家、 区域和国际各层面的适用情况成为 1997 年大会关于里约+5 特别会议所 具体和细致审查的议题,也成为随后多次全球环境会议的一个基本规范框架,也 即 2002 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和 2012 年联合国可持续发 展问题会议“里约+20” 主要条款概要及其现实的法律意义 a. 一般性意见 《斯德哥尔摩宣言》由一项载有 7 条宣言声明的序言和 26 项原则组成; 《里 约宣言》包含一项序言和 27 项原则。
作为外交会议宣言,这两份文书均不具有 法律约束力尽管如此,两份宣言均包括通过时或被理解为已反映习惯国际法的 条款或希望形成未来规范性期待的条款此外, 《里约宣言》通过明确重申和发 展《斯德哥尔摩宣言》 ,使两份文书共有概念的规范性意义更加显著 两宣言均凸显了以人为本的做法 《里约宣言》原则一毫不掩饰地指出“人类 处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 ,而《斯德哥尔摩宣言》在原则一、原则二、原则五 和若干序言部分段落中主张对环境采取相应的工具主义办法2000 年《联合国 千年宣言》(大会第 55/2 号决议)也反映出对自然的以人类为本的观点不过,两 宣言的重点与 1982 年《世界自然宪章》(大会第 37/7 号决议)和《生物多样性公 约》(序言部分第 1 段)等形成对照后者的保全原则以每一种生命形式的“内在价 值”为依据,无论其对人类的价值如何今天,随着我们对其他生命形式的了解的 加深,以及科学家呼吁承认某些种群如鲸类应得到一些与人类相同的权利,两宣 言的以人类为中心的重点看来有些过时 《斯德哥尔摩宣言》和《里约宣言》的原则一有时都被误解为暗示“对环境 的人权” 斯德哥尔摩的阐述确实提到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和幸福的生活 的环境中,享有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
不过,在会议上,直接因而毫不含糊 地提到环境人权的各种建议遭到拒绝 《里约宣言》对这种权利的暗示更加微弱, 因为该宣言仅规定, 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丰富的生活的权 利” 自那时起,享有适当或健康环境的一般人权的想法,虽然在一些区域人权体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Copyright © United Nations,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www.un.org/law/avl 4 系中生根,但没有赢得普遍国际支持,更不用说载入任何全球人权条约的确, 正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2011 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无可奈何地指出,认识到 享有健康环境的人权面临很多“困难问题” 作为联合国环发会议的一个基本主题, “可持续发展”—— 一般理解为“既满 足今世需要、又不损害后世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发展”(《我们共同的未来》)—— 像一条连续不断的线贯穿《里约宣言》 不过,可持续发展也是《斯德哥尔摩宣 言》中的强大潜流,即使世环发委在斯德哥尔摩几年后才形成这个概念例如, 原则一至四承认有必要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加以限制,使之符合地球的承受力,造 福于今世后代。
《里约宣言》扩大了可持续发展主题,并大大推进了这一概念, 如下所述,为此制定了种种相关的实质性和程序性环境法律标准尽管如此,此 概念的实际运作至今仍是一个挑战在这方面,在“里约+20”前夕,联合国秘书长 潘基文感到不得不重申迫切需要“有明确和可衡量目标和指标的可持续发展目 标 ” b. 预防环境损害 两宣言共有的最重要条款可能是预防环境损害斯德哥尔摩原则二十一和里 约原则二的第二部分均以同样的措辞规定,一国有责任确保其活动范围内或控制 下的活动不给其他国家环境或国家管辖或控制以外地区造成损害两宣言分别在 上述原则的第一部分确认,各国有主权依照其“环境”(斯德哥尔摩)和“环境与发展” 政策(里约)“开发”自己的自然资源, 从而对这项义务加以平衡 虽然在斯德哥尔摩 会议,一些国家仍质疑有关义务的习惯法性质,但今天毫无疑问这项义务是一般 国际法的一部分因此,国际法院明确核准这项义务作为国际习惯法准则,首先 是在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最近是在乌拉圭 河纸浆厂案此外,纸浆厂裁决清楚确认,国家的预防义务是一项尽责义务 c. 在环境背景下的发展权 在斯德哥尔摩和里约,环境与发展之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