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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信号设备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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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信号设备教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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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1 海船信号设备简介 孙 武 上海规范研究所 CCS 2 本课程主要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 规范则》为主线,介绍海船信号设备的 的相关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际避碰规则的历史 二、避碰规则简介 三、号灯和号型的配备(包括声响设备) 四、信号设备的安装 CCS 3 一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 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主要是预防和避免海上船舶之 间的碰撞事故,并为事故障处理提供依据,它是随着 海远事业的产生、发展和不断充实完善的其作用与 陆上的交通法规一样 2、世界上最早的海事法是12世纪法国路易十六制订的 OLERON法,以后有波罗的海Wisbuy法和14世纪的地中 海法这些法主要规定帆船和划桨船的操作规定 3、17世纪发明蒸汽机,出现机动船,海上事故增加, 1846年伦敦领航工会的规则通过(主要是针对机动船和 帆船在航行互遇时如何会让,机动船通过他船时要左 舷会让,左舷受风的船要给右舷受的船避让),二年后 ,增加了红、绿舷灯和白桅灯的要求1858年规定用 号笛或号钟来呜放雾号1863年英国贸易局拟定了完 整的避碰规则,并将付本送各航运国这样30多个国 家有了海上避碰规则。

但此时只是区域性的 CCS 4 4、 由于海上交通国际性很强,美国代表各国愿望,于 1889年发起在华盛顿国召开际海运会议,通过了第一 个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10年完成了1910避碰规则, 一直实行到1953年在当中有些小修改 5、1948年、增加50m及以上的机动船设第2盏桅灯 1954年1月1日生效,中国清朝派员参加了华盛顿会议 ,1948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会议时,国民党政府也派 员参加 6、我国于1957年12月23日的全国人大常委员88次会议 上接受了1948年避碰规则1958年8月公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物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定》 7、1960年5月17日~6月17日IMOC在伦敦召开会议,对 48规则进行重新修订,允许使用雷达,1965年9月1日 生效,直用到1977年7月15日为止由于我国未恢复 联合国席位,所以一直使用《48规则》 CCS 5 8、1968年着手对避碰规则修改、1972年10月4日IMCO海 大会通过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7年7 月15日正式生效,198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后来经 过多闪修改,具体如下: –Res.A.464(12),1981.11.19日通过,1983.6.1 生效 –Res.A.626(15),1987.11.19日通过, 1989.11.19生效 –Res.A.678(16),1989.10.19日通过, 1991.4.19生效 –Res.A.736(18),1993.11.4日通过,1995.11.4 生效 –Res.A.910(22),2001.11.29日通过, 2003.11.29生效 CCS 6 二、避碰规则简介 (一)概述 避碰规则就是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应遵守的 “ 交通法规”。

这些交通法规主要是通过信号表示 的 (二)信号的分类 信号即信自的携带者,它给人们传替某种信息 信息有多种形式,根据对人的感觉器官起作用 来分: (1) 视觉信号--灯光信号(号灯、救生圈用 自亮浮灯和救生衣灯等),型信号(号型和号旗) (2)听觉信号--声响信号,包知号笛、号钟 、号锣、声响火箭等 CCS 7 按用途来分: (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 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 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 、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 ),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 (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 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 CCS 8 (三)避碰规则的主要内容 1、驾驶和航行规则(船长用) 2、号灯和号型(设备配备) 3、声响信号(设备配备) 4、号灯和号型的安装位置 5、设备的技术细节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是介绍以上2、3、4的内 容,而且仅限海上机动船的要求 CCS 9 三、号灯和号型的配备 (一)号灯:在日没和日出之间都应显示,或在其他必要的 情况下显示。

号灯主要有: (1)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 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白色,角度225度 CCS 10 (2)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CCS 11 (3)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 67.5度 (4)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CCS 12 (5)环照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频率为每分钟 闪120次或以上的号灯 红黄 白 绿 CCS 13 (7)号灯的结构和可见距离 • 号灯的主要组成部分是 光源、透镜(包括滤色 片)和壳体 • 号灯要满足一定的发光 强度,以达到可见距离 的要求,可见距离与发 光强度的关系见表 • 最大发光强度应予以限 制,以防止过度的光耀 ,但不可采用可变控制 的方法 可见距离(海里)发光强度(新烛光) 10.9 24.3 312 427 552 694 CCS 14 •号灯可见距离的要求 L≥50m12m≤L<50mL<12m 桅灯6海里 5海里,3海里if L<20m 2海里 舷灯3海里2海里2海里 尾灯3海里2海里2海里 拖带灯3海里2海里2海里 红、白、绿或黄 色环照灯 3海里2海里2海里 不易查觉的、部分淹没被拖船舶或物体: 白配环照灯:3海里 CCS 15 (二)号型 号型有以上四种中,其颜色应是黑色,并具有下列尺寸 ,a 为0.6m以上,对船长小于20m的船舶,尺寸可相应的 减少。

(1) 球体 (2)圆锥体 a a a (3)圆柱体(4)菱形体 a 2a a 2a CCS 16 (三)、号灯和号型的显示 1、在航机动船 基本号灯的配备 CCS 17 2、在航气垫船 除基本号灯外,增加了黄色闪光灯 CCS 18 3、小于7m的机动船,小于7节 CCS 19 4、7m≤L<12m,舷灯合为一盏时,桅灯可不装在首 尾线上 CCS 20 5、尾拖,拖船L<50m,拖带长度>200m 拖带灯 垂直三盏桅灯+棱形体 CCS 21 6、尾拖,拖船L<50m,拖带长度≤200m CCS 22 7、顶推,刚性连接 CCS 23 8、顶推、刚性连接,长度<50m CCS 24 9、顶推或侧推,拖船长度<50m CCS 25 10 机动船尾拖,拖带长度≤200m,船长小于50m时, 后桅灯为可选项 CCS 26 11、被拖,拖带长度>200m CCS 27 12 被拖,拖带长度≤200m CCS 28 13、被顶推船,非刚性连接 CCS 29 14、被侧推船 CCS 30 15 被拖、半潜物体 CCS 31 16、失控 CCS 32 1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CCS 33 18 清除水雷作业 CCS 34 19 限制吃水船舶 CCS 35 20 引水船 CCS 36 21 抛锚,船长<50m CCS 37 22 抛锚 船长≥50m CCS 38 23 搁浅 CCS 39 (四)号灯的安装 1、相关定义 船体以上的高度:指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 的高度。

这一高度应从灯的位置垂直下方 量起 船长和船宽:避碰规则中的船长和船宽指 的是船舶的总长度和最大宽度 CCS 40 最高连续甲板 h ≤前桅灯高度的3/4 H≥6m if B6m,则B≤H≤12m 桅灯舷灯的位置(L ≥ 20) 20m<L≥12m的船,桅灯在船缘以上高度不小于2.5m,舷灯 合为一盏,应安置在低于桅灯不小于1m处 前桅灯 桅灯的安装 CCS 41 两盏桅灯的安装(L≥20m) 大于等于L/2,小于等于100m 小于等于L/4 =4.5m 从距船首1000米的海面看,应能看清前扣桅灯,并能区分 CCS 42 垂直装设两盏或三盏灯具,距离应相等 L≥20m,H≥2m L20m,H≥1m L≥20m,h≥4m L20m,h≥2m h为最低一盏灯的高度 最高一层连续甲板 CCS 43 锚灯: 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 ,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前锚灯应高于 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 船体以上高度≥6m 桅灯: 机动船仅装一盏桅灯时,该灯应在船中之 前,小于20m的船舶,不必设置在船中之前 舷灯: 船长≥20m时,舷灯不应安置前桅灯的前 面,应安置在舷侧或靠近舷侧处。

CCS 44 舷灯遮板 长度为20m或20m以上的船舶,应装有无光 黑色的内侧挡板,使舷灯的光弧达到要求 (五)声响信号 船上配备的声响设备有:号笛、号钟、号锣 CCS 45 1、号笛 基本频率(70Hz到700Hz,具体范根据船长决定 )和声压级是号笛的主要参数 号笛的声压级是在号笛的最大声强方向上,距 离1m处的值,具体指标要求与船长有关 2、号钟和号锣 号钟和号锣或其他具有类似声音特性的器具所发 出的声压级在距它1米处,应不小于110分贝 号钟和号锣应用抗蚀材料制成,船长≥20m, 号 钟口径≥300mm, 12m≤船长<20m, 号钟口径 ≥200mm. CCS 46 3、配备 L≥100m 号笛1个 号钟1个 号锣1面 12≤L<100号笛1个 号钟1个 L<12不要求配备应有其它能发 出规定有效声号 设备 CCS 47 四、其他 1、双层灯具的配备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 灯配备双层灯具 2、供电 每一盏航行灯均应由安装在驾驶室内易 于接近位置上的航行灯控制箱引出的独立 分路供电,而且应在这些分路的每个绝缘 极上用安装在该控制箱内的开关和断路器 进行控制和保护。

CCS 48 航行灯控制箱应由应急配电板和临时应 急蓄电池充放电板供电,当没有设置临时 应急电源时,应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 供电 应设置当每盏航行灯及航行灯控制箱发 生故障时,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自动 指示器如采用与航行灯串联连接的灯光 信号,应有防止由于指示灯故障而导致航 行灯熄灭的措施 CCS 49 3、航行灯的外壳防护等级为IP55,号灯应能在环境温度-30 ~+50℃情况下正常工作 4、操纵号灯 任何船舶均可设置一盏操纵号灯,该灯能发出下列意义 的信号,用来补充该船号笛所发出的规定信号 一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 ” 二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 三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每闪历时约1分钟,各闪间隔应约1分钟,前后信号的间 隔不小于10分钟 操纵号灯应为一盏白色环照灯,能见距离5海里 操纵号灯应安置在一盏或多盏桅灯的同一首尾垂直面上 ,操纵号灯应高于前桅灯垂向距离至少2m,高于或低于后 桅灯的垂向距离不小于2m.只装有一盏桅灯的情况,则操 纵号应装设在与桅灯的垂向距离不小于2m的最易见处 CCS 50 5、白昼信号灯 所有150总吨及以上的海船,应配备一只通信 用白昼信号灯,该信号灯就应仅依靠船舶主电源 供电。

通信用白昼信号灯就满足IMO MSC.95(72)的 要求 CCS 51 五、结束语 以上内容仅涉及到1972《国际海上避碰 规则》的主要内容其中有关水上飞机、 地效益船、帆船、渔船等的信号涉及另 外对信号灯的具体指标和安装的细节也未 作深入介绍具体实践,应按照《国际避 碰规则》执行 CCS 52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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