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证据与证据规则

今***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49.38KB
约18页
文档ID:105762679
证据与证据规则_第1页
1/18

证据制度的一般理论(一)证据的概念定义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大陆法系证据能力指证据资格,即允许该证据在诉讼中使用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关系区别:性质不同证据能力是对证据的法律要求,解决的是证据的法律资格和容许性问题;证明力则是对证据的事实要求,解决的是证据与待证事实证明强度的有无及大小能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同1)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属于一个严格的法律问题,与证据能力相关的合法性问题法律可以直接加以规定2)证明力是经验层面的,是事实认定者运用理性、经验与逻辑进行自由裁量的事项,法律一般对其不予规范,也难以规范与证明力相关的客观性、关联性不是法律能够明确加以界定的解决的问题不同证明力需要解决三个问题:1) 证据可以说明什么问题2) 两个证据发生矛盾时哪个证据效力更高3) 证明案件事实需要哪些证据证据能力需要解决三个问题1) 证据需要采取什么手段收集2) 证据需要采取什么方式核实3) 证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成为定案依据两者的判断规则不同证据能力的判断规则判断某个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主要是从法律角度进行判断,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是否具有适合性,即主要是考虑证据的合法性。

 首先,取证主体是否合法其次,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证明力判断规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判断规则,主要是考虑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不再考虑其可采性问题在我国证据法中,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证据同案件事实的客观、内在联系及其联系的紧密程度对案件事实的作用不同  证据能力涉及的问题是以法律真实为前提,而证明力是以客观真实为前提法律真实在证据能力方面的含义是指证据认定和采用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达到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证据而客观真实在证明力方面的含义是指依据证据在案件本来的作用二者的价值追求不同证据能力的价值基础在于人权保障、权利救济;联系:在刑事诉讼中,具备证据能力是检验其证明力的前提;倘若证据能力的审查不通过,根本无需谈及证明力的问题英美法系a.关联性通常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作用,但并不重点关注证据的真实性问题b.可采性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即该证据在审判中可以被采用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证据能力的概念具有可采性的证据都具有关联性,但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中国特征含义意义表现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1)意见证据规则:根据证据的客观性理论,在言词证据中,具有证据价值的只能是对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的陈述,不能是对案件的意见或者看法。

2)最佳证据规则3)补强证据规则关联性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上的内在联系,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争名利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因果联系;时空、条件、手段的联系1)关联证据规则合法性1)证据的形式合法2)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合法;3)证据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诉讼证据中的认识论、价值论和诉讼真实论 诉讼中的认识论实际讲的问题是证据使用过程中一定有一个主观认识客观、主观反应客观、主观再现客观的过程证据是主客观的统一,都有一个主观之于客观的过程 1、价值论:价值论包括程序公正、人权保障、秩序和效率1)程序公正的形式表现为合法性,其实质内容的核心为尊重和维护程序性人权,重点是尊重维护当事人特别是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

无罪推定、证人拒绝作证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2)秩序主要体现为一方面通过诉讼程序惩罚犯罪和解决社会纠纷,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一方面强调诉讼本身应当有序进行;3)给予人权保障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追求效率对证据收集、保全的及时性以及诉讼期限是对效率追求的体现关系:1)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正的程序更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追求程序公正与发现真相之间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矛盾二者发生冲突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2),诉讼过程对人权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证据制度也会规定一些限制事实真相发现的规则证明案件事实是最主要的价值,也要兼顾诉讼效率价值、程序公正价值、人权保障价值,有些时候为了这些价值可能还要牺牲真实价值 2、真实论:绝对真实: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在某些关键性事实上达到了确定性即唯一性的程度,确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法律真实: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要求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真实程度关系: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1)诉讼证明所要达到的正式程度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和体现;2)司法程序的目标不仅仅在于发现真实,还必须实现诉讼的价值目标,例如诉讼效率价值、程序公正价值、人权保障价值。

这些诉讼价值的实现与发现真实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但有时会发生矛盾,法律真实在一定意义上起着平衡器的作用;3)司法实践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刑事诉讼中适用一个统一的证明标准很难满足实际需要,需要在一般证明标准之外,监理实施退订、证据又是标准等,以适应不同的情形证明证明对象定义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其成立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内容实体法事实:定罪事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在判断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是,要注意那些排除责任、排除违法性和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量刑事实(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犯罪嫌疑人法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程序法事实:程序性争议事实免证事实举证责任的例外 众所周知的事实:具有一定知识经验的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自然规律或者定律预决事实:已经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实 1)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司法认知的事实: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某些特殊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即直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情据以裁判的依据,以及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1)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2)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推定事实:推定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推定根据在于基础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存在着逻辑上或法律上的关系1)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证明责任定义★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且在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的情况下承担败诉风险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英美法系通说认为证明责任包含两种含义:一是提供证据的责任(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二是说服责任(burden of persuasion);陆法系国家的主流观点认为证明责任包含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两方面主观证明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指控辩双方为了避免败诉而对争议事实进行证明的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可以在控辩双方之间反复移转;客观证明责任是指,“在言词辩论结束时,法官基于已经调查的证据对争议的要件事实不能获得确信,即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承受不利判断的负担”。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证明职责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国家对其职责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应承担的证明义务分担谁主张,谁证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主张积极事实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需要达到法定的标准提出消极主张的一方不承担举证责任目的:注重无罪推定精神和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例外:无罪推定仅适用于定罪裁判活动,适用定罪事实;公诉方证明有罪需要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才能推翻无罪推定,无法达到则无罪推定变为无罪判定,即疑罪从无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例外:例外:被告人提供证据进行证明有两种情况:1)证明责任的移转:行使辩护权,为了对抗控诉而提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进而予以证明并接受控方质疑;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持有型犯罪中要承担部分证明责任2)证明责任的倒置: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的特点:  第一,证明责任倒置是出于刑事政策或客观需要的考虑而设置的一种例外规定;  第二,证明责任的倒置违背了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即违背了基于无罪推定由控方负担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  第三,辩护方要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论根基则是有罪推定,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明责任,并且在被告人无法证明时,推定被告人有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对象是侦查程序不合法,现在证明责任转移给控方,由控方证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风险由控方承担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前者属于正常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后者则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2.前者多有刑事程序法予以规定,后者属于刑事实体法调整;3.前者目的在于推动诉讼进程,后者目的在于实现立法者的立法宗旨或者服务于刑事政策;4.前者被告人履行不能不必然承担败诉责任,而后者若被告人不能承担会必然导致败诉;5.前者可以在控辩双方之间多次轮回,而后者仅由辩方承担,不发生第二次转移证明标准定义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法定的证明程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刑事证明标准则是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意义: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制定与把握是关键,而且直接关系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和诉讼纠纷的公正解决为贯彻审判中心主义,构建多层次的刑事证明体系,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证明标准1)在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被告人是否充分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关键问题上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包含了对证据质和量的要求。

2)对某些犯罪事实可以采取有确定证据的推定3)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标准:除非法证据排除外,其他只需要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优势证据标准: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内容为贯彻审判中心主义,构建多层次的刑事证明体系,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证明标准(1)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在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被告人是否充分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关键问题上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对某些犯罪事实可以采取有确定证据的推定★推定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从已证事实直接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除非被追诉者提出反正加以推翻推定反映的只是一种高度的可能性,没有达到客观真实的程。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