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知识点:仲裁一、仲裁 (一)仲裁的一般规章 仲裁或称公断,是指依据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将争端交与它们选定的仲裁人作出对争端当事方具有拘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争端的方法仲裁是一种古老的解决争端的方法,1899年和1907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都将其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加以规定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仲裁程序示范规章》,对国际仲裁,的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适用法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效力等的内容作了系统阐述其中仲裁协议是当事方之间在争端交付仲裁及相关事项上达成的协议,是进展国际仲裁的根底和法律依据仲裁协议中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裁决的效力、仲裁地点和费用以及其他当事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内容仲裁裁决对于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为终局性打算当事国应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裁决中的义务 (二)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目前有很多的国际仲裁机构,其中多为解决贸易投资方面争端设立。
这些仲裁机构通常不是特地以国家作为当事主体,其当事人可以包括国家、法人和自然人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特地受理国家间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它是依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于1900年在海牙设立,由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的常设行政理事会和国际事务局以及一份“仲裁员名单”构成 常设理事会由荷兰外交大臣任主席,成员还包括缔约各国驻荷兰的外交代表理事会负责监视和指导事务局的工作,制定有关的规章和章程国际事务局是常设仲裁法院的书记处,负责日常的工作和法院仲裁文件的登记、转达、档案治理仲裁员名单”,由缔约的每个国家各自遴选的4名精通国际法并享有崇高道德声誉的法学专家组成各国提名不限于本国国籍的人仲裁员可以连选连任,任期6年法院的仲裁程序当事国将争端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法院时,可以在仲裁员名单中各自选定1~2名仲裁员,再由这些选定的仲裁员选定首席仲裁员仲裁一般经过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两个阶段然后仲裁庭进展隐秘评议并以多数票作出裁决裁决为终局性的,但假如争端方对裁决的意义和范围不明,可以在裁决作出3个月内,恳求仲裁庭作出解释 自1900年成立以来,常设国际仲裁法院共裁定了约50起案件,其中有20起是近10年完成的。
近年来,国际社会司法方式解决争端的需求日益增加,常设仲裁法院工作有了很大加强.1993年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仲裁员大会,1994年被接纳为联合国大会观看员法院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文件,对国际仲裁和有关的国际法规章的进展产生很大影响这些文件包括:《两国间争端任择仲裁规章》(1992年)、《当事人双方仅有一方是国家的任择仲裁规章》(1993年)、《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纠纷的任择仲裁规章》( 1996年)、《和解任择规章》(1996年)、《调查委员会查明事实程序任择规章》(1997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