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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辅导人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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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人法 【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一.人法——涉及人的权利义务的根本规定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人的规定  1. 自然人  (1) 法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人格这种制度表达出来  (2) 人格: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义务主体(人)的资格人格  (3) 自由身份权: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庭权的前提条件和根底自由权的取得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生来自由人,父母是自由人,其子女也是自由人;二是解放自由人,奴隶由于获得解放而取得自由人的身份,仍受肯定限制,奴隶解放的方式有仆人解放和法定解放除自由人外,还有准奴隶(即债务奴隶,被出卖的子女,角斗士),奴隶罗马法规定:身份从母,只要十月怀胎时一度成为自由人,孩子生来享受全部权利  (4) 市民法:市民法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局部,只有真正意义上的罗马市民能享有公权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荣誉权),参政权,担当国家公职权等。

罗马法依据市民权的有无,将自由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来人市民身分获得方式:依据诞生身分,从父,受胎那一刻父亲的身份,非婚生,从母,母分娩的时刻;由于解放,市民依据法定方式解放出来,奴隶获得自由权后获得市民权;奖赏拉丁人分为三大类:古拉丁人(最早同罗马人结为同盟,与罗马人同种族,身份相对较高);殖民地拉丁人(拉丁人移民到罗马,不享有公权,除结婚权外享有一切私权);优尼亚拉丁人(解放拉丁人,不是拉丁族的,而是仆人没用合法程序解放的奴隶,只有自由权,无市民权就被归为优尼亚拉丁人)外国人不享有市民权  (5) 家庭权:罗马市民在其家庭中享有的权利家父可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称“自权人”;其他处于家父权利之下的人(妻、子、女)称“他权人”  (6) 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有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力量,也才属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局部丢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或“人格变更”  2. 法人  (1) 罗马法的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2) 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根底;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根底  (3) 根本特征:人员集合,最早有社团资格的是国家;财产集合,不管什么人、多少人,最早有财团资格的是寺院、慈善团体  (4) 未继承的遗产弥补法律欠缺  3. 婚姻家庭法——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婚姻制度经受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化过程  (1) 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

根本特征:丈夫享有特权,妻子无任何权利妇女一旦结婚就和原家庭脱离关系,参加夫家,身分和子女一样,继承分额也和子女一样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2) 共和国后半期产生无夫权婚姻,分别财产制,对待子女公平,无家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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