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本章主要内容n第一节 加入和退出机制n第二节 WTO的决策机制n第三节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n第四节 WTO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一、概述nWTO成员可以是主权国家,也可以是作为国际 组织的欧盟,以及具有独立的对外商业关系、 但不具有独立主权的单独关税区(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nWTO成员分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第一节 加入和退出机制 (Accession and Secession Mechanism)二、创始成员(Original Member)n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1995年1月1日《建立WTO协定》生效时,已是 关贸总协定缔约方;• 二、签署参加一揽子接受乌拉圭回合的所有协议;• 三、在乌拉圭回合中作出关税与非关税减让,以及服 务贸易的减让三、加入成员(Acceding Member)任何主权国家任何主权国家或在对外商业关系上拥有充分或在对外商业关系上拥有充分 自主权的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单独关税区,均可以向,均可以向WTOWTO提出加入提出加入 申请,进行全面谈判,按谈妥的条件加入该申请,进行全面谈判,按谈妥的条件加入该 组织,成为一般成员。
组织,成为一般成员加入WTO的程序分为四个阶段:n 阶段一:提出申请和受理n 递交正式信函—列入会议议程—设立相应的工作组n 阶段二: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 入谈判n 提交“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现行关税税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审议→市场准入谈判n 阶段三: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n 起草“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通过上述文 件—提交部长会议审议n 阶段四:表决和加入n 部长大会表决—2/3通过—申请方签署—30日后, 文件生效,成为WTO正式成员四、退出及互不适用n退出: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后起的6 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n互不适用: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一些成员不同 意相互之间适用世贸组织的规则,即互不适用 • GATT第35条 • WTO协定 本协定以及附件1和2中的多边贸易协议不 适用于任一成员方与任另一成员方之间,若它们之间有 一方在成为成员方时,有一方不同意作此适用 n“互不适用”缘由及案例 • 新成员的加入只需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因此 ,表示这样的意思:不能强迫那些[不同意该 新成员加入的]缔约方与新成员发生贸易关系 。
所以,一般只能在新成员加入时,才允许 引用此项规定(约翰•杰克逊 ) • 日本1955年加入时,曾有大批国家(40余国 )引用,宣布对日贸易关系不适用GATT,主 要是担心日本纺织品对本国市场的冲击这 样就大大降低了日本作为GATT成员的价值 后来缔约方全体经过多方努力,一部分缔约 方才撤销对这项条款的引用但截止到1982 年,对日本引用此条款者仍有21个缔约方之 多第二节 WTO的决策机制n一、概述 • 含义:是指WTO对有关事项作出决策时应遵 循的程序原则,主要决策包括:通过新协议 、对协议条文的解释和修正、豁免某成员方 义务以及接受新成员等 • WTO的决策机制是对GATT决策方式的继承 和发展WTO决策方式体现了下列特点: n协商一致与投票表决相结合; n协商一致为常规和先导; n投票表决为例外和后盾二、协商一致(Consensus)规则n (一)含义 n也叫共识或合议《建立WTO的协定》指出:“ 如果在作决定时出席会议的WTO成员无人正式反 对所拟作出的决定,则有关机构应视为已以协 商一致方式对所提请审议的问题作出了决定 ”n即若在作出决定时,出席会议的WTO成员无人提 出正式反对,即通过有关决定。
缺席、弃权、 不表态均不妨碍决定的作出1)对《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 (即附件一)的修改 (2)豁免义务 (3)对争端谅解协议的修改 (4)争端解决机构依照争端谅解协议作决定时,需 以协商一致同意方式作出 (5)对《建立WTO协定》附件4诸边贸易协定的增加(二)下列事项除非另有规定,都要求以协 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三、投票表决规则n如通过合议未达成决定时,以投票决定在 部长会议及总理事会上,成员国均有一票投 票权 • 一国一票一致同意规则n不仅没有任何成员方表示反对,而且所有成员方都 明确表示同意主要运用在对WTO最基本原则的修改 上 • 一国一票多数同意规则n包括简单多数规则、三分之二多数规则、四分之三 多数规则需要投票并需要特定多数(3/4或2/3)通过 的是以下四种具体情况一)关于条款解释的投票表决部长大会和总理事会享有对《建立WTO协定》和多边贸 易协定的专门解释权其解释须获成员3/4多数才能通过 n (二)关于义务豁免(Waive)的投票表决n对成员提出的义务豁免请求,部长大会应确定一不超过 90天的期限进行审议首先应按照协商一致作出决定; 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则进行投票表决,需由 成员3/4多数通过才能作出义务豁免决定。
三)关于修正案的投票表决WTO成员可向部长大会提出修正提案,部长大会 应在90天或更长期限内,先协商;逾期未果,则 由成员的2/3多数通过,但对重要条款的修正( 如决策、最惠国待遇、减让表等)必须经所有成 员接受方可生效n (四)关于接受新成员的投票表决n新成员的加入应由部长大会作出,由成员的2/3 多数通过第三节 争端解决机制n一、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构成: • 争端解决机构(DSB) • 专家组(panel); • 常设上诉机构(SAB);• 秘书处及总干事n二、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 《建立WTO协定》 • 附件一:多边贸易协定,包括《关于货物贸 易的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 附件二:《争端解决谅解》 • 附件四:诸边贸易协议n三、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 统一程序原则 • 多边原则 • 鼓励磋商解决争端原则 • 自愿调解与仲裁原则 • 给予发展中成员程序特殊原则四、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n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n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 先目标n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n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n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n允许交叉报复n“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反向协商一致”的 决策原则。
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 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视为通 过,从而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n交叉报复 • 如果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某一领域的措施被裁定违反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未在合理期限内 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可 以进行报复报复应优先在被裁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 协定或协议的措施的相同领域进行,称为平行报复; 如不可行,报复可以在同一协定或协议下跨领域进行 ,称为跨领域报复;如仍不可行,报复可以跨协定或 协议进行,称为跨协议报复五、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n磋商n成立专家组n上诉复审n专家组的建议或裁决的执行n补偿的执行与减让的中止n(仲裁、以及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 • 如果争端当事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则可在共同指 定仲裁员并议定相应的程序后,由仲裁员审理当事方 提出的争端 • 斡旋是指第三方促成争端当事方开始谈判或重开谈判 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进行斡旋的一方可以提出建 议或转达争端一方的建议,但不直接参加当事方的谈 判 • 调解是指争端当事方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 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查明事实,提出解决争端的建 议,促成当事方达成和解。
• 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者的身份主持或参加谈判,提 出谈判的基础方案,调和、折衷争端当事方的分歧, 促使争端当事方达成协议第四节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 TPRM)一、概述• 最初,贸易政策的评审根据GATT进行,集中 在货物贸易领域随着1995年WTO的成立, 评审的范围扩展至服务贸易、TRIPS以及 TRIMS,并最终达成了《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构成WTO文件的附件三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内容n(一)评审目标 • 通过经常性的监督,了解所有成员政府是否遵守 WTO的规则、纪律和承诺,敦促他们履行义务 ; • 通过向其他成员方通报贸易政策变化,更多地了 解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增强各成员贸易政 策及做法的透明度n(二)评审原则 • 以各成员方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原则为基础n(三)评审频率 • 审议频率取决于成员在“最近一个具有代表性时 期”占世界贸易份额来确定n四个最大的贸易方每两年一次审议;n排列其后的16个成员每四年一次审议;n其他成员每六年一次,最不发达国家时间更长n(四)评审机构 • 由总理事会担任贸易政策评审机构的工作。
n(五)评审内容 • 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以及做法; • 各成员方的经济发展需求、政策和目标及面 临的外部经济环境n(六)评审程序 • 确定评审方案; • 收集评审材料; • 贸易评审机构召开会议; • 将评审的结果(被评审方提交的报告、秘书 处的报告以及评审机构的会议记录)合订出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