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境外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知识产权条款怎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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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境外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知识产权条款怎么约定篇一: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这二者之间的关联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这二者之间的关联到TRIPS协定下将知识产权直接纳入国际贸易的管理范围,国际社会已经明确地将这种关联法律化了。一、国际贸易客体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日益丰富国际贸易客体指的是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对象,一般理解包括三种基本客体,一是有形货物,二是服务,三是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实践中也经常出现这三类客体的混合交易。例如,包含有技术转让、商标许可的成套设备买卖;在技术转让中出现的核心部件买卖;特许协议中的商标、商业外观、技术许可,关键设备的销售等等。传统的国际贸易中,货物贸易占主导,服务贸

2、易与知识产权贸易所占比重较少。而货物贸易中,其所包含的知识产权成分没有受到关注。现代国际贸易建立的基础是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化。经济全球化指通过商品、服务、技术和资本不断加快的跨境移动,在全世界范围内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依存状态。它是国家之间经济一体化的一个过程,其结果是一个全球性市场或单一世界市场的出现1。经济全球化包括生产、市场、竞争、技术、企业和产业的全球化2。知识的经济化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化的知识日益普遍,知识产权在量上呈现快速的增长,这可以从近几十年来专利和商标的增长速度上得到反映;二是这种权利化知识的商业应用日益广泛和密集。例如,在我国企业在各国所涉及的DVD侵权案中,仅持

3、有DVD专利的6C或3C联盟在与国内企业签订的协议中共有近3 000项专利,“中国企业出口一台售价32美元的DVD只能赚取1美元利润,而交给国外企业的专利费用却高达60%。”3另据统计,在1985年,在世界范围内每10亿美元的GDP产值中大约有22件商标,而到了20XX年这个比率升到了个,反映了单位GDP中商标保护的密集度有较大升高4。二、国际贸易中获得知识产权通过国际贸易行为产生一定的知识产权权利主要体现在商标权方面,也包括商业外观(trade dress)方面的权利。从商标权利的取得方面来看,巴黎公约或TRIPS协定对商标权的取得方法没有做出统一规定,授予商标权的条件就由各国依其本国法确定

4、。按现有各国立法,商标取得有三种制度: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权属于最先注册的人,各国大多采用这一原则。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权属于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注册只起到确认和保障权利的作用,使用是注册商标的前提。只有美国、菲律宾采用这一原则。1988年修正后的兰哈姆法修正为,申请人有在贸易中使用的“意图”也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混合原则,即通过注册或使用均可取得商标权。商业外观(trade dress)是商标之外的一种商业外观标识,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但并不需要进行注册或申请即可得到保护,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或误导。三、知识产权本身是国际贸易的重要对象国际知识产权贸易(International Tr

5、ad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指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对象的跨国贸易。在知识经济的条件下,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重要性在不断提高,其贸易量也在不断增加,其增长速度已大于世界贸易总量。据WIPO的统计显示,世界各国间所进行的主要以专利技术为主的许可证贸易的交易额,1965年为2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1995年增长到2 500亿美元,20XX年突破6 500亿美元,平均不到5年就翻一番7。四、国际贸易中日益重视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分为国家和企业的两个层次。目前,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内容之一,很多国家都制定了国家知识

6、产权战略,一般包含的内容是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专项任务、战略措施等几个方面,对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进行全面布置。按照国家战略的要求,还可以制定地区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通过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和运用能力,来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其中包括国际贸易中的竞争能力8。在具体实施制度上,有的国家(如美国)还采取将贸易与知识保护进行挂钩的战略。现代企业也注意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指企业为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谋取最佳经济效益的策略与手段。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一般要考虑

7、和决定在哪些国家取得知识产权,如何取得具有比较好的效益(例如以主要市场作为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区);在进入国际市场前,还要进行相关的知识产权检索以防止和避免侵权,等等。日本企业在这方面做得是比较成功的,例如,日本企业在初期注意专利技术的引进,然后进行消化和再创新,围绕国外专利创造出许多小专利(日本人称之为“肉末申请”),覆盖该技术各方面的最小细节,使国外的基础性、关键性专利技术在与其竞争中丧失发展的动力和空间,从而使自己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五、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国际贸易发展的相关性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是有关联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理论和实践证明,高水平的知识产

8、权保护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对国际贸易有促进作用。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市场支配力效应(market power effect),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给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更大的市场支配力,由此他可以通过限制供应(出口)来提高价格;二是市场扩张效应(market expansion effect),因为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可以有效地减少仿冒产品,由此知识产权权利人为满足市场需求而扩大出口。美国学者Smith认为,弱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权利人向该国的出口,因为他会认为向这些国家的出口会增加自己的产品被仿冒的可能性9。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国际贸易管制的重

9、点在TRIPS协定之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管制制度最初是一项国内法上的制度,并且以美国的做法为代表,这方面主要就是“337条款”和“301条款”。按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后经过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多次修改,仍称“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管辖与进口产品有关的一切违反知识产权法的案件,并有权没收或销毁这些产品。“301条款”指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设立的一种使美国企业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受到保护的一种制度,依该条款,美国贸易代表(USTR)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对那些对美国企业或个人知识产权保护不

10、力的国家采取强制性报复措施。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美国海关依据的是海关条例(customs regulation)。据此,美国海关有权扣留相关知识产权侵权商品,也有权没收向美国进口的假冒商标的商品及盗版作品。TRIPS协定后,各国根据协定的规定相继建立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别是海关保护制度。我国1994年和20XX年对外贸易法中没有有关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在20XX年修订后,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作为第五章。相关内容是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同时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的立法经验制定的,包括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

11、,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的相关内容。篇二: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 保护_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 保护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 保护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 保护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 保护【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国际科技合作迅速发展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但在国际科技合作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样变得十分敏感。因此,在国际科技合作中我们一方面要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促进国际科技的合作,另一方面更要强调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维护国家利益。此外,也要同时强调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积极角色。【关键词】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保护The prot

12、ect当今时代是科学技术发展最为迅速的时代,新的发现和发明层出不穷,有力地推动了世界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同时也对人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科学技术是在人类共同努力、相互交流中发展起来的。特别是今天,学科之间渗透日益扩展,使科学技术领域日益扩大,研究开发向纵深发展,使得一些大科学研究项目也越来越具有全球性,环境、大气、海洋等领域的深入研究,都需要各国科学家共同参与。虽然科技合作在国际关系中是既有合作又有竞争,但是由于国际科技合作对人类社会进步有利,对合作各方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有利,因此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纷纷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本国科技人员参与国际合作,并吸引外国专家

13、、学者参与本国的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特别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际科技合作迅速发展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但在国际科技合作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样变得十分敏感。如同为了防止软件盗版必须对其加密一样,在国际科技合作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此前,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和一些发达国家就把知识产权作为会谈的一个重要议题。美国政府也向中国政府提出,要在中美科技合作协定和贸易合作协定中增加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经过谈判,两国政府已于年月和年月分别对科技合作协定和贸易合作协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达成了协议。此后,日本、瑞士、俄罗

14、斯、欧共体等一些国家和组织也提出要和我国缔结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合作项目的协议中也有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中国政府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也陆续修改或制订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国家科委于年月制订了关于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导则,以供各部门和各省市在工作中参考1。实际上,在国际科技合作过程中,政府需要扮演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它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和规则来促进和保护本国的科技发展和安全,知识产权保护也就成为了国际科技合作中不得不提的重中之重。本文试图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法律保障以及国际科技合作中迫切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两个角度来展开论述,以期对我国在国际技术合作

15、中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有所裨益。一、国际科技合作的法律保障国际科技合作的法律主体存在于不同的国家地域,他们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能由一国国内法律来调整,而必须由国际科技合作协议来调整。这种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合同。2(一)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条约在国际科技合作领域,我国已经加入了很多国际条约,其中主要有: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等。在国际科技合作中,我们必须遵守这些国际条约。实际上,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科技进步的同时,也会带来许多问题。比如,贫富差距拉大(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之间)、知识产权强势国家与弱势国家间科技交往的不平等以及将知识产权与贸易、外交等挂钩后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可以说,当我们加入国际条约后并不能认为万事大吉,必须要认识到,很多条约的背后是存在强权色彩的。因此,在国际科技合作中一方面要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促进国际科技的合作,另一方面更要强调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维护国家利益。我们可以用两个国家的比较来说明这个问题。第一,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进攻性色彩。美国由于经济实力的强劲且技术优势明显,因此其充分利用专利制度来维护其世界经济技术霸主地位。通过这些制度一方面保护国内市场:根据20世纪70年代修改的关税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授权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管理国外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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