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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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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 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意义在于: 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 2.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权利为人的自由意志划定了范围,也就为个人人格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空间二、权利的对应物——义务 (一)义务的意义 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另一方义务的履行简言之,权利系于利益,而义务则系于与利益相应的负担义务的内容就表现为不利益,不履行就有责任课定二)义务的分类 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绝对权 如果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的人产生效力,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就是绝对权典型的绝对权是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要负赔偿责任二)相对权 如果一项权利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这种权利就是相对权三)说明 1.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从学理上掌握权利的性质和适用的规则 2.相对权例外地具有绝对权的特点,主要的例外表现在: (1)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2)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权以债权对抗任何人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为标准所进行的划分 (一)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利益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至于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则由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予以具体规定三)形成权 形成权是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义务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例如,抵销权、追认权等为形成权 (四)抗辩权 抗辩权是阻止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这是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一)财产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其特点是: 1.权利直接体现经济利益 2.权利可以转移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其特点是: 1.权利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2.权利不可转移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四)社员权 社员权是指社团中的成员依据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对该社团产生的权利 社员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社员权以社员资格(地位)为发生基础,始终伴随着这种资格。

②社团与社员在一定情形下并不是平等的,社员要受团体意思(决议)的拘束 ③社员权是一个复合权利,包括多种权利,其中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 ④社员权具有专属性,只能随着社员资格的转移而转移,一般不能继承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为标准而作的分类 (一)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例如,人身权是典型的专属权专属权又分为享有上的专属权与行使上的专属权二)非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非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民法上的大多数财产权属于非专属权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的区分在民法上具有重大意义:,,①区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可以明确什么权利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专属权因与主体不能分离,所以不能作为交易的标的,权利人也不能任意处分 ②在强制执行中,专属权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这是以在权利的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一)主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而独立存在的权利二)从权利 从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以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基础或者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其存在就没有意义的权利。

六、原权利和救济权 这是以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标准对权利所作的分类有的人将原权利称为第一性权利,而救济权利称为第二性权利 (一)原权利 原权利即为原生权利,是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二)救济权 救济权是指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性权利例如,人身权受到侵害时,请求侵害人进行赔偿的权利即为救济权第三节 请求权体系,一、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 二、请求权体系 (一)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基于债权法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主要包括: 1.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 2.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 3.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请求权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 5.因缔约过失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三)人身权请求权 人身权请求权是基于对人身权的侵害而发生的保护请求权,也可以说是救济性的请求权,主要包括: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偿损失 (四)说明,三、请求权的规范基础 (一)请求权规范基础的概念 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是指一项请求权在法律上的依据,即法律上的具体规定例如,契约法上的价金支付请求权,其规范基础就是契约法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二)请求权规范基础的重要性 1.法律实务上的方法。

2.法律思维的方法三)请求权规范基础的寻找 1.将自己的请求目的与请求权类型符合 2.找出主导性规范基础3.找出辅助性规范,即有没有排除请求权的规定 4.用三段论的方式,将案件事实与规范事实构成要件连接,得出结论四、法条竞合、请求权聚合、请求权竞合与请求权规范竞合 (一)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规范某一法律事实的法条可以同时适用的情形二)请求权聚合 请求权聚合是指当事人对于数种给付内容不同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三)请求权竞合 请求权竞合是指因一个法律规范而产生了两个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行使 (四)请求权规范竞合 请求权规范竞合是指一个事实同时满足了两个请求权的要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个法律规范来支持自己的请求权第四节 抗辩权体系,一、抗辩与抗辩权 从诉讼法的角度看,主要有三种抗辩: (一)关于权利未发生的抗辩 这种抗辩权即主张对方的请求根本不存在民法规定的主要抗辩事由有:,1.合同不成立 2.行为人无行为能力 3.行为违法 4.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 5.行为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所有权的转移没有登记二)关于权利消灭的抗辩 即对方的权利曾经存在,但却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消灭,例如因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

主要原因有: 1.清偿 2.提存 3.免除 4.抵销 5.混同三)排除权利的抗辩 这种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权时,对方有拒绝履行的权利,也就是民法实体法上的抗辩权这种抗辩的根据在于民法上规定的抗辩权,主要包括:,1.永久抗辩,其效力在于永久地排除对方的请求权,包括:诉讼时效超过的请求权 2.一时抗辩,其效力在于暂时阻止请求权,又称为“延缓抗辩”,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3)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4)先履行抗辩权二、抗辩的适用及立法政策考量 (一)抗辩的适用 根据是否需要当事人提出,可以分为需要主张的抗辩与无需主张的抗辩 (二)立法政策考量 有些抗辩需要由抗辩人自己就风险和良心作出选择第五节 支配权体系,一、支配权的特征 1.利益实现的直接性 2.权利的优先性支配权必然具有排他性特点,所以在权利之间的关系上必然体现为优先性支配权的优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支配权之间的优先性,即成立在前的支配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支配权 ②支配权相对于请求权的优先性,例如物权优于债权3.对应义务的消极性二、种类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享有利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合称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对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者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者无体物,所以,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人格权 2.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具有排他性、可转移性3.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许多限制: ①对权利的取得规定了许多积极与消极条件; ②对权利的存续期有特别规定; ③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者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者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第六节 形成权体系,一、形成权的特征 1.形成权的对方必须接受形成权行使的结果而不参与决策 2.形成权行使的结果是使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二、形成权的类型 (一)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 1.追认权 2.同意权 3.确定权二)使权利义务变更的形成权 使权利义务变更的形成权是指因一方的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既存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动三)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 1.抵销权 2.撤销权 3.解除权 4.终止权三、形成权产生的根据 形成权的产生根据主要有两种 一是法律的规定; 二是当事人的约定。

四、形成权的行使 (一)行使的方式 1.诉讼外行使 2.诉讼行使——为形成之诉 (二)行使的限制 1.形成权通常不得附期限或者附条件 2.不得撤回行使的意思表示五、形成权规定的合理性 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形成权,主要是给其强有力的保护,即不需要对方同意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所以,形成权的产生必须有明确的理由第七节 权利主体、权利的取得与丧失,一、权利主体 (一)权利主体的概念 权利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包括人、法人、自然人的其他组织体二)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是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法律资格没有这种资格,就不是权利的主体,也就不能取得民法上的权利二、权利的取得 (一)权利取得的样态 1.原始取得 (1)概念: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取得,如先占但是,有的权利的取得方式从表面上看,也是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但法律却规定其为原始取得,如善意取得在效果上与原始取得相同 (2)效力:权利人取得的是没有负担的权利,例如,善意取得的物上的质权消灭2.继受取得 (1)概念: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既存权利为基础的取得,例如买卖取得物的所有权这种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 (2)效力:他人物上的权利不因取得而消灭。

例如,房屋上设有抵押权,房屋买卖后,抵押权不因此而消灭二)权利取得的实质 实质是权利与主体的结合,三、丧失 (一)绝对丧失 权利消灭但他人也没有取得 (二)相对丧失 权利从一个人处丧失,但为另一个人取得第八节 民事权利的限制,一、时效制度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特定期间就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二)时效的种类 1.诉讼时效:权利的不行使状态持续地达到法定期间就失去请求强制力保护的权利的制度 2.取得时效:占有他人的物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就取得该物所有权的制度三)时效制度的实质 时效制度的实质是对权利不行使的限制,目的是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二、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 除斥期间是形成权在该期间内不行使即告消灭的制度二)除斥期间的特征 除斥期间是绝对的,不因任何原因而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例如,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除斥期间的具体期间都有法律的专门规定,三、其他限制 (一)权利范围的限制 必须承认,几乎没有任何权利是没有限制的,例如,债权只能请求为特定给付,定限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物拥有支配权等因为权利的本质就是自由意志的范围,故权利均有范围的限制。

二)权利禁止滥用的限制 禁止滥用权利的含义是:行使权利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也不得超越权利应有的界限三)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任何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必须服从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社会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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