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运企业净增运力水路运输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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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海运企浙江省海运企业净业净业业新新增运力水路运增运力水路运输输管理管理费费专项补专项补助管理助管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第一条 为实施水运强省工程,支持我省海运业发展,做好水运强省工程的补充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规范海运企业净新增运力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专项补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运企业净新增运力运管费专项补助条件1、在我省注册的海运企业,其在我省登记的自有运力总规模达到 1 万载重吨以上的或特种运输船舶自有运力总规模达到 5000 载重吨以上。2、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缴纳水路运输管理费。3、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第三条 海运企业净

2、新增运力运管费专项补助标准符合净新增运力运管费专项补助条件的海运企业,其净新增运力自投入营运之日起,三年内,按净增运力,三年内缴纳运管费的百分之五十标准专项补助用于该企业的运力发展。第四条 海运企业净新增运力运管费专项补助工作程序2符合净新增运力运管费专项补助条件的海运企业从2004 年 1 月 1 日起,于每年 1 月底前持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购造合同及发票、上一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缴费凭证及安全小结,填写浙江省海运企业净新增运力水路运输管理费专项补助申请表(见附表),向所在地的航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航运管理部门将当年的申请汇总,经所在市交通局(委)审查后,于

3、2月底前报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厅审批,专项补助经费列入年度港航事业单位项目预算,按单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对以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省厅将追回补助资金,并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航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故意刁难、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净新增运力指企业以新造或从外省、国外购买在我省登记增加的的运输船舶,扣除以报废、出售、转让等形式减少的运输船舶。企业自有运力是指加入中国国籍,经营人、所有人同属该公司,且公司对船舶的所有权比例在 50%以上的船舶,不3包括租赁和委托经营管理的船舶。特种运输船舶是指集装箱专用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等。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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