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40526905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80110(颁布时间)19980110(实施时间)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1997 年 11 月 20 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 年 1 月 10 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鼓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履行职务的人员,为保护国

2、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灾害事故中勇于救助的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保障、优待和抚恤。第五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第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和保护:(一)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勇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遇到灾害事故,不顾个人安危,勇于救助,事迹突出的;(三)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第七条

3、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奖励:(一)嘉奖;(二)记功;(三)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四)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等地方荣誉称号。给予前款规定奖励的,同时颁发奖金。第八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按下列规定中报、批准:(一)给予嘉奖的,由街、乡镇(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申报,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批;(二)给予记功的,由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三)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的,由市、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四)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等地方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及时抢救治疗,不得拒绝或拖

4、延。第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费用,依法由加害人承担。无加害人和加害人暂不能承担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费用按下列情况办理:(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支出渠道支付;(二)企业职工,由其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所在企业确无能力办理的,由所在企业向管理见义勇为基金的组织申请核准办理;(三)其他人员,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按前款规定支付费用的单位,依法享有对加害人的追偿权。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因见义勇为行为受益的,应当依法对受到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第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伤残的人员,由有关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

5、理机构提出评定伤残等级的意见,民政、劳动部门按规定负责评定,并发放伤残证件。第十三条 经评定符合伤残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是企业职工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所在企业确无能力落实的,由所在企业向管理见义勇为基金的组织申请核准办理;是其他人员的,由民政部门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应的抚恤待遇;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还可以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第十四条 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优先介绍就业,或者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予以优先安置工作。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的规定,对家属给予抚恤;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发

6、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抚恤待遇。第十六条 市、区县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基金来源为:(一)各级人民政府的拨款;(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三)其他捐赠。见义勇为基金应当设立专门帐户,采取国家允许的安全方式增值。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基金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应当支付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医疗费的单位,拒绝、拖延支付的;(二)拒绝、拖延发放见义勇为人员负伤治疗期间工资、奖金和补贴的;(三)对符合伤残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按国家规定实行伤残抚恤优待或拖延、推诿的。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不予及时治疗的,由有关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贪污、挪用见义勇为基金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