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微企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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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型企业可享受国家哪些优惠?微型企业可享受国家哪些优惠?优惠有以下三方面: (一)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 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 (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 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 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 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 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

2、明和营业执照, 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依法减免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费、3 年内免收年检费。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 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 投资金额的 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 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 12 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 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 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申请微企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申请微企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3、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 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需要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工商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政管理局关于进一

4、步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197 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 位,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会做出的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 作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 201066 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微型企 业税收征管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深刻认识做好微型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市在全国率先发展微型企业,有着试行性、特殊性和地域性。微型企业创业 者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不少人缺乏经营企业的实践经验, 在税收方面会遇到各种

5、困难和问题,需要“扶上马,送一程”,合理把握税收 征管“宽”“严”尺度,关系到我市微型企业的后续发展。税务部门对微型企 业的税收征管问题要高度重视,在具体征管中既要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又要 有利于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做到“宽”“严”相济。二、分类适用有利于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征收方式(一)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微型企业,税务部门要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营 业额和应税所得率。(二)对管理较为规范,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微型企业,要积极辅导建账,引导 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对其实行查账征收。(三)对不允许核定征收的会计、审计、律

6、师、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社会中介 机构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辅导建账,实行查账征收。三、有关工作要求(一)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一是互通信息。工商部门要及时向 税务部门通报微型企业发展计划、登记情况和经营情况,反映微型企业在税收 方面存在的疑问和诉求。每月末,各区县工商部门要将新注册微型企业的基本 资料提交税务部门,条件成熟的地区应尽快实现网络数据共享。市级税务部门按季度将微型企业纳税情况提交同级工商部门。二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集中解 决微型企业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共同支持微型企业协会开展 工作。以协会为平台积极宣传税收政策,协助微型企业规范化建账

7、,提供税务 咨询和规划,表彰纳税先进企业,引导创业者守法经营,诚信纳税。(二)做好微型企业税收政策培训和宣传工作。工商部门要将税收征管的有关内 容纳入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有条件地区可聘请税务干部现场讲解税收法律法规 政策、办税程序和帐务处理方法。税务部门要不定期召开微型企业税收专题讲 座,普及纳税知识,解答企业疑问;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以及新闻 媒体等场所和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 策,使微型企业能够及时了解有关税收政策。(三)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与经营情况调查。税务部门要及时督促未办理税务登记 的微型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并在征管系统进行标注。对已办理税务登记

8、的纳税 人,要定期上门了解经营情况,及时将未开展经营、停业或注销的情况反馈给 微型企业成员单位。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市工商局二 一 一 年 五 月 十 八 日创业要经过四环节才能享受扶持政策创业要经过四环节才能享受扶持政策 一是创业申请环节。主要由乡镇或街道、工商所对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查; 二是创业培训环节。由培训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创业者的 创业能力; 三是创业审核环节。由相关市级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创业投资计划 书进行集中会审; 四是注册登记环节。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微企办向财 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资本金补助资金到位后,企业就可以完成注册登记,

9、享受税收和融资担保等相关扶持政策。 创业审核九个方面的内容创业审核九个方面的内容 要成为微型企业的小老板,还必须经过审查,创业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拟生产产品 或提供服务情况;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市场预测、营销策略;拟生 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一、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 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 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 人

10、以下、创 业者投资金额 10 万元及以下的企业。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 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 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 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 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 事务工经商 1 年以上,并持有相

11、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 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 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 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 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 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

12、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 服务的本市居民。(十)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指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 先进工作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并明确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先进人物 或先进工作者;获得区县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具备上述条件的 在职国家公务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二)属于 “十类人群”;(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十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 5

13、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十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 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 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 的同时,

14、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是指已参加区人力社保部门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的人员,在向工商所申请时应当提交培训证书复印件及创业投资计划书。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应为取得经济学士以上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对是否具 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认定由各区县微企办报市微企办审批后确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 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 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 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 业鉴定意见。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

15、称预先核准后,拟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按 照自愿原则在执照注册地当地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之一开设临时存款帐户,原则上不能跨区开户 。临时存款帐户转 为基本存款帐户须在同一银行机构。拟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微型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上述四家 银行之一开设企业基本帐户。为加强资金管理,微型企业基本存款帐户自开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撤销和 变更开户银行(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撤销除外)。银行须及时、周到办理微型企 业开户,不得设立规定之外的任何门槛限制,如规定帐户日均流量、要求支付 规定标准以外的帐户管理费等。七、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6、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 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 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 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 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 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 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 90%计算补贴资金,补贴累 计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 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 扶持贷款。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开办微型企业的“十类人群 ”均纳入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规定的对象 享受融资优惠政策,在提供抵押、担保后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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