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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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民族大学 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普通全日制本科结课论文(设计)论文题目 对我国无效婚姻的思考 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 法学 年级班级 : 2011级法学3班 学 号 : 111563010308 学生姓名 : 杨胜文 指导教师 : 覃晚萍 职称:讲师 2 广西民族大学 普通全日制本科结课论文(设计)任务书课题名称:_对我国无效婚姻的思考 学 院 _法学院_ 专 业 _法学 班 级 _2011级法学3班 学 号 _111563010308 姓 名 _杨胜文 _ 指导教师(签名)_ 2012年 5月 25日3 目录 对我国无效婚姻的思考

2、 摘要 关键词 1. 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其特征 1.1无效婚姻的概念 1.2无效婚姻的特征 2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原因 3婚姻无效法定情形 3.1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3.2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4婚姻无效的而法律后果 4.1无效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4.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4.3父母子女关系 5无效婚姻请求权的主体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5.1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 5.2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应当注意的问题 6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7无效婚姻的案例分析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对我国无效婚姻的思考 杨胜文 摘要 1980年的婚姻法,经过20多年的实践证明,它所规定的婚姻基本原则以及有关夫

3、妻、家庭成员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正确的,是基本可行的。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结构、社会观念发生了 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领域。因此,婚姻法的修改被万 众瞩目,势在必行。为了制裁和处理违法婚姻,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 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对我国结婚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完善。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范围作了基本 的划分,这无疑将起到规范自然人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子女的利益的 功效。本文主要从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其特征展开论述,以及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原因。当然,无效婚 姻制度本身也存在着问题,也存在着不足,我们应当

4、如何完善无效婚姻制度是一个非常重大的使命。 关键词:无效婚姻 婚姻法 夫妻财产 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制度5 1.无效婚姻概念及其特征 1.1 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 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如:因认错人使当事人间 无结婚意思;重婚;违反近亲结婚的限制;手胁迫的婚 姻;患法定禁婚疾病等。 1.2 无效婚姻的特征 一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时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是 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 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 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

5、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 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则是违法 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 2.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原因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新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在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 中规定无效婚姻制度。而在现实生活中,不符合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婚姻大量存在 。而婚姻法对此都没有任何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首次以行 政法规的形式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1994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在此基础上初步显示了 我国无效婚姻的雏形,但其中的规定很不完善。这就迫使无效婚姻制度将在婚姻法的修 改案中占有一席之地

6、。修订后的婚姻法也不负众望,具体规定了婚姻无效的事由、请求 权人、有权做出宣告的机关、法律后果等等,建立了比较体系化的无效婚姻制度。6 3.婚姻无效法定情形 3.1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者已经有一 个婚姻关系存在,如再行结婚,又产生一个婚姻关系,便产生前婚育后婚的重叠而构成 重婚。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的配偶,有配偶者违反一夫一妻原则 的而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重婚属于无效婚姻。对于重婚的无效婚姻,我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作了更为严厉的规定:“有配偶而重

7、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 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重婚不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 原则,而且还触犯了我国的刑律,因此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由于自然选择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 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禁婚,是各国亲属理发的通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 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可见,两类亲属关系禁止结婚,一 类是直系血亲,即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 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禁止结婚。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 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

8、弟姐妹或姑表 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表兄弟姐妹或姨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分的 叔、伯、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因此,凡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 系血亲结婚的,是无效婚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 结婚,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疾病传播,提高人口素质,维护民族健康的需要。我 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也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对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其结婚行为时十分有害的,属于无效 婚姻。但对于哪些疾病不能结婚,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患性病未治愈的。由于性病传播性较强,患 者婚后不仅会通过性生活传染给对方,而且会通过母体将病源传染给胎儿,危害很大。 二是重症精神病,其主要类型是精神分裂症和躁狂忧郁症。重症精神病患者属于无行为 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缺乏正常人的识别和控制能力,无法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对子女的责任,而且还具有遗传性,对子女的健康危害很大。三是先天痴呆,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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