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学籍相关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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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做好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考试,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以下简称“高校” )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录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新生” ) 。第三条 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 )领取并填写应

2、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一式两份,样式附后) ,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县级征兵办应当认真查验入伍高校新生及委托人有关证件,核实身份。第四条 县级征兵办应当逐一告知入伍高校新生有关保留入学资格及相关政策,协助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或受委托人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第五条 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 5 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对之后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县级

3、征兵办应当在录取高校规定新生报到日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高校招生部门。第六条 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 ,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高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一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第七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 2 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 ,

4、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校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第八条 入伍高校新生退役入学时,原录取高校合并、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批次且与高考当年录取分数相近的高校入学;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由录取高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第九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 1 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高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

5、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建立入伍高校新生登记统计制度,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将本省入伍高校新生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高校反馈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比对入伍高校录取新生信息,核查其中是否有已入伍尚未办理入学资格手续的学生;对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要督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手续补办工作。第十一条 在办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手续过程中,对故意拖延或不予办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办理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办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附件: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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